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权衡瑕疵审查——实质审查
确定规划行为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规划则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司法审查中应当区别对规划的具体内容不服与对规划的策划制定不服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请求,并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前者属于实体问题,而后者属于程序问题。
对于这种具有高度裁量性的利益权衡行为,如何从实体内容方面进行规范,德国法院提出一种与裁量瑕疵理论类似的权衡瑕疵理论。即(1)权衡片面;(2)权衡武断;(3)权衡疏漏;(4)权衡失调。德国联邦法院总结到:“如果在利益权衡过程中没有考虑客观上应当考虑的利益,没有认识到有关利益的重要性,或者对有关利益的均衡与这些利益本身的重要性不相称,即构成对利益权衡要求的违反,利益权衡的结果因此违法。”[15]
因此,为了从实质意义上保障规划的科学、合理,防止规划裁量权的滥用,在确定规划的争讼中,法院除了审查程序是否公正外,还应对(1)确定机关的现状认识以及数据收集是否有错误,(2)应该考虑的裁量要素是否有遗漏,(3)不应该考虑的要素是否被过大评价,(4)反对意见是否得以研究讨论,(5)是否研究过除本方案以外的其他方案的可行性,等等实质问题进行审查。 [1] 翁岳生著:《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98页。 [2] (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3] 陈新民著:《行政法总论》,自版第314页。 [4] (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79页。 [5](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6]陈新民著:《行政法总论》,自版第317页。 [7] (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8](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1页。
[9]翁岳生著:《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15页。 [10](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 [11]翁岳生著:《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12页。 [12] 施瓦茨著:〈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44页。 [1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页。 [14](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4页。 [15](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