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选择合适的策略与措施完善公务员晋升机制。第一要加强思想教育,构建意识形态保障。在意识形态保障方面,要特别注意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和一般公务员的思想意识,既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观,确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平等、注重政绩、竞争择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新观念;又要倡导一般公务员和群众树立良好的思想意识,对公务员和群众进行民主意识和选拔任用相关政策的教育和开展广泛的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扩大民主,维护好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尤其是要破除官本位(封建社会形成的以高度集权和等级森严为标志的封建官僚体制和官本位意识,突出特点是官为贵、民为轻,核心是官与权结合、位与权相依权。官本位意识导致了追求做官、升官就成为社会的主旋律,危害极大),从根本上解决江泽民同志所讲的四个“出来了”,即“一些共产党员的党的领导干部,也自觉不自觉地做了这种‘官本位’意识的俘虏,于是跑官、买官、卖官的现象出来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荣誉和职位的现象出来了;明哲保身,不思进取,但求无过,一切为了保官的现象出来了;以权谋私的现象出来了。”[2]预防和抵制公务员晋升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第二要优化制度设计,堵塞制度漏洞。其一要在晋升方式上实现从“人选人”到“制度选人”的创新。在公务员晋升实践中,要制定完备的程序性制度和操作性制度,保证各项制度具体而全面,做到“有章可循”;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做到“有章必循”;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到“有章能循”。其二要在晋升人选遴选形式上实现从“相马”到“赛马”的创新。在“赛马”过程中要体现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最关键的是做到“起跑线”和竞争规则都要统一,竞争的程序要统一规范,内容与形式要有机结合,特别是要增大考核结果中客观依据的比例,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从主观的定性考核向客观的定量考核方向转化,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竞争的公平性。其三要在考核考试办法上实现从“评官”到“考官”的创新。改变传统的考核工作重评轻考、重定性轻定量的做法,变“评”为“考”,增强考核工作的信度和效度,突出其准确性和真实性,保证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其四要在晋升决策机制上实现从“少数人选人”到“多数人选人”的创新。让更多的群众参与,一方面要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拓宽决策前群众参与的渠道和条件,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另一方面要落实决策中的群众参与内容,对群众比较集中的意见和建议,要专题向党委会报告,确保群众意见进入决策层;再一方面要重视决策中群众的参与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统一登记建档,分门别类地提出处理意见。其五要在监督手段上实现从“暗箱操作”到“透明作业”的创新。推行公务员晋升全过程的“阳光作业”,做到“四公开”,即职位公开(职位名称、岗位职责等)、规则公开(方式、程序、资格条件和能力要求等)、过程公开(推荐、考试、考察、决定等多个环节)和结果公开,同时加强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和相互配合,引进第三者监督,作为群众不仅有权知道晋升的岗位、规则、过程和结果,而且有权表示否定意见。第三要强化监督机制,明确责任意识。17世纪中叶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19世纪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阿克顿也提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4]人事行政权力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没有监督就势必导致吏治腐败,这己为古今中外(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人类社会历史)所反复证实,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公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务员晋升机制就是规范选拔任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安排,要把这种制度安排变成现实,必须有可靠的监督保障,否则,再好的制度安排也也会流于空谈。解决传统体制中存在的弊端,构建政府问责制是一条可行之路。按照现代政治责任理念建立政府问责制,增强政府及其官员的责任心,使之对权责关系有清晰的认识,在行使其权力时有压力感,积极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提高自律自警意识和进取精神,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并且能有效地拓宽政府官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下”的渠道。“‘官员问责’制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5]第四要高扬理性精神,完善法律体制。社会主义应排斥和否定人治,但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治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6]因而人治不仅没有被否定,反而被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了。尽管现在我国法制有很大发展,但仍还不够完善。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多的是要立足于自身的体制环境。具体地说,在公务员晋升机制方面就是要以法治而不是人治来确定相应的制度,用非人格化的手段来确保晋升过程中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充分吸收官僚制的理性精神和非人格化理念,以此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要进一步规范我国公务员的晋升机制,还要求完善法律体制,依法行政,违法必究。西方公务员制度之所以能在多党竞争条件下正常运行,不因执政党的更迭而影响、干扰、冲击公务员的选拔任用,不因领导人的嗜好变化而改变公务员选拔任用的条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有法律依据、法律保障。第五要健全考评机制,规范晋升资格。公务员作为政府行为的人格化代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直接决定着行政体系的运转效率。一般来说,公务员都有晋升职务的追求,而公务员要得到晋升的机会,就必须尽职尽责,刻苦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如何来衡量公务员的业绩,这就需要规范的考察评价制度。首先要端正公务员考评的指导思想,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着眼于公务员选拔晋升工作的实际应用,建立起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考评机制,决不能搞脱离实际、过于理想化、“中看不中用”的那一套。同时,靠规范的制度作支撑,从根本上解决晋升腐败和公务员考察评价失真、失察、失实的问题,客观、全面、准确地考察评价公务员的德才与实绩,确实把“人的主观意志选人”转变为“科学完备的制度选人”,实现公务员考察评价工作的法制化。另外,建立起以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为基础的公务员考评体系,引导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勤奋为民、奋发有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确实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让德才兼备的优秀公务员脱颖而出,形成“凭实绩晋升”的正确导向。其次要健全和完善公务员考评工作机制。一方面适当增加考核方式和等次。在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考核方式;解决目前公务员的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偏少所引起的优秀等次轮流坐庄、搞平衡、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等问题,从根本上凸显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较好的公务员“实际政绩”。再其次要科学规范考评标准与考评方法。解决多年来公务员考核偏重于定性考核而忽视定量考核、一直采取比较简单化的“德能勤绩”考核法引起的定性缺乏定量支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等次差距拉不开等问题,避免凭“印象、关系”进行评鉴的现象。必须增加考核的具体内容,增强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把公务员的潜能开发、绩效提高与个性发展引入考评项目的中来,最好是每一个岗位都有对应的考核标准,尤其要做到数量化,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分配合适分值。最后要发挥考核结果的作用。重视考核信息的反馈,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否则就会影响其公正性和合理性,尤其是要做到考核结果与其升、降、奖、惩紧密挂钩,满足公务员晋升要求,实现其高层次的精神需要,以发挥激励竞争的功用。如仅为应付上级检查,为考核而考核,就极易引起被考核者的逆反心理,使考核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