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的社会制度,必须考虑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一个护卫者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护卫者,尽可能使国家成为一个整体得到幸福,而不是只为某一个阶级考虑,只使一个阶级得到幸福。”[16]首先,许多人拥护一项社会制度,并不是由于制度本身的缘故,而是这种制度能够成为解决危机,无论是政治危机还是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的最好办法。其次,这种制度真正提高了人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减少了社会风险,改善了生活质量。再次,这种制度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自由、机会,激活了人的活力,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从发展伦理学视角看,正视发展进程中的社会公正、环境保护、文化和谐问题,也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的重要理论与实践课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的制度保障。一项建立在能够满足公平正义要求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具有自我支持的力量,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协调的发展。“一个正义制度必须形成自我支持的力量。这意味着它必须这样被安排:使它的社会成员产生相应的正义感,以及为了正义的理由而按照它的规范行动的有效欲望。”[17]
一个重视发展伦理的社会也是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益)的社会,而这种保障只能依靠法制(治)。对法律的尊重要求政府率先垂范,政府必须守法,这是任何社会从人治转向法治的历史性标准。“从根本上说,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针对政府的……权利保证法律不会引导或者允许政府去做它的道德身份之外的事情;权利保证法律能够使政府对其行为负道德责任,正如权利也保证法律能够使个人对其行为负道德责任一样。”[18]由于社会群体有强势弱势之分,为了维护社会公正,政府必须督促有关法规的切实执行,制定工资标准,建立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公共权力应向弱者提供及时、有力和低成本的援助,而且这些援助必须落实为制度化安排,必须具体化、明确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同样道理,所谓可持续发展,也是“因为体现了公众要求政府解决不断增长着的环境危机的正规制度的结果。”[19]政府的积极作为并不是要排斥市场的调节作用,包括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和竞争机制来解决资源浪费和利用率低下问题;其实,公众要求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不是良好的环境本身,而是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措施、政策和规制,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环境新秩序。
体现伦理的制度最终也是人来完成的。在柏拉图看来,城邦是人造出来的,它的好环,它的发达与衰落是人为的。尤其是统治者的品行影响着整个城邦的命运。政治制度的差异是由人的本性上的差异造成的。他认定:“有多少不同的政制就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人们的性格,你不要以为政治制度是从木头里或石头里产生出来的。不是的,政治制度是从城邦公民的习性里产生出来的;习性的倾向决定其它一切的方向。”[20]罗尔斯认为“正义”伦理意味着社会各阶层为共同的政治信念而各行其政治职责。他从康德的每个人都是目的的观点出发,认为如果把每个人都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只有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才能予以解决,只有自己尽职了,才能获利。“如果一个制度是正义的或公平的,亦即满足了两个正义原则,那么每当一个人自愿接受了该制度所给予的好处或利用了它所提供的机会来促进自己的利益时,他就要承担职责来做这个制度的规范所规定的一份工作。”[21]
首先要做的通过制度创新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从这个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体制是不可超越的。大力发展物质生产力来满足人民的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人的全面发展“首先必须使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成为生产条件,使一定的生产条件不表现为生产力发展的界限”。[22]只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才能消灭旧社会的生存条件,消灭阶级、消灭旧的分工的物质基础;才能促进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实现社会制度的完善、社会形态的更替,使人的社会关系全面生成和丰富起来。不只是先富者有多方面发展的机会,也要通过社会保障事业、通过扶贫工作等等尽量让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发展的机会。
政府要运用权力对市场的规则和秩序进行维持,这时候最主要的手段是法律工具,即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私人财产和法人利益。政府可以对市场内的行为进行规制,这是行为规制;也可以关注市场组织方式,这是结构规制。要对市场进行规制,政府面临的主要方面就是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使分歧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达成协调或和解。规制者必须明确或隐晦地把产业内拥有一席之地的所有各方的利益均予考虑进去,并试图在他们中间达到合理的平衡。这时的规则制定肯定是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而非局限于经济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为公众谋福利的宗旨,一方面制定规则,促进合法有序的竞争;另一方面,规制市场,服务大众。规制应该具备两个特点:首先必须是简易可操作的,甚至是可以复制的,这有利于形成制度化;其次它还必须是低成本的,因为只有低成本才能获得普及效果。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人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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