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分析了海洋石油的现状和趋势,结合我国海上生产实际和海洋石油监督管理机制的变迁,阐述了对我国海上石油安全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安全监管体系及特点。并浅谈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理顺的几种关系。
关键词: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发证检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海洋石油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目前,世界石油工业正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全球油气储量增长乏力,远远无法弥补每年的产量,然而全球的油气消费量仍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根据国际能源署(IEA)发布的世界展望预测,从2000~2030年,世界石油需求预计年均增长1.6%。其中到2030年达到57.69亿吨;天然气的需求年均增长2.4%。到2030年达到42.03亿吨油当量,未来油气仍将在世界一次能源需求中居主导地位,到2030年油气需求占世界一次能源总需求的65%,而且在2015年天然气将超过煤炭成为一次能源中第二大能源种类。
据初步估算,在我国200m水深的大陆架下,石油的储量约为1450~3000亿吨,天然气的储量为28.5~85.6万亿立方米。近年来,胜利油田、辽河油田、冀东油田、大港油田在渤海边缘的油气勘探和南海海域取得较为可观的油气收获。根据国家发改委统计,从1994年到2001年,我国海洋石油对全国油气增量贡献率超过陆上石油,达到68.5%,近年的这种趋势更为明显。2005年,全国海洋石油产量达到3336万吨,同比增长11.5%,明显高于陆上石油2.4%的增幅。中国的计划是在2010年前使海洋石油的开采规模达到2003年的两倍,普遍的观点认为,如果中国未来15年经济增长维持在7%左右,原油需求将至少以每年4%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此背景下,更多地从海洋开发石油,已成为中国石油发展的新战略之一。
随着海洋勘探技术的不断进步,海洋石油的开发深度和领域的不断扩大,海洋油气产量将会稳步上升。同时,我们也将会意识到,对海洋石油生产的监管任务也将会任重而道远。
二、海洋石油监督管理的演变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决定成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归口石油工业部领导。并以立法形式授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中国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全面负责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业务。1982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创立标志着中国海洋石油工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85年成立了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行使中国海域〔包括浅海〕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职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的作业许可办法。
1988年7月,石油工业部撤消后由能源部行使有关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的政府管理职能,同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的监管归能源部统一管理。在继承石油工业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后,1990年出台了能源部4号令《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各项安全规则和要求。
1996年能源部撤消后,由国家计委负责管理。1998年以后改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执行国家经贸委国的授权,行使中国海域海洋石油安全检查和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技术监督检验业务管理。
2003年根据《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办公室负责中国海洋(包括海域、内湖)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同时在三大石油公司分别设立海油分部、中油分部和石化分部。各分部分别在相应的海域、内湖履行七项职责。根据工作实际,2004年底石化分部又将滩涂区域、海油陆采油田纳入海上管理,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2005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2006年1月6日,以总局4号令发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几经变迁,但安全监督职能始终没有改变。并根据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监督职责,使之更好地服务于蓬勃发展的海洋石油事业。
三、海洋石油安全监管的模式和特点
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是在原石油工业部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经有多次修改,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后,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审定形成的。2006年1月6日经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2月7日以总局4号局长令颁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基础性规章,对涉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如企业的安全管理、政府的监管、中介机构的管理以及相关制度等,都作出了原则规定,形成独具特色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海洋石油的监督与管理主要模式为: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004年起海洋石油企业和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是一项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并带有准入性质的制度。《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中明确规定: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经海油安办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从实施效果来看,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规范企业自觉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行为。降低了生产危害和事故的发生。2、发证检验制度,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是海洋石油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一项特有的制度。发证检验的对象不仅限于安全设施和设计阶段,而且包括了整个生产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图纸审查、材料测试与分析、建造安装过程监理、竣工检验等内容。目前,实施发证检验的机构有国内外知名的5家船级社(英国劳氏船级社、挪威船级社、法国船舶检验局、美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和中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检验中心于2005年7月取得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发证检验资格。经过10多年的实践,发证检验制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保证了海洋石油的安全、快速发展。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严把源头、关口前移的重要手段,发证检验制度已涵盖一般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内容,但考虑到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涉及海洋工程、水下结构、平台消防、钻采工艺等方面,资金和技术高度密集,初步设计审查的技术含量高,工作量大,《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发证检验机构负责,海油安办只对审查程序进行监督。这样便于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明确责权利。鉴于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已经包括检测检验结果和验收评价的内容,所以,对于海洋石油的建设项目,只要取得检验证书,不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同时要求发证检验机构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4、备案检查制度,原规定设立的作业许可和作业认可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国内外石油公司的认同。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该制度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明确将对移动式钻井船、物探船等作业设施的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和生产设施试生产前的安全措施实施备案制度。海油安办相关分部接到备案文件后,将组织现场安全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责令停止作业。5、安全评价制度,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具有人员与设备高度集中、自然环境恶劣、工作环境存在易燃、易爆、高压、有毒等危害因素,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海洋石油作业已建立一套“以危害识别、安全评价和严格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在海上油气田可行性研究或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同时应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对拟建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海油安办备案。在海上油气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作业者应向海油安办提交安全专篇并得到相应的审查批准。安全专篇的编制可由设计单位或委托安全评家专业机构,采用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方法对隐患进行分析。在油气建设项目投产前,海油安办和相关分部组织对油气生产设施、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评价。在油气设施生产阶段,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设施进行综合安全评价或专项安全评价。6、安全培训与人员持证制度,海洋石油作业存在诸多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石油设施上人员、设备密集,若人员操作失误或不当,极不便与撤离有不利于营救,所以海洋石油设施所有从业人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所颁发的“四小证”(或“五小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任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司钻”、“井控”、“硫化氢”等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除持有各种操作证书外,从业人员还必须接收定期复训和复审。这些措施都能较好的保证从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技能,以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石油事业的发展。7、事故报告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海上事故报告程序根据事故级别逐级向企业、海油安办的相关监督处和海油安办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汇报。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中,海油安办相关分部的监督处、各分部和海油安办分别就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组织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令)执行。海洋石油作业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和作业场所编制切合实际、能预防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评审发布后报相关监督处备案。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类矛盾问题的集中反映,隐患的产生和存在,通常反映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或者监管主体思想重视不够、治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力等问题,2007年12月,安监总局颁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海油安办及各分部相继下文,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种长效工作机制,并把它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