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考核。对大学生“村官”在任期内的考核,由县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负责组织。
与干涉行政中法律规定的典型模式是“条件模式”因而相应的行政决定受形式理性支配不同,给付行政中法律的规定模式是“目的模式”,即“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构成要件,而只规定所要达成的目的,至于达成目的的手段则任由个案的决定者来决定”,[5]570决定者的工作不再是对过去事实的调查,而是对其行为之未来效果加以预测,且个案决定者所面临的利益衡量问题几乎与立法者无异,但因为欠缺明确的行为准则,决定者很难轻易地经由其决定的正确性而获得正当性基础,因此,需要通过设置正当程序来提高人才给付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使给付行政决定的正当性得以补强。[5](570-572)为了应对人才给付行政所面对问题的不明确性,确保获得作成决定所需要的大量资讯,并使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得到全面考虑,就应重视利益相关人参与决定的程序,以确保一个最适当决定的作出,因为“福利活动的成败关键不仅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单独地实施有关的政策,还在于其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社会的支持。”[4]190俗话说:“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给付行政主体只有在与接受给付的当事人之间就给付的内容达成了共识,即相对人所需要的给付内容恰好是给付行政主体有能力办到的时候,给付行政的目的才能真正实现。由此可以看出,与侵害行政不同,给付行政与行政程序之间具有天然的亲和性,其程序的重点已不再是控制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滥用,而是如何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协作,如何在行政与接受给付的当事人之间构建持续性的服务与合作关系,如何将有限的资源花在刀刃上,实现福利最大化,确保“现代国家行政活动的民主性、参与性与可接受性”,[6]从而提升给付行政权正当性的基础,弥补传送带模型和专业模型在解释行政权正当性上的不足,促进给付行政政策的顺利推行。
在人才给付行政中,不仅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众多,而且接受给付的当事人和相关当事人也涉及众多主体,这种多方关系都需要通过行政程序加以规范,但其规范的重点应当在于以社会价值判断为前提的财政资源分配程序,以高度专门性为特征的事实认定程序,以及对受益权的事前保障与事后救济程序。为更好地保障人才给付行政目标的实现,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人才给付行政的程序规制:
1、应重视人才给付计划作为纠纷解决和公平分配财政资源的功能。在计划的制定阶段,应在综合考虑各级财政地方负担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村(社)的意见,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关系,力争在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参与下就基本的人才给付行政政策形成合意,减轻大学生“村官”受益权实现上的困难以及相关部门作出特定行政决定时的负担。
2、为确保以高度专门性为特征的事实认定的公正性,应增加行政机关提供咨讯情报等的义务规定,重视咨询的功能,实现信息公开。不仅目前人才给付行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往往规定模糊、修改频繁,因而需要以程序关系为基础,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借此确保当事人可以对行政程序有所把握,而且为了使人才给付行政活动获得社会的支持,就不能仅仅从给付申请的处理、职权发动等决定程序的形式出发,讨论信息提供和接近的问题,而应当在人才给付行政的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信息所具有的自律和自治确立功能、诱发市民间进行讨论的刺激功能,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使大学生和村民可以自由地提出建议、投诉,并选择是否成为人才给付行政的申请者与合作者。也就是说,给付行政主体应当向所有没有接收过大学生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告知人才给付行政主体名称、人才给付申请的条件和期限、人才给付申请的内容等事项。任何可能接受人才给付的主体和可能成为人才给付行政合作者的大学生都有权向给付行政主体咨询,并有权向其提出有关如何招聘大学生等方面的意见,人才给付行政主体应当有专人负责答复。重视咨询功能的目的在于提高给付行政主体的服务形象,确保行政过程的透明性,提供公开接受批判的姿态。
3、规范制定人才给付申请审查标准以及招聘大学生的条件和标准的程序。人才给付条件和标准是人才给付行政中行政机关根据其专业判断实施事实认定行为的前提条件,其制定不仅涉及到人才给付行政目的的实现,也涉及到能否平等对待申请人。为有效实现人才给付的目的,人才给付条件和标准的制定就应当充分考虑各村(社)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避免对人才给付的条件和标准作出过于统一和整齐划一的规定,而且所制定的条件和标准应当与人才给付的目的合理相关,符合比例原则,以避免违反平等原则的情势发生。因此,当有人认为其规定的招聘条件等不合理并提出质疑时,给付行政主体应及时作出解释和说明;当质疑人的理由成立时,应当及时修改招聘条件和标准,并予以公布;相关的考试大纲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村(社)人才需求计划进行编制,并在考试的合理时间之前予以公布。
4、应建立对大学生“村官”聘任合同的审查制度。由于大学生“村官”聘任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事关众多大学生“村官”的权益以及人才给付行政政策的贯彻落实,而其公平与否的问题往往涉及高度专业性的判断,因此,为了确保这种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性,不仅其制定应当听取大学生“村官”代表的意见,并经上级组织与人事部门批准,而且大学生“村官”认为所签署的聘任合同不合理或者违反法律或者国家的政策的,应允许其向省级组织或人事部门申请审查。
5、应设置防范受益权受侵害的程序,并为受益权受到侵害的大学生或村(社)提供事后救济途径。尽管人才给付行政重视的是形成机能,行政机关应主动发动行政程序,但是也不排除程序防范机能的可能性。例如,拒绝某大学生报考“村官”的决定、拒不按计划对符合人才给付行政条件和标准的村(社)分派大学生的决定等,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行听证。另外,当大学生或者村(社)认为自己依照法律和政策而享有的受益权受到侵害时,应当为其提供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的途径。
四、结语
总而言之,为了防止人才给付行政所花费的人力和物力能够有效发挥其在保障和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展方面的作用,就必须结合基层民主的状况,充分尊重作为受益人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和居民的选择权,使大学生“村官”岗位要求的确定与人才的选拔能够更多地从农村当地实际以及大学生特长是否契合方面考虑,政府的各级组织与人事部门不得包办代替;在人才给付行政的程序设计上,应更多地让需要人才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参与,听取其意见;政府在人才给付行政中的义务不能仅限于组织大学生“村官”的选拔、考核以及对其工资和福利的保障,还应当包括与两委班子一道,创新大学生“村官”培养方式;在村民自治“有名无实”时,政府首先应当帮助大学生“村官”推进当地村民自治,并通过选举当选两委班子成员。为防止大学生“村官”们成为农村的“过客”,政府目前提供给大学生“村官”的相关优惠政策,应当从鼓励大学生将到农村任职作为跳板向鼓励大学生在农村干出成绩并扎根农村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