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家监督具有程序性,党内监督具有终局性。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国家监督都是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立案-调查-移送-逮捕-起诉-审判-执行等,而党组织或党员违反了纪律和法律,党委、党组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结束案件的调查审理;同时,在国家监督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党的领导和监督,党委、党组决定在哪个环节结案,本案监督程序就到此结束,虽然该决定具有法律性质,但无不体现着党的集体意志。
5、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即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相互联系上,党内监督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其对党组织及党员的监督效果,直接关系到其他国家监督的效果。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都是党委、党组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党内监督到位,党员就廉洁无私和积极奉献,其组成的党委、党组就廉洁无私和积极进取,其领导下的国家监督机关就威加海内,监督就有力有效;监督不到位,党内腐败就滋生蔓延,由腐败党员组成的党委、党组,其领导下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就不可能清廉,更谈不上监督的效果。充满了腐败分子的国家机关,更容不下社会的监督,一个失去了监督的国家,其结果就是衰败与灭亡。另外,良好的党内监督也离不开良好的国家监督,党内监督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监督的依据是党的纲领、章程和纪律,国家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法律。一旦党员行为超越纪律规范上升到超越法律规范,就得由国家按照法律规范来进行监督和惩治。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支持,党内监督就达不到应有的监督和惩治效果,违法乱纪行为就会肆虐和猖狂;如果党内监督取代了国家监督,党就成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政党,法律就失去了社会规范作用,失去了法律规范和公平公正的政党就会被人民所抛弃,国家就会动乱甚至灭亡。相互制约上,党内监督属于国家监督的组成部分,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一切社会成员都必须对其尊重,受其约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纪律基础上的党内监督应服从法律基础上的国家监督,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无规定则自由的原则,只要党员的行为达不到违法程度,就不应该受到惩罚,国家监督就可以介入党内监督,使违纪者免受惩罚。另外,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发展方向,党内监督不到位,国家监督就会受到影响,甚至难以进行。而党内监督效果又取决于党对监督的重视程度,重视程度高,监督效果好,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效果差。在严格的党内监督下产生的国家监督机关党委、党组,其党性、原则性和法律性强,其领导下的国家监督机关就是一个党性、原则性和法律性极强的监督机关,其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效果就显著;党对党内监督重视不够,监督效果就差,其产生的国家监督机关党委、党组党性、原则性和法律性差,甚至是腐败的党委、党组,在这样的党委、党组领导下的国家监督机关,其监督效果很差,甚至腐败。前苏联和东欧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监督就是这个结果,最后直接导致了共产党退出政治舞台。另外,法律的社会行为规范性,决定任何政党都必须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国家法律规范范围,党的纲领、章程、党委、党组的意志都必须尊崇国家法律,一旦不符合国家法律,国家监督就可以加以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从而使党内监督的自律性受制于国家监督的他律性,党内监督的特殊性受制于国家监督的普遍性。
二、现行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重堵轻疏的监督模式,使监督机关疲于奔命,违法乱纪行为监而不绝。
1、对党员和干部素质培养重视不够,理想信念淡漠和退化。随着党的工作重心转入经济建设,党对新加入的成员思想要求放松,将发展新党员作为支部的年度工作任务,甚至将某些投机分子突击发展到党内来,忽视了理想信念和为人民服务思想的培养,这些人在群众和上级面前满口的理想信念,骨子里却为如何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投机钻营。他们一进入领导队伍就想着如何当更大的官,发更多的财,并带领着周边的人一起违法乱纪,从而引起群众对党的严重不信任和愤恨。党员素质的退化是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特别关键的问题。
2、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监督方式,使违法乱纪行为更加隐秘和多样。预防在现实监督中程序性和形式性比较突出,基本属于治标状态,许多违法乱纪分子的违法乱纪行为并不发生在程序上而是发生在实体上。如:某一项目的腐败,问题并不出现在审批过程,而是出现在项目的实施(质量、标准、验收等)和利益回报上,真正的监督效果主要依靠事后惩治,形成威慑,警醒他人。这就使其他腐败分子的腐败手段和方式更加多样和隐秘,查处和惩治难度越来越大。
(二)监督范围和界限不明确,权力交叉重复,监督效果不充分。
1、党政合一的监督模式,使非党人员受到了党的处分;党内监督的决定性,使法律监督效果未获有力彰显。一是纪律监督主要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部(厅、局),以及其派驻各执法机关的纪检监察组(室)、党委任命的各执法机关的党委、党组。这些监督机关(机构)按照党的纪律及国家相关规定监督各单位及其工作员的行为,对违纪行为追究相关纪律责任。按职能分,纪检部门负责对共产党员的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全体人员的监督,党组负责对本单位全体人员的监督。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后,职能合并,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和处分变成了党纪政纪不分的处分,党内监督扩大到了非党人员范围。党组是党委在各执法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由该单位党员行政长官组成,领导和监督该单位全体人员,决定该单位人员的评议和奖惩,其监督同样扩大到非党范围。这种党政合一的监督形式,导致党内责任与行政责任模糊,被监督人被动地接受处分而救济乏力。二是党委、党组的党政合一性和先党后政的管理模式,使行政监督的法律性受到党内监督的纪律性的覆盖,法律层面的关注度相对较弱,相当数量的违法乱纪者一次次地逃脱了法律的惩罚而变本加厉,最终酿成重大影响的腐败案件。
2、党内监督的特殊性,使人大监督处于有权无力的状态,这种状态导致了行政权、司法权的任性与难以约束,任性的权力产生了任性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这种任性而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社会矛盾增大。
3、救济渠道欠通畅和救济效果不理想,使舆论平台成了人们宣泄愤怒和不平的希望场所。纪律和法律救济达不到目的的当事人,希望借此披露事实真相,获取社会同情和支持,并通过社情民意来施压执法者。处于功利,舆论平台不问青红皂白地大肆宣传,使些小矛盾扩大成社会性的矛盾,使党和政府形象大受影响。党和政府为了化解矛盾,只得放下身段,出钱安慰愤怒和不平者,使国家法律监督处境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