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培养一支具有良好道德和法律素质的党员队伍,实现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我们党之所以能在28年内取得全国革命胜利,关键在于培养了一大批理想信念坚定,作风优良,勇于献身的党员。他们用自己的行动感动和带领着周围的人去为国家民族奋斗和牺牲,从而取得了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和支持。这些人直到现在还在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自己的理想和信念,从而带来了改革开放前30年的艰苦奋斗和廉洁清明。所以将党员质量作为党自身建设的第一要务是实现有效监督的最好办法。一是严格按照党的纲领和章程来培养和要求党员。杜绝按照政治需要发展和培养党员的现象,严格从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方面考验入党积极分子,使党员从追求进步、实现进步到为党工作始终有着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基础。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将党和人民的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才能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才能拒腐蚀永不沾。对经不起时代考验和蜕化变质的党员,要劝其退党;对严重破坏党的纪律,败坏党的声誉和形象的党员,要坚决开除出党。确保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二是在树立牢固理想信念的基础上,不断培养党员的政治敏感性和洞察力。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思想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党的路线方针必然也要不断调整和发展,这就需要党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敏感性和社会洞察力,要与时俱进地发展自己的思想与奋斗目标,将这种思想通过集中统一发展成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始终走在人类的前列。三是将党纳入群众的监督之中。理想信念是自律的基础,但坚定的理想信念,并不一定能代表党员能做一个群众拥戴的领导,党要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拥戴的党,还必须将自己纳入群众的监督之中,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断纠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只有这样,党才能成为人民真正信任的党,人民才能永远和我们站在一起。
(二)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四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国家监督体制,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监察委员会才能真正体现国家监督的效果,实现国家政治清明,是目前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大课题。
1、监察权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权,职能上集纪检监察和部分检察权于一身,监察对象覆盖全体国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撤销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独立行使留置权、逮捕权、起诉权和司法监督权。
2、完善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四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人大从最高权力机关角度,对其他三权行使最高监督权,其监督对象:一是监督行政、司法、监察机关及其长官的履职行为,对这些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问责和罢免;二是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和合宪性审查,对违宪行为进行纠正和问责;三是协调行政、司法、监察机关关系,制止三机关怠权、越权、滥权和不配合行为。政府行使执行权,负责对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确保社会安宁和经济发展,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违法乱纪者提交监察委员会追究责任。检察院将反贪污贿赂、渎职和查处利用公权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行为等权力集中到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留置权、逮捕权、起诉权和司法监督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交检察院留置、逮捕和起诉,由法院审判。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按照党和行政纪律追究违纪责任,对处理结论不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化党对四权的绝对领导。一是各级党委常委委员兼任立法、行政、司法、监察首长,体现党对四权的直接领导。二是加强四权机关内部党委、党组的建设,防止四权制约产生的负面效应。各权力行使必须在本党委、党组集体意志下依法进行,否则提交人大弹劾和问责。避免各权力机关利用公权突显自己和弱化他权的现象,使各权行使始终处于良性运作状态,即体现了国家法律的治理效果,又避免了各权力机关相互制约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更彰显了党对国家的绝对领导。
(三)加大对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力度。
从纪检监察的情形看,我国目前被查处的腐败分子,大多是党政一把手。这些人之所以腐败,主要原因是权力失去了监督制约,一人独大。他们掌握着下面全体干部职工的命运,干部职工为了自己的前途,不得不盲目服从。党委、党组书记一发话,其他成员很少提不同意见,许多成员甚至还成为附庸。上级监督的形式性,决定其监督不可能深入该单位实际,就算有人举报到监督部门,因系集体讨论决定,处理也就不了了之。久而久之,相关人员胆子越来越大,导致一人腐败,集体腐败。所以加大对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力度,对治理和消灭腐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把好选人用人关,将道德高尚、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优秀党员选入领导队伍,把好监督基础关。实行党政分离制,党组书记不兼任行政职务,党政领导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2、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监督作用。党采取民主集中的议事方式,在于广泛吸收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调查研究,作出有效决策,避免一言堂和官僚主义。一是党委、党组会议(含行政工作会议),实行民主讨论决策,党政一把手作为普通成员只有一票表决权,在形不成多数的情况下,由一把手最终决策。二是实行谁决策谁负责制度,谁最终拍板就由谁负主要责任,其他人负次要责任。三是充分发挥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部门和单位监察机构由监察委员会派驻,独立于党委、党组之外,参与决策,决策失误,与会监察人员负监察责任。四是将社会和群众评议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实行具体实绩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加强对干部的了解与培养,对党委、党组拟任和已任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参与考察,坚决取缔以得票多数来决定晋升的用人方式,对坚持原则、作风过硬、敢于得罪人的优秀干部,实行破格提拔,对违法违规提拔任用的干部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决策人员的责任。
4、实行决策与资源配置脱钩,一切资源配置由相关部门决策后,一律按照市场机制配置,决策机关进行监督,承担相关决策和监督责任。
5、实行违法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主观上违法决策者,终身追究相关责任,倒逼决策者自觉遵纪守法。
6、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杜绝现金交易,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立即提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立法质量,为国家治理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良法乃治国之利器,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就不会有良好的国家治理效果。监督是国家法治的组成部分,没有良好的制度作保障,再科学的体制机制也显现不出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完善国家法制,提高立法质量,是实现良性国家监督和国家政治清明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