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贝卡里亚引入了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将之作为人性基础以构建其刑法理论体系,主张法律要明确通俗,严格限制法官擅断,同时,设计出罪刑阶梯,以实现罪刑均衡,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形成起到奠基作用。但是他忽视了理性的有限性,行为人的非理性因素和不同偏好对行为选择的影响,对犯罪行为人的理性差异未予关注,理性人基础的瑕疵使得其刑法理论根基不稳。现今的刑法需坚持理性人与经验人并举的人性基础。
【关键词】启蒙运动理性人假设 刑法的人性基础
生于1738年的切萨雷·贝卡里亚,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被称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之父”及犯罪学的先驱者。
18世纪中、后期正是世界工业革命如火如荼开展的时期,资产阶级的力量不断得到壮大,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桎梏,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先进知识分子,在思想文化领域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宣传科学和理性,反对专制与愚昧,其宣传的理性主义逐渐的赢取了多数知识分子的认同,一大批优秀的思想家受其影响,在诸多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上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现代社会的科学体系渐趋形成。
贝卡里亚深受启蒙思想家关于反对封建专制、反对司法专制思潮的影响,对当时刑事审判中的不公正和不一致深表愤恨,极力主张按照人的自然权利重新制定刑法。1974 年贝卡里亚匿名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该书是贝卡里亚最重要的著作,在这部著作中,贝卡里亚凭借其敏锐的洞察力和对社会生活的深入考察,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专制主义本质,从哲学角度以人有自由意志理性选择的能力为逻辑起点,以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内容上涉及刑罚、刑事诉讼理论、刑法理论和犯罪学,运用散文化的写作手法,阐述了后世所共同尊崇的各种刑事理论和思想。
与贝卡里亚同时期的法国启蒙思想学家伏尔泰,给予了该书很高的评价,他说:“<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贝卡里亚以理性主义、功利主义、人道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点所提出的一系列刑法思想、刑事司法建议,对于当时司法的改革和后世的法学研究,具有难以磨灭的作用。短短的八万字,却凝聚着启蒙时代法学家们对于当时法制发展所有的期盼和想法,在世界刑法历史的发展卷宗中熠熠生辉。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
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现代的法律人研究该书,既要结合当时的历史进程,以历史的眼光看问题,却也要批判的吸收和借鉴。对于《论犯罪与刑罚》该书,尽管具有历史的先进性,但囿于社会的发展进程,仍不可避免的存在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以理性人为基础的刑法体系
贝卡里亚在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之前,就曾经发表过《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等经济学文章,引起了学术界和行政当局的兴趣和注意。启蒙时期的理性主义不仅体现在当时经济学上著名的“理性人假设”,更被引入了法律领域,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建立在理性人的人性假设基础之上。
在经济学领域,亚当·斯密首先提出对人性的假设,强调经济主体的自私自利的行为目标或效用函数,可称之为自私人假设。但该观点受到现实的挑战和学者的质疑,逐渐形成了理性人假设,理性人假设强调主体总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不论利己还是利他。后西蒙又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思想,形成理性选择理论,在有限理性的基础上,经济主体的理性选择受到信息、时间和决策能力的影响。
贝卡里亚将理性人假设引入刑法领域,他认为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 刑法不可能改变这种本性, 而只能利用这种本性, 因势利导,以阻止犯罪的发生。贝卡里亚指出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 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这种力量的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的混合如果它们互相冲突、互相侵犯, 那么被称之为“ 政治约束”的刑罚就出来阻止恶果的产生, 但它并不消灭冲突的原因, 因为它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感觉,也即犯罪的原因在于欲望,犯罪预防的方法之一在于分流欲望的洪流,或者加强教育,提升人民的思想认识,对于欲望进行理性的抵制。
理性人的假设是贝卡里亚众多理论的前提,理性人的人性基础假设确定了一种观念:刑法是理性的刑法;犯罪是可以估计、预见的;刑罚也是可以度量、估计和预见的。整个刑法应是一条垂直的尽量没有分叉且清晰明确的线,由此到彼一目了然。后人对此的评价是“这种理性精神几乎为后来整个犯罪学规定了一种基本的范式, 即围绕犯罪控制领域中的各种关系, 客观地描述、分析, 然后去伪存真, 追求犯罪控制的理性化。”
在刑事立法上,贝卡里亚把立法者想象为一个自然科学家, 认为采用多大的“阻力”才能抵销某一犯罪的“引力”,这是一个可以应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决的问题。他反对法律的捉摸不定,要求明确的、成文的法律。法律语言的含混会使得人民无从掌握或处置自己的命运。明确通俗的法律,可以避免人民法律成为为欲望强词夺理的借口。法律中引起疑惑的词句,不能由法官进行解释,必须由立法者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
由此出发, 贝卡里亚竭力限制法官的权力, 他认为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 就应逐字遵守,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贝卡里亚将法官的工作设计为以下这样一个著名的法律推理三段论,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 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贝卡里亚极力防止司法擅断和徇私,认为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则公民的命运会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将成为荒谬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为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
贝卡里亚主张罪刑均衡,认为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在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立足于对犯罪的客观分析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他别出心裁的设计出了一个罪刑阶梯,按照几何学的方法可相应得出的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只要使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达到其目的。而犯罪人根据事先业已确定的法律,进行理性的比较衡量后,便能根据该比较来节制自己的行为,一般公民也能根据对犯罪恶果的反复观察而形成对刑罚的畏惧,最终可以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同时,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应尽可能同犯罪的属性相类似,使未犯罪的人们最简单、直接、形象地预见到犯罪的相应后果,在他的行为后果同行为内容间建立可感的心理联系,得出每—刑罚都是同类犯罪的直接结局的结论,从而遏制其可能的犯罪欲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