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主体参与的合理性分析
1.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说,多主体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是科学民主决策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制、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这些要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2.从民主的角度来说,在水资源这样一类公共资源的配置中引入多主体参与有利于推进我国民主化的进程。水权是一种公共产权,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水权作为公共产权的配置权长期为政府所代替行使,真正的用水主体并没有参与到资源配置中。行政官员的知识,也未必能确保能完全体现出用水主体的利益诉求。因此公众参与对于水资源配置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公众富有诚意和理性对话、讨论而做出水量分配决策的协商民主理念,体现了民主的原则,因为最贴近实际问题的人,掌握着解决问题所需要的最丰富和最准确的信息,因此在地方、社团或行业层面实施参与式协商,是可能的,也是应该的,但是如果希望所有的利益主体都参与进来进行有效的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不仅决策效率极低并且也不太现实,因此代表制是必要的,选择各产业的用户代表作为利益相关主体参与水量分配决策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另外,公共政策包含着公共价值选择和公共价值实现两个方面的内容。水资源配置问题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不同价值偏好的冲突,因此用专家的一己之见去代表利益主体进行价值选择的话不仅会使得决策规则的正当性大打折扣,而且也未必能够促进理性。如果说在价值选择方面应当鼓励多利益主体参与的话,那么在价值问题确定的前提下,对于价值实现的手段的选择和方案的优化方面,受过系统训练的专家通常具有某种知识和技术上的优势。现代公共行政的实践也表明,公共决策离不开“技术”和“专业化知识”等理性要素。
3.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多主体参与决策有利于达到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所谓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水资源配置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平衡的艺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并不代表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集体理性实现的前提是首先要满足个体理性的条件,多主体的参与使得个体理性的诉求能在水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得以充分的表达,从而使得资源配置的结果不断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四、结论
对于流域范围内的水资源来说,由于涉及到的地区及其利益主体的多样性,单纯的行政配置或者市场配置都难以解决实际问题,而水资源短缺引发的人水矛盾、人人矛盾又日益激化,这迫切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模式的创新。本文提出了一种多主体参与的混合配置模式,把中央政府、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用水主体的代表都引入到配置的决策中来,在完成初始水权的分配之后,又引入多主体参与的市场机制,在保证水资源配置公平的前提下,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推进了水资源这样一类公共资源配置的民主化进程,有效实现了资源配置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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