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国:
方国是指商代的四方诸侯之国和四邻之国。董氏在《甲骨学五十年》中指出:“方国本来不能算作标准,因为在殷代诸侯方国大都是世系的,名称也是始终一致的,我们不能说在某一王的时期有此国,以后或以前就没有了它,我当时列为标准,只是因为殷王室在一个时期和某一方国的交涉特别之多而已。”由此可见,方国作为断代标准价值实在不大。既然董氏自己已放弃该项标准,我们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它的断代价值,因此我们没有必要仍坚持将其作为一项断代标准。
(六)人物:
所谓人物,即用某个时代所特有的,能代表其时代的,一提到他就能让人联想到他那个时代的人或物。董氏曾举史官、诸侯、小臣加以说明,并着重分析了武丁时代的人物。“史官”,即贞人,已如前述。“诸侯”,董氏举了武丁时的蒙侯虎(省称侯虎)、帝辛时的攸侯喜(省称侯喜)为例。
我们则考虑是不是还有其他现象或器物,如日食、月食等天文或地理现象,同出器物等代表那个时代的东西。董氏《殷历谱》就是根据历法研究商代历史的伟大尝试。
(七)事类:
事类即占卜内容的分类。陈梦家先生按事类将卜辞分为祭祀,天象,年成,征伐,王事,卜旬等。根据某期特有的事类也可作断代,如武丁时期的疾梦、生育等特殊记事刻辞,乙辛时期的征人方卜辞等。
只要能够从可靠的材料中审慎地归纳出各期特有的内容,然后再回到卜辞的实际中认真验证,事类的确是可以作为断代的辅助标准的。
(八)文法:
文法,即语法,指语言的结构形式,包括词的构成和变化、词组和句子的组织。具有一定的民族特点和相对的稳定性。董氏对此项的论述,分篇段和语句两部分。但其立题和行文不相应,篇段部分所谈并不属于文法的范畴,实质上是用词不同和修辞手法的不同。词句部分实际上只是在讨论“亡灾”一语中“灾”字前后不同的写法以及各期习惯用词(如驭厘、受禾、亡它等)的不同。如武丁时期的特殊用语“下上弗若”:
庚申卜,贞,王勿征贡方。下上弗若。不,我其受又。(《前编》5·23·2)
癸酉卜,争贞,王勿逆伐贡方,下上弗若,不,我囗囗,其受又。(《合》6201)
辛亥卜,贞,勿隹王往伐贡方。贞,勿王往伐贡方。下上弗若。不,我其受又。(《合》6220)
贞,勿隹王征贡方,下上弗若,不,我其受又。(《合》6314、6315)
辛未卜,贞,王勿逆伐贡方,下上弗若商,我其受又。七月。(《合》6204)
还有董氏谈到的武丁时期的兆侧刻辞“二告”、“有子”、“乍邑”、“登人”等,庚甲时期的“亡来艰”、“王曰贞”、“在正月”等,廪辛至文丁时期的“湄日”、“弗每”、“大吉”等,乙辛时期的“兹用”“兹御”“吉”等,可以作为断代的辅助标准。
语言诸要素中,文法是结构最稳定,变化最缓慢的。但卜辞前后期(1300-1028BC)的文例也是发展变化的:同一时期的卜辞尽管所卜事类多种多样,但其文例大致相同;不同时期的卜辞其文例有着不同的特点。一条完整的卜辞,通常包括7个部分:前词(或称“叙词”)、命辞、占辞、决辞、验辞、序数、兆辞。在第一、二、三期中叙词部分表述较完整,贞卜的时间和贞人名较全;到了第四期,贞人名大量省略;第五期一般是王亲自占卜,所以“王占曰:吉”之类的占词在第五期中大量存在。这种文例上的时代变异,使得我们现在见到的贞人名第一期多达七十余个,而第四期仅有一个。
由于董氏立题和行文不相应,以致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并试图用“辞例”甚至“词语”来代替“文法”,但笔者认为董氏“文法”的提法其外延确实包含了词法和句法,囊括了上述所有内容。所以我们基本支持“文法”的提法,但为折中起见,参考陈炜湛先生的意见,采用陈梦家先生及学术界普遍认同的术语“文例”以代替“文法”。
(九)字形:
字形,即甲骨文字的各种不同形体。某些甲骨文字在不同时期字形亦有差异。因此,异体字,或者不如叫异形字,不但存在于不同的朝代,甚至在同一个王的时期内,也有异形字,甚至很多。如武丁卜辞“贞”字异体就有10种之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 十)书体:
书体即字体,包括字形的构造和书法、风格等。董氏认为“我们确定了贞人即是史官,史官们又曾在骨臼刻辞上自己签过名字,更由此可知卜辞中书名的贞人,也就是一个卜辞的书契者”。即贞人、史官、书者三位一体。事实上,贞卜者与契刻者不一定是同一个人。但其所说各期特点很有用处,如:
早期:雄浑有力,多作大字;
中期:柔弱纤细;
晚期:严整匀称,多作小字。
对于研究过古文字的书法且临摹过大量甲骨卜辞的,尤其是目验过实物或拓本、照片的人来说,此项标准非常便捷,尤其是对残片进行分期和断代时,其他标准均无能为力,用书体却可确认无误。
但笔者认为,字形和书体的区别实在不大,而且它们固然受时代和社会风气的影响,但与个人也有一定关系:东晋偏安,王羲之、王献之的字也不见得萎靡不够雄壮,此例举不胜举。相反,我们认为,晚期“严整匀称,多作小字”可能与甲骨卜辞此时更趋成熟,异体字减少,书写日渐规范化,书者更熟练,更能运用自如有关。由上述概念可知,书体完全可以囊括字形,分为两项实为苛细,不如采用较大的概念,合并为“书体”一项。
此外,加拿大籍台湾学者许进雄《甲骨上钻凿形态的研究》一书又以钻凿形态为断代的辅助标准,认为根据甲骨上的钻凿形态(方式、长度、排列、灼痕等)的差异可判断甲骨所属的年代,并运用此项标准进行研究、断代,参加学术讨论。既然没有证据证明钻凿形态不能作为断代标准,而且辅助标准不起主要作用,并且是和其他标准共同作用才有效,因此,我们不妨将其列为间接标准,还以世系、称谓、贞人作为直接标准。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