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鹿特丹规则”通过立法推广 “电子运输记录”,具有重要积极价值,但广泛得到全球流通、客户接受和技术安全成熟等还有很漫长的道路,需要各国的国内立法,将 “电子运输记录”合法化,还需要较长时间探索出一套适合于承、托、银行等各方接受的安全、经济操作模式,方可真正推行开来。中国航运业既要积极推动使用 “电子运输记录”,提高航运服务安全和效率,又要对“电子运输记录”有全面、客观、冷静的认识和态度,在运输业务中切实注意 “电子运输记录”使用的安全性和证据留存的合法有效性等。
3.4.中国航运业未来将与国际社会面对建立“电子运输记录”信息中心的重任,通过市场化和法律等举措,逐步实现信息中心建设和功能完善,切实支持贸易和航运的协调、高效运行。纵观“电子运输记录”发展历程和业务各方的利益需求,建立独立的、功能强大的信息中心,集中存储、交换和使用各种电子交易信息,并在合同确认、争议解决中发挥有效证据作用,满足货方、银行等对运输单证物权凭证功能的需要,是发展“电子运输记录”,适应信息化的基础性工程。如此大的系统工程和巨额投资,均应根据市场原则和各方需求的可行性向协调来实现,并满足承运人、货方及银行等各方的交易安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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