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需理顺的几种关系
1、政府监管和企业自身约束管理的关系。政府的安全监管是由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监管,是对企业采取的、强制性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实施的机关和人员等都有严格的限定,必须依法行政,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企业安全管理,这是一种外部的监督行为。企业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采取的措施和开展的活动。除了落实国家规定的要求外,作为安全责任主体的企业,还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采取更多、更严和针对强的安全措施。海油安办相关分部设在三大石油公司,对各自企业状况非张熟悉和了解,海油安办成立20年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制度,能较好的履行政府和企业的不同职能,担负起不同时期的历史使命。
2、中介机构与企业和海油安办的关系。发证检验机构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在海洋石油工业发展历程中功不可抹,它们具有专业的人员和先进的仪器、设备,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技术服务和安全保障。中介机构和企业在开展合作时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提供技术服务,确保质量的同时,也相应的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企业通过安评、认证、检测、检验等方式来规避企业风险,但企业安全责任的主体地位仍没有改变。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仍然需要自身努力,完善自我约束机构,提高自身的安全主体者任落实到位。海油安办作为政府监管的主体,对中介机构和企业分别进行监管。海油安办通过规范中介市场,严格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的审查,完善中介机构考核体系,监督他们依法独立开展中介服务;在监督企业时严格要求他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同时监督二者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许可下协同开展工作。
3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监管与“三同时”的关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设施,对于一般项目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直接的影响。但对于海洋石油行业来说,因为是在海上作业,其风险性更大,危险因素更多,引发事故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海洋石油不只是要求安全设施,同时要求整体生产设施都不允许有缺陷或出现故障,这就是海洋石油“三同时”的特殊性,与此对应正式生产前(一般在试生产一年内)竣工验收的主体不仅仅是安全设施而是生产设施全部。
参考文献
1、刘成江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释义。中国石油出版社,2006,8
2、苏斌,冯连勇等。世界海洋石油工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中国石油企业》,2006,23(1);138-141。
3、姜德祥。海洋石油现代安全环保管理体制。《中国海上油气(工程)》,2001,13(1);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