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国内外生态恢复与景观改造、工业旅游、废弃工业建筑改造再利用、土地更新利用四个角度对工业废弃地的再利用进行研究与分析,综述国内外专家学者在工业废弃地再利用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工作,提出我国在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期对我国工业废弃地的再利用提供可借鉴的发展模式,推动老工业基地的发展与复兴。
关键词:工业废弃地;再利用;综述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城市生态空间结构调控下的矿业废弃地再利用规划研究——以徐州地区为例”的资助(编号:50908225)
1.引言随着矿业城市资源枯竭以及资源环境与人口问题的日益突显,废弃地再利用引起社会的日益关注。我国目前有矿业城市(镇)426座,其中处于枯竭期的有51座,近期约有880座矿山已经或即将关闭,在未来二十年内,我国各类矿山又将有近三分之一的矿业城市资源枯竭[1],废弃地再利用问题已变得尤为迫切,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将长久的影响着城市未来的发展。 2.概念界定与辨析工业废弃地是指曾为工业生产用地和与工业生产相关的交通、运输、仓储用地,后来弃之不用的地段,如废弃的矿山、采石场、工厂、铁路站场、码头、工业废料倾倒场等[2]。也有学者认为工业废弃地是受工业生产活动直接影响,失去原来功能而废弃闲置的用地及用地上的设施[3]。
相关概念辨析: 产业类历史建筑及地段、历史地段、模糊地段、棕地 产业类历史建筑及地段(Industrial Historic Building and Site)是工业革命后出现的专用于工业、仓储、交通运输行业的建、构筑物及其所在的地区[4]。
历史地段(Historic District)在 1964年《威尼斯宪章》中被定义为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1976年《内罗毕建议》指出历史地段是历史的或传统的建筑群,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朱自煊在“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学术委员会年会”中阐述历史地段是城市或村镇历史文化上占有重要地位,代表城市文脉发展和反映城市特色的地区。
模糊地段(Terrain Vague)由1996年巴塞罗那国际建协(UIA)第19届大会提出,包含工业、铁路、码头等城市中被废弃的地段。
棕地(Brown Field)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起源于美国,是城市区域内空置、废弃、被污染的土地,包括被毁坏的工业用地、旧商业建筑等,不经过有效的干预处理不能被直接利用的土地[5]。 工业建筑、工业考古学、工业遗产 工业建筑(Industrial Building)指工业革命后出现的用于工业生产、加工、维修的厂房以及为之服务的仓库、服务建筑、构筑物、工业设施及其基础设施[6]。
工业考古学(Industrial Archaeology)源于“工业革命发源地”英国,是关于早期工业活动的遗址和构筑物,特别是有关工业革命的纪念物的记录[7]。
工业遗产(Industrial Heritage)或称作“产业遗产”,是具有历史、技术、社会、建筑或科学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工厂、机械设备、土木建筑、矿山铁道、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遗址、遗物及其关联遗产[8]。
本文研究的工业废弃地以矿业废弃地为主,包括废弃工业建筑、码头、仓储、塌陷区等。 3.工业废弃地再利用研究从生态恢复与景观改造、工业旅游、废弃工业建筑改造再利用、土地更新利用四个角度进行研究,结合我国废弃地再利用研究与实例,归纳分析国外研究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3.1生态恢复与景观规划国外早期实例有1863年巴黎垃圾填埋场改造而成的比特·绍蒙公园,具体的矿业废弃地生态修复与景观改造研究可追溯到19世纪 30年代,始于“恢复生态学”,并于20世纪80年代正式作为生态学的研究分支。美国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进行矿区工业废弃地绿化植被的恢复研究,全国范围内的系统研究于50年代全面展开,于1977年颁布了《露天采矿管理与恢复(复垦)法》(Surface Mining Control and Reclamation Act),到80年代美国矿山生态恢复率已经达到90%。1972年美国西雅图煤气厂公园(Gas Work Park)的景观设计手法开创了矿业废弃地再利用的先例,在矿业景观的美学价值、景观设计手法等方面都有所创新。英国在20世纪30至40年代开始此方面的研究,自1944年《城乡规划法》开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复垦政策,包括1951年《矿物开采法》、1969年《矿山采矿场法》、1980年《弃用地拨款方案》、1990年《环境保护法》,并制定生态恢复标准及相应管理办法,在采煤沉陷区、露天矿坑和煤矸石山的生态恢复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英国著名的诺福克(Norfolk)湖曾是淹没的泥煤矿坑,1989年该矿区建立了国家公园,经过景观改造后,矿场生态环境恢复的相当充分。德国第一部土地复垦法是1950年颁布的《普鲁士采矿法》,此后制定的《废弃地利用条例》、《矿山采石场堆放法规》、《控制污染条例》、《联邦采矿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依据,使德国的煤矿区生态修复与重建具备了完整的规划体系,到1996年时完成的采矿破坏土地生态修复率已达到53.5%。
我国的矿业废弃地生态恢复与景观改造最早可追溯到清代末年,陶浚宣(陶渊明后代)对绍兴东湖景区矿业废弃地的开发治理,虽然当时没有矿业废弃地再利用的概念,却是我国最早在废弃地上进行景观更新的项目。当代矿业废弃地景观再利用的起步比较晚,20世纪80年代以前,许多矿区的废弃地生态恢复工作虽相继展开,但只停留在绿化造林层面,景观设计等工作尚没有形成系统概念;20世纪80年代以后,矿区景观设计相关理论和技术逐步成熟,并开始应用于煤矸石废弃地的生态恢复和景观改造方面,以矿区废弃地景观改造与植被恢复的生态学理念,通过生态植被重建的方法改造矿区生态环境条件;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是我国土地复垦的里程碑,其中“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依然广泛应用于工业废弃地的生态恢复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西方影响,观光、游憩、工业旅游等内容逐渐出现在矿业废弃地景观治理的概念设计及具体实践中。2004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正式命名国家矿山公园(National mine park of China),并启动国家矿山公园申报与建设工作。
相关理论研究有:宋书巧(2001)提出应该在正确评价废弃地类型、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植被的恢复与重建,阐述矿业废弃地对环境的危害,提出了实现矿区生态系统自行恢复并达到良性循环的方法[9]。王向荣(2003)总结了国内外矿业废弃地产生的背景及历史发展现状,论述了工业之后的景观设计思想、设计手法、意义与启示[10]。尹德涛(2004)从矿区生态环境问题、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方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总结了矿区生态研究的现状,指出矿区是多个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生态系统,矿区生态恢复需要多学科的协力合作[11]。王志宏(2005)从矿业废弃地基质改良的角度论述了生态恢复的措施与建议,阐明我国矿山废弃地土壤改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该采用表土改良的环境治理措施[12]。樊金拴等(2006)以兖州矿业集团矸石废弃地为例,从景观生态学角度为后续该地区景观恢复的改进提出了初步方案,旨在从“斑块——廊道——基质”框架角度,改造矸石废弃地景观环境[13]。张禾裕(2007)等提出在我国条件适宜的废弃矿区上建立生态艺术公园的设想,嵌入“大地艺术+工矿区游览+景观公园+艺术园区”的主题模式,以更新废弃矿区工业设施的功能和应用,使矿业城市在经济转型中逐步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的良性循环[14]。吕红亮等(2008)基于生态哲学“生态格局可以构建和重构”的思想,通过分析抚顺工业、文化和生态价值,并借鉴国外经验以“生态需要空间”的思想将抚顺采矿区的生态恢复与城市复兴有机融合,提出生态恢复实施策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