通过以上的概念分析,可以归纳出法的正当性完全可以体现在法运行的全部过程中,只有保证了法运行的各个阶段的正当性,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法的正当性。以下,本文将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正当性来分别论证法的正当性。
三、立法的正当性
近代以前人们关于正当性的研究仅限于法律的内容, 例如自由、平等、权利保障等等。现代特别是二战以来, 人们关于法律正当性的视野扩充到程序领域。自然法学派开展了所谓程序自然法的研究, 美国的法律正当程序由程序领域扩充至实体领域。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富勒的八大法制原则、马克斯·韦伯关于合法性问题的研究等均是对正当性研究的成果。
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可以归纳出立法正当性包括二个方面的要求:
(一) 立法权的来源正当, 即有权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
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立法之所以要由特定的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活动关系到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一些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立法的核心,是就直接或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制定规范性的管理制度。只有交个特定的主体进行这一活动,才能保证立法大权行使得当。一国究竟由哪些或者哪个主体享有立法权,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立法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其他国情等因素。
立法者享有立法权的地位应该来自民众选择或起码被民众认可,在现代法治社会,这种正当性大多以民选等观念和实践体现出来。
在当今大多数法治社会里人们对法律的正当性尤为关注, 在立法权的来源上, 要求必须是民选的机构才享有立法权。
(二) 立法权的行使正当, 即依职权立法、依程序立法、立法的内容和目的被民众接受为正当。
立法主体应该在其立法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立法活动,立法主体不能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否则就有可能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给法律的统一协调带来诸多弊端。当然,立法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及时制定适应社会发展、推动社会发展更好、更快进步的法律也是立法主体的法定义务,在这个意义上讲,立法主体也应该努力行使立法职权。
要保证立法的正当行使,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立法。这里的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立法是一个活动的过程,其各个阶段的立法活动的关联性、完整性都必须通过程序规范来加以保障。立法活动只有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才能确保立法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立法是人们自觉运用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的起点,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新秩序的建立和稳定,进而确立维护新的社会关系的秩序,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立法的内容应该充分反映社会新的需求、应该全面考虑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以求更加准确的放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立法主体必须及时根据新的社会情况来修正、完善、弥补法的内容,以求不断适应新的变化。
四、守法的正当性
守法是法实施的一种基本的形式,如果制定的法,得不到遵守,那么法的权威和尊严就会损失殆尽。遵守法律不仅仅要求守法主依法享有权利和行使权利,并且也同样注重守法主体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守法正当的要求在行使法律权利方面的要求是:依据法律的授权来行使权利、行使权利的时候要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使权利应该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和手段;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益。守法正当的要求在履行法律义务方面的要求是:要求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和合法权益。做出一定的行为就是人们依据法律规范积极、全面履行义务;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就是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定,不触及法律的禁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也就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为遵守法律。
守法正当强调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同等重要性,不仅仅可以增强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也有利于法的全面实现和发展。权利和义务是所有法的内容和核心,也是法律调整的完整机制。法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进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社会秩序。法要在运行的过程中得到全面贯彻和实施,必须兼顾权利和义务,他们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守法正当,我们必须关注履行法律义务和享有、行使法律权利的协调统一。
遵守法律是公民的义务,这一般是法的内在要求。守法是人们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行为,人们守法的状态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比如:出于对利益或者信用的考虑、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出于社会的压力、出于心理上的惯性、由于道德的要求等等。但是,在遵守法律的层面,更本质的原因在于法的正当性,正当性在守法的过程中始终占主导地位。公民守法的行为源于法律知识积累、对法律正当与否的评价以及对可能社会反应的功利性考虑。
五、执法的正当性
在当代社会,执法是实现国家职能最重要、最主要的手段。尤其是在如今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执法的内容具有空前的广泛性质、执法的依据也越来越多样化。要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要保证人们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要得到大众百姓对国家执法活动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必须高度重视执法的正当性作用。执法主要分为非强制性执法和强制性执法,对于非强制性执法,其执法的正当性依据主要表现为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对于强制性的执法,其正当性不仅仅要求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正当程序性原则,也同样严格要求遵循合理性原则。本文所论述的执法正当主要是强制性执法正当。
执法正当首先体现合法执法,即执法主体要有相应的权限,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相应职权范围内活动;执法活动要符合立法的目的,执法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的内容必须有法律明确依据或者能够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原则来证明其具有正当性;执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不能随意简化、改变和省略程序。
其次,执法正当要求执法主体在执行法律的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保持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行为不同处理,照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严格依据事实和客观情况为基础来处理;执法也要符合当地善良风俗,做到程序公证,不能单方接触当事人一方,不能因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不利处理决定;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证人权,对于不适当、不合理或者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该依法予以即使纠正,宣布无效并予以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