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权力监督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对国家政治的关心和参与的要求也日益增强。深化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完善民主,让人民来监督国家权力,使国家机关更加积极奋进,是实现我们党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为党和国家谋划了全新的发展战略,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昂扬的意志,走向了新时代。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对执政党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国家权力监督制度,全面规范国家权力运作,是实现十九大提出的新任务、新目标的有力保障,更是国家走向新时代的基本要求。为此,本文拟从现实和发展的角度,对我国监督体系建设进行探讨与研究。
一、我国监督体系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监督体系概述。
1、党内监督。
(1)党委监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者,无论是立法、行政、司法还是党的工作机关,都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党委、党组书记具有最终决策权。其行使着对本级党组织及各项工作的绝对领导权和监督权,作出的决定和建议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并获得上级党组织及其他决策机关的尊重与支持。
(2)专门监督。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内部专门监督机关,按照党的纲领、章程和相关纪律对本行政区域内党组织和党员实施监督,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工作,接受工作任务,执行工作决定。
(3)党内层级监督。“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是中国共产党层级监督的基本模式,下级党委受上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接受上级党委的任命和工作安排。
(4)党员民主监督。各级党组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形不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的最终决策权,通过这个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性与集中统一性,监督党委、党组的权力扩张与滥用。党员对党委和党组决策有意见,可以向同级党委、党组、上级党委提意见、建议和举报,由该级党委、党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监督。
2、国家监督。
(1)立法监督。法律是社会成员行为及权利的规范,法治社会,为确保法律制度的良善、科学与有效实施,成立了专门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在我国,立法机关分别有市(州)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中央各部委局、自治县人大和政府。这些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来规范国家和人民权利及行为,监督社会成员按照规范来实施活动,确保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发展有序高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实施权力和承担责任。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为本行政区域内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及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
(2)司法监督。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它们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惩治违法犯罪,确保社会公平公正,促进国家和社会法治化。
(3)行政监督。行政机关为执行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来发展经济,治理社会。社会成员受其管理和监督。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制度监督。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法律制度来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活动。制度制定有立法和制定政策,立法上除了制定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外,还按照本行政区域或系统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自己的法规或规章,确保本行政区域或系统经济社会运行有序,发展有力;政策制定上主要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使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使国家法律社会治理工具性更加完善和升华。制度实施主要表现为将国家法律、政策付诸实践,使国家法律的工具性升华为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高效发展。
第二、行政层级监督。我国行政上的层级监督主要表现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自然人和组织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表现为中央政府对各地方政府的监督和上级地方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对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工作机构的监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专门监督。专门监督主要是指监察机关的纪律监督,审计、财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复议机关的事后监督。
(4)社会监督。
第一、参政党监督。主要是指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
第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监督。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报案、控告、批评和建议等行为。
第三、舆论监督。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组织、自然人依法实施的宣传报道、信息披露等监督行为。
国家监督以党委、党组决议的形式,由各监督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关系。
1、党内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国家监督具有普遍性,党内监督具有特殊性。从广义上说,国家监督是指国家体制范围内的一切监督,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舆论和各政党内部监督,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机构,其内部监督属于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执政地位决定,中国离开了共产党的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就不完善、不健全,甚至难以到位。所以说它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特殊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性。
2、党内监督领导国家监督。一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和领导者,更是国家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各国家监督机关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负责,受党监督,其监督的方向、目的都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离开了党的领导,国家监督就失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和意义,更离开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需要。二是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国家监督离开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引导,国家监督就偏离了正确方向。
3、党内监督具有自律性,国家监督具有他律性。从监督这个概念来说,就是通过外部力量来实现对个人和组织的约束和规范,削弱其私欲,强化其公心,使整个国家有效地运行在制度的轨道上。所以说,国家监督具有他律性。如果将国家监督视为不同监督个体的组合,共产党的内部监督就是该组合体的一部分,其监督过程完全是自我过程,没有国家力量要求和强制的成分,全体党员通过民主集中,形成党的纲领、章程和纪律,党通过这些内部制度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组织和党员,使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普通公民要想加入这个队伍,就必须按照这些标准来修炼和提高自己,这个过程完全是个自觉的过程,没有任何外部压力。对违纪者,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国家不介入,由党自己按照纲领、章程和纪律来处分。所以说党内监督具有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