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1)民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第397号,民事判决书。
[2] 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65—79页。
[3]【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1页。
[4] 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3页。
[5]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172页。
[6]《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3期,第104页。
[7] 李友根:《容忍合理损害义务的法理》,载《法学》2007年第7期,第123页。
[8]《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第158页。
[9] 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246页。
[10]《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第40~42页。
[11] 详见刘作翔:《权利冲突:一个应该重视的法律现象》,载《法学》2002年第3期。
[12]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54页。
[13] 参见: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第906条第2款,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4]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
[15] 李友根:《容忍合理损害义务的法理》,载《法学》2007年第7期,第123页。
[16] 徐棣枫、解亘、李友根:《知识产权法》,科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17页。
[17] 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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