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程序角度的解读
当实质要件足以推翻形式要件时,除实体的效力问题外,还应当从程序角度进行思考。因为,公司依形式要件(指股东名册)的行为可以免责,应然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权。所以,股东资格应然转化为实然应当借助相应的程序,这类同于立法程序对应然法转化为实然法的介入。否则,应然股东不能成为公司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来说,这一程序应当包括公司确认程序和法院确认程序两个层级。但是发生股东资格争议时,只有无异议股东的情形,公司确认程序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多数情形下必然通过法院确认程序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一般来说,司法程序是股东资格应然与实然的媒介,法院是转化过程的操盘手。这正如撤销权(包括变更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一样,相关主体变更公司文件的请求亦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来完成,而不能由公司及其股东,或者第三人私力解决。如果由当事人进行自我救济,意味着公司或第三人可以依据实质要件推翻形式要件,这将使股东资格认定的随意性和任意性大增,违背公示与外观法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股东资格争议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不宜采用仲裁程序。因此,实质要件只有法院才有权适用,其作用领域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当然,公司和股东达成一致意见,以公司确认程序处理股东资格争议的,不在此限。
以上分析表明,认定股东资格时,形式要件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实质要件扮演个别适用的角色。而且,在公司存续的过程中,除诉讼期间法院可视实质要件是否足以推翻形式要件的情形确认股东资格外,均可凭形式要件判断股东资格。可见,股东资格应然与实然的思考方法,是在诉讼过程中融入了运用实质要件的合理因素。
参考文献:
[1]陈光中.诉讼中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N].检察日报,2000-7-1(3).
[2]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8.
[3]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6.
[4]李步云.法的应然与实然[J].法学研究,1997(5):67-76.
[5]周旺生.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31.
[6]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02-207.
[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M]//蒋大兴.公司法律报告.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362.
[8]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28-229.
[9]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