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鹿特丹规则”首次在公约中对“电子运输记录”做了规定,为国际航运业推动电子运输单证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构建了基本法律基础,利于航运业与信息技术的融合。“电子运输记录”的发展仍面临技术、安全和法律及贸易习惯等诸多挑战。它对中国航运业具有双重影响。
关键词:“电子运输记录” 电子提单 海运单 电放 技术与安全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简称“鹿特丹规则”)。这是继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汉堡规则”之后,第四个统一的国际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贸易、国际航运多元化发展趋势日益加深的格局下,为谋求国际贸易运输法律的统一化进行的探索;也是在《汉堡规则》的基础上,延续统一运输法律的理念和目标,力图反映、融合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新发展、新趋势而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鹿特丹规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其“电子运输记录”等领域进行了补充设计和完善,事关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金融业等基本利益安全和保障,将会对全球和各国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物流业及与此密切相关的金融银行业等产生重要影响。研究和评估“鹿特丹规则”有关“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和国际航运实践的发展、应用,于促进我国航运业信息化建设,推动我国航运业可持续发展,提高航运企业国际竞争力均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1、 “鹿特丹规则”关于 “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及分析
“鹿特丹规则”在运输合同、运输单证中新增加了 “电子运输记录”,这是 “鹿特丹规则”基于当今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实践的不断发展,突破了以往国际公约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提单为主要运输单证、以纸质单证流转和使用的传统模式,适应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和航运、贸易的客观需要,而广泛吸收和创新采纳的进步成果,其创新之处,反映了运输、贸易、金融等信息化发展的新成果和趋势。
“鹿特丹规则”将 “电子运输记录”的定义为:“承运人或者履约方在运输合同下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的一条或者数条电文中的信息,包括作为附件与电子运输记录有着逻辑联系,或者在承运人或者履约方签发电子运输记录的同时或者之后以其他方式与之链接,从而成为电子运输记录一部分的信息,该信息:(a)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收到了运输合同下的货物;并且(b)证明或包含一项运输合同。” 根据 “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和当今国际贸易、航运实践,我们可以初步认为, “电子运输记录”包含但不限于运输单证,超出了电子运输单证(含电子提单、海运单等)的范畴。它包含、载明运输合同或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与运输合同相关、能证明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等过程和相关合同行为;也是货方(贸易商)与承运人、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履约方及其他相关方运输交易活动的记录和证据,能为“电子运输记录”存储中心及相关各方留存、查询和使用等。它具有传统运输纸质单证或信息所不具有的特殊优势,逐渐在现代航运业务中为运输合同各方逐渐采用。
“电子运输记录”在当今全球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中得到较为广泛使用,且发展势头依然强劲。其主要使用形态表现为集装箱运输合同的承、托双方询价、订舱和网上确认订舱、通知入货、装船等流程,以及在上述业务流程中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电子海运单”及其他相关电子单证形式。“电子运输记录”对国际贸易和航运界具有较高的节约成本和保证贸易、运输高效运转等优势,其优势和吸引力远非传统纸质单证所比拟。据联合国统计,目前全球贸易总额约为6万亿美元,其中约7%的费用被用于制作、管理、寄送和处理各种贸易、运输单证。如果以 “电子运输记录”形式替代传统运输、贸易单证及交易信息,将可以节省约50%的费用。使用 “电子运输记录”,可以提高承运人和货方、承运人与履约方之间、货方和银行之间的商业运行效率,可以避免近洋运输中经常出现的货到目的港而运输单据还未到的情况,改善货物压港状况,加快货物流转速度,可更多避免国际海上运输中的无单放货问题。
“鹿特丹规则”对 “电子运输记录”的基本设计与规定是顺乎贸易和航运发展趋势的选择,为未来国际贸易、航运和金融等相关行业在全球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高效融合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开拓了发展的渠道和空间。但两者比较而言,当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及运输单证多采取纸质载体,为各方采纳和接受,且有长期以来形成的完整、成熟的商业、技术和法律等规则维持其运行,而 “电子运输记录”发展时间短,态势新颖,其可遵循的商业、技术和法律规则尚不健全,信息技术成熟度、证据安全性及规则完整性等仍待国际贸易、国际航运业及司法实践等考验、评估和持续完善。
2、 “电子运输记录”在国际航运中的运用与评价
随着世界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和互联网的普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航运业就希望用“商务电子”方式来替代传统的纸质提单,不断采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贸易、航运的便利和融合。到目前为止,在国际航运、贸易等领域推进或曾实施过的电子商务工程主要有:1983年美国SeaDocs项目、1990年的CMI电子提单规则和1999年的Bolero电子提单机制。它们的开发和推进,反映了航运界和国际社会积极探索使用新型航运单证,建立新的流转机制的努力。
2.1. SeaDocs项目。1986年SeaDocs登记有限公司在美国率先开发了一项名为SeaDocs的方案,该方案被认为是国际上为促进可转让提单的电子传输而进行的首次探索和尝试。在SeaDocs系统中,承运人依然签发传统提单,但是提单一经签发,立刻退出流通并被存放在SeaDocs公司手中。此后的货权控制、转让都由SeaDocs公司以电子通讯手段完成。SeaDocs所扮演的角色更多是原始提单的保管人和提单转让的登记人,它最终将原始提单交付给最后的提单受让人。SeaDocs方案在实践过程中存在高昂的保险成本以及对交易双方商业秘密的侵害等多种困难问题,该项目只持续了不到一年就被迫停止。SeaDocs方案的意义在于它首次提出了由中立的第三方参与提单转让的思路和规则,此第三方更多是电子提单系统开发商和信息集成存储中心,它掌握和控制了贸易、航运的核心交易信息,以提单登记人和保证人的身份出现,可控制、保证提单的真实性和流转安全性。但该方案的弊端也显而易见,难以为货方和承运人完全接受。SeaDocs方案为我们解决可转让提单电子化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