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参与的立法方式只是一种趋势,是一种理想状态,是人类奋斗的政治价值目标,具有理论的和实践的合理性,但不一定立即成为现实。受历史、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单一国家采用代议制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但理性的国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推进代议制到普遍参与制的转化。相反,黑格尔把代议制固定化、理想化,认为虚假“等级要素”的代议制是市民社会成员参与立法的最高的、最合理的、最后的形式,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僵化与抽象。
总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的天才政治价值观的萌芽,标志了马克思由青年黑格尔派转向了民主主义者。虽然这时的马克思还不是一个社会主义者,但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蕴涵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端,这些对于当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研究与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积极的启示。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丁雪枫. 论马克思恩格斯政治哲学思想的人本之维[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