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马克思对君主及其权力无限性的批判,也就隐含了对人民及其主权的价值肯定。马克思指出:“一切国家形式都以民主为自己的真实性,正因为这样,它们有几分不民主,就有几分不真实” [2]41在马克思看来,人民当家作主是一切国家的价值合理性的依据;人民行使国家主权,人民具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最后决定权。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国家制度是人民选择的,法律是人民创制的,国家本身也是在人民力量的推动下产生的。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是人民能动性的产物,是人民的自我管理方式。黑格尔则认为市民社会是私利激情汹涌澎湃的战场,难以有效的自我管理,必须有国家和王权进行统治。可见,黑格尔王权理论与马克思的人民主权理论是背道而驰的。
3.民主政治:批判黑格尔王权理论的重要成果
马克思从出发点、价值、人法关系等方面阐述了民主制的特点。就出发点而言,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看作人的客体化;黑格尔的君主制从国家出发,把人看作主体化的国家。马克思指出,国家是因为人民的推动才产生的,国家是人民的最高存在形式;黑格尔则从国家理念出发,认为君主是国家理念的首要环节,国家、君主都是精神理念的自我发展。马克思强调,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了国家制度,创造了国家。就民主制的价值而言,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是作为特殊国家制度的社会化的人。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真理,“它对其他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关系,同类对自己的各个种的关系是一样的。”包括君主制在内的各种具体的国家制度,如果不自觉地实行民主制,不遵循政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那么,它们将是民主制中的一个坏的种,终将被历史淘汰。就人法关系而言,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人是法律的存在。民主制下的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是为人民报务的,是人民自我管理的有效方式;君主制与其他制度下的法律是由君主、少数人制定的,是压迫人民的工具。
民主制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马克思说:“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的一种存在方式,即政治制度。在民主制,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2]39-40这段话至少有以下含义:第一,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生活的表达方式,人民与国家制度是统一的。在君主制中,人民从属于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统治着人民,政治制度是人民的异化,国家是人民异化的产物。第二,在民主制中,人民创造了国家制度,或者说国家制度是人民的产物,是人民自己的作品;相反,在君主制中,人民是国家制度的产物,国家制度优先、优越于人民,本质上是王权统治着人民。第三,民主制反映了人民的意志自由,是人民自觉的成果。君主制反映了人民的束缚,是人民革命的对象。总之,民主制反映了人民的生活方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君主制则歪曲地反映了人民的生活方式,是人民政治生活的异化。
马克思对民主制的肯定,对君主制的否定也就意味着黑格尔的王权理论的不合理性。这种不合理性的总体表现在对现实生活的颠倒性。马克思说:“黑格尔不是把国家推崇为人的最高现实,推崇为人的最高的社会现实,而是把单一的经验的人,把经验的人推崇为国家的最高现实。这种把主观的东西颠倒为客观的东西,把客观的东西颠倒为主观的东西的做法……必然产生这样的结果:把某种经验的存在非批判地当作观念的现实真理性。”[2]50-51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在实践唯物主义中,人民是主体,国家是人民的自觉的产物,本质是人民的社会生活及其联系。所以,国家是人的社会本质发展的最高形式。黑格尔的王权理论则相反,不是从普遍的人出发,而是依循了国家概念——现实国家——君主个人的思路,认为君主是国家的最高现实,是理念在国家制度的最终实现,这种把狭隘的经验当作真理的论证思路,突显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偶然性、不合理性,突显了君主制的反动本质。
二、批判了官僚政治与国家对立的行政权理论,提出了基于市民社会的行政思想
市民社会与行政权应该是统一的,但不是黑格尔式的统一,后者在本质上是对立的。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的批判,确立了全体人民的普遍利益的行政理论。
1.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行政权的同一的批判
为了说明行政权对市民社会统治的价值合理性,黑格尔论证了王权下的市民社会与行政权是统一的,这种统一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区乡组织和同业会会负责人的混合的选拔”;第二,“每个市民都有可能成为国家官员”;第三,“官员的薪俸”。针对第一种同一,马克思说:就连黑格尔本人也认为这种统一是非常肤浅的,因为它是大杂烩,是“混合”。马克思指出,在黑格尔那里,“对同业会会的管理包含着下述的对立:特殊领域的私有财产和利益反对国家的最高利益——私有财产和国家之间的对立。”[2]62-63一方面,第一种同一是二元论的混合;另一方面,这种同一本质上是对立的,这种对立就是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立,是个人特殊利益与国家最高利益的对立。“区乡组织和同业会会负责人的混合的选拔”不可能消解这种对立。针对第二种同一,马克思认为它也是对立的。黑格尔指出,每个市民有可能成为政府官员,所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肯定的关系。马克思反驳说,这种论证不成立。天主教徒是世俗的,神父是脱离俗人和尘世的,每个天主教徒都有成为神父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僧侣的彼岸势力与天主教徒的对立的消除。现实生活也是这样,每个人都有成为一名科学家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就能成为科学家,并不意味着每个人与科学家之间距离的消解。恰恰相反,“每个人都有获得另一领域的权利的可能性,这只是证明他本来的领域不具备这种权利的现实性罢了。”[2]65可见,第二种同一在本质上也是对立的。针对第三种同一,马克思认为它是黑格尔的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最高的统一,这种统一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薪金。薪金取之于市民社会及其成员,这样,市民社会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是统一的,市民与官吏是统一的。马克思否认了这种统一,认为“国家活动变成官职是以国家脱离社会为前提的”。就是因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国家才派出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去管理市民社会。“薪金”并不能消解作为君王及其代表的公职人员与市民社会的成员之间的对立,恰恰是反映了这种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