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发展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观念,人们所理解的发展就是按照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模式,逐步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但是这一模式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发生。以伦理看发展就是要在发展的过程中考虑人的因素,并且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发展的制度设计要体现伦理关怀,促进发展伦理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发展;伦理关怀;制度设计
现代社会的基本观念是进步和发展,发展概念是产生于现代社会并专属于现代社会的,其本义是生长、变化、运动,并不具有伦理的特征。人们所理解的发展就是按照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模式,逐步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但是这一模式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进而反思发展。发展问题的兴起是近30年来的新现象。因为引入了“人”的运动、变化而出现了有关发展的伦理问题,以伦理看发展就是要在发展的过程中考虑人的因素,并且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发展的制度设计要体现伦理关怀,促进发展伦理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一、以伦理角度看发展发展问题是与现代性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很大程度上,人们所理解的发展其实就是按照现代化的模式,不断扩展财富的过程。但是,这种发展模式片面强调物质GDP的增长,极端表现就是出现了所谓“发展主义”,造成了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的不平等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思想领域也出现了寻求刺激的无理性倾向。发展伦理的兴起就是反思这种发展的结果,它强调“好”的价值判断,这意味着发展本质上应指向人,是对人的存在意义和这种意义展现途径的思考,它关注人的发展意蕴、发展权利和发展尊严。特别是马克思对资本逻辑的批判,在人的解放意义上把发展归结为对人的本质力量的全面开发,以及人类社会发展既是历史演进的过程,又是人的价值实现的过程等观点,为我们讨论发展的伦理向度提供了方法论。发展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发展要求全面,向往社会公平的发展,公平和追求长期富足相辅相成;发展要求可持续,必须高度关注环境,依靠自身能力担当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发展要求协调,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效沟通,处理好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和谐发展。“公平”、“责任”与“和谐”正是发展伦理的聚焦点。当今中国的科学发展观也正体现了发展的伦理关怀,但用以发展的互动传承与转换也呈现出复杂的局面,我们要走有中国特色的兼容现代化与传统的发展道路,无论是社会变革还是制度创新都更需要良好的伦理环境,促使规制设计体现道义性的诉求,而发展的价值观又必须通过组织形式、运作程序和基本的权利义务安排来实现。
人们发现现代化的发展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甚至会产生破坏性,剥夺人们的权利,进而反思发展的伦理意义。发展受到的批评主要来自三方面:现代社会人与自然的二分,技术和制度的创新放大了人的能力,却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在发展过程中,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不平等加剧;而在文化领域出现了寻求新刺激的无理性倾向。人们逐渐认识到发展既是一系列事件和活动,也是一种独特的话语和意识形态构建。从规范性的角度来讲,一个发展的社会,从农村到城市,设立的机构应该实现或近似实现发展的目标,即解除经济剥削,消灭社会压迫。这样,规范性意义的“发展”一词,就类似于褒义的形容词如“好”或基于伦理的“公平”,并且可以进行道德评价。而如何看待与运用道德评价标准,则需要平衡与协调。当我们反思发展问题的时候,才发现现代化道路早已被马克思所关注,马克思的批判为发展的伦理思考提供了依据,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强调人,并为发展提供了价值目标,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有关发展的伦理进程遵循了这样的思路:从经济发展到社会发展;从以国家为本位发展到以个人为本位的发展。发展通过经济发展的手段,实现发展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促进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近百年来,随着科学、经济与社会的进步,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东西方的发展本质都应该指向人,是对人存在意义的思考,都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共同点:关涉人的权利和尊严。这就透露出当今文化思潮和社会进步的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人的价值上升。从本质上说是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价值关怀。康德明确提出人是目的这一命题,“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1]
发展中要实现以人为本的关怀还需要法律、制度的强制约束,制度要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上,即制度设计或者实现应该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同时制度本身也要具有道德合理性,因为它关涉人类的福祉。制度经济学派就认为: “从一种规范的观点来看, 人类福利的改善是与制度设计与运转的改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2] 二、发展的制度设计要体现伦理关怀对制度的伦理设计自古有之,我国古代儒家的规范社会方案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设计,比如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被称为伦理法,慎刑的法律原则体现了“仁”,根据尊尊、亲亲的礼制精神,法律允许为尊者讳,为亲者讳,非重大反逆案一律不为罪。儒家哲学的“义”的伦理思想则贯彻了制度设计的始终,“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3]晋律所体现的“准五服以制罪”、“八议”[4]等制度,都是根据血缘亲疏,定罪行轻重,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注重家族本位伦理法的特点;在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我们也看到了制度与伦理的完美结合,虽然被认为是“乌托邦”,但却激励后世人孜孜不倦为此奋斗着。从伦理的视点出发,他认为理想城邦必须具备四类德性:明智、勇敢、节制和正义。护国者掌握了治国的知识而被认为是有智慧的,柏拉图认为“这种知识是护国者的知识,这种知识是在我们方才称为严格意义下的护国者的那些统治者之中。”[5]这种知识使他们能够很好地谋划整个国家大事;勇敢的城邦源于这个城邦里的护卫者的勇敢。勇敢就是一种信念的保持,“这种精神上的能力,这种关于可怕事物和不可怕事物符合法律精神的正确信念的完全保持,就是我主张称之为勇敢的”[6]; 节制的城邦体现为一种好秩序或对某些快乐与欲望的控制。最重要的是一个“至善”的城邦,正义应该成为城邦的化身,“全体公民无例外地,每个人天赋适合做什么,就应该给他什么任务,以便大家各就各业,一个人就是一个人而不是多个人,于是整个城邦成为统一的一个而不是分裂的多个”[7]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制度创新迫切需要良好的伦理环境,制度伦理主要研究制度安排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制度设计体现一种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制度安排时,以什么伦理价值观作为参照系;制度设计时,有一个是社会本位,还是个体本位问题。如果是个体本位,还有一个是强者本位,还是弱者本位的问题;制度设计时,要考虑怎样处理伦理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