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优厚,有的致仕,品秩升一级,俸禄增加或保持捧禄。东晋纪瞻致仕前为领军将军,散骑常侍,临湘县候,致仕时诏曰:“其以为骠骑将军,常侍如故,服物制度,一按旧典。”[17]西晋王祥及其弟王览致仕,待遇极其优厚,王祥退休,晋武帝赐几杖不朝,大事皆咨之,赐安车驯马,钱百万绢五百匹”;其弟王览因病退休,司马炎下诏,“以太中大夫归老,赐钱二十万,床帐荐儒,遣殿中医疗疾给药。后转光禄大夫,门施行马。”[18]
2、委亲之官
《礼记·王制》云:父母“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父母到一定年龄要侍养时,不管儿子官居何等高位,都要主动弃官,回乡孝养父母,否则,构成“委亲之官”罪,就要受到惩罚。在西晋时,“委亲之官”罪己被刑律列为惩罚对象。贾充宴会朝臣,庚纯与贾充发生争执,贾充指责庚纯曰:“父老不归供养,将何言也!”纯因发怒曰:“贾充!天下凶凶,由尔一人。”充曰:“充辅佐二世,荡平巴蜀,有何罪而天下为之凶凶?”纯曰:“高贵乡公何在?”御史中丞孔恂劾纯,遂免纯官[19]。
3、留养
所谓“留养”是指,若罪犯当死,祖父母父母还在,家中无他人侍养,则可赦其死罪,犯流罪者留而不遣也。存留养亲是孝道观念渗入法律实践的直接体现,同时也表明孝道原则高于法律原则。三国之前无留养之例,最早的“留养”制度记载是《太平御览》卷四十六“刑法部·弃市”条引《晋书》曰“咸和二年,句容令孔恢罪弃市。”诏曰:“恢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侧可特原之”即免其死罪,以留其赡养其父老。后人据此认为晋代开“存留养亲”制度之先河。
四、纳孝于法 以法彰孝
两晋是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儒生参与法律,纳礼入律,“准五服以制罪”,使得法律极具礼法色彩。西晋初年,贾充、郑冲、杜预等十四人负责编修律令。《魏书·刑罚志》曰:“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车骑贾充,集诸儒学……”可见,修律人也是选限于“儒学”之士。陈寅格先生说:“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家大族创建晋室,统治中国,其所制定刑律尤为儒家化。”[20]儒生修律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他们通过更礼为法,纳礼入律,使得法律的伦理化色彩大为加强,而“孝”作为儒家伦理的核心,在法律上的影响自然也就凸显出来。
1、纳孝于法
在《晋律》中第一次将五服制罪即“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晋书》卷三十《刑法志》载,曹魏新律规定:“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按:汉律就与此不同,其云:“杀继母不与亲母同。”显然,这一时期较前代督励“孝梯”更为严苛,表现在法律上,即执法范围有所扩大。)晋律也规定:“子孙敬养有亏或父母告子不孝,欲杀之皆许。”;“诈取父母宁,依殴置法弃市。”此外,晋律律文还“重奸伯叔母之令”,有不孝弃市之条。
2、以法彰孝
晋代不仅将孝的内容纳入法律,而且以法律为手段,严厉打击法律的不孝行为。《晋书·宣五王传》载:“(武陵王)澹妻郭氏,贾后内妹也。初恃势无礼于澹母。齐王冏辅政,澹母诸葛太妃表澹不孝,由是澹与妻子徙辽东。”这是由于妻无礼而母告子不孝,因而子、妇迁徙。
陈仲弓为太丘长,时吏有诈称母病求假,事觉,收之,令吏杀焉。主簿请付狱考众奸,仲弓曰:“欺君不忠,病母不孝,不忠不孝,其罪莫大。考求众奸,岂复过此?”(《世说新语·政事》)
晋时一个叫李忽的女子发现父亲要叛国投敌,因而杀了父亲,官府认为李忽“无人子之道”,处以死刑。
东晋元帝时,太子文学王籍之居叔母丧不到一个月娶妻,东閤祭酒颜含在叔父丧内嫁女,均被丞相司直刘隗奏劾。东晋废帝太和中,平北将军郄愔也举报功曹魏在期亲丧内娶拜时妇。
晋元帝时,庐江太守梁龛居妻丧,明日即可服满除服,今日请了丞相长史周凯等三十余人饮宴歌歌舞,也为刘隗所奏劾,结果梁龛被免官削侯爵,周凯等人被夺俸一月。
《晋书·殷仲堪传》记,荆州桂阳人黄钦的父亲已死多年,黄诈服斩衰服,说要引父丧。府曹开始按《晋律》:“诈取父母卒,依殴詈法,弃市”即诈被父母死,照殴打辱骂父母的罪名,处以死刑。
以孝治天下是古圣先贤的经验,《吕氏春秋·孝行》:“凡为天下治国家,必务本而后末……务本莫贵于孝。”两晋以孝为本,以孝治国,对于整个国家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此,余嘉锡先生有中肯的评价:“自中原云扰,五马南浮,虽王纲解纽,风教陵夷,而孝悌之行,独为朝野所重。自晋至梁,撰孝子传者,《隋志》八家,九十六卷;两《唐志》又益三家,十九卷。其他传记所载,犹复累牍连篇。伦常赖以维系,道德由之不亡。故虽江左偏安,五朝递嬗,犹能支柱二百七十余年,不为胡羯所吞噬。”[21]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符合全民族的愿望,而孝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基石,我们要借鉴发扬传统孝道文化自然美好的正面影响,加强以弘扬孝道文化为主流的和谐文化建设。从两晋对孝道教化的实施途径,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一是一种道德观念的提倡和形成,必须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措施;二是道德观念必须依靠社会舆论、榜样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手段,使人们养成内心的信念来加以维持;三是道德观念要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去,成为人们行为的自觉,必须与人们的切身利益互相结合,要用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目标和实际利益使人产生一种向往和追求,才能收到实效。
参考文献:
[①] :房玄龄(唐)等撰《晋书》卷3《武帝纪》[M] 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1页
[②]《晋书》卷3《武帝纪》第52页
[③]《晋书》卷83《车胤传》第2177页
[④] 阎步克《从任官及乡品看魏晋秀孝察举之地位》[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
[⑤]《晋书》卷88《孝友传》第1379页
[⑥]《晋书》卷88《孝友传》第1379页
[⑦] 陈寿《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其曰:“夫孝行著于家门,岂不忠洛于官乎?仁恕称于九族,岂不达于为政乎?义断行于乡党,岂不堪于事任乎?三者之类,取于中正,虽不处其官名,斯任官可知矣。”
[⑧]《晋书》卷3《武帝纪》第50页
[⑨]《晋书》卷82《陈寿传》第2137页
[⑩]《晋书》卷48《阎纉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