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是省管县后权力与能力均得到大幅提升的县级政府正确有效地行使权力的关键。为此,首先要健全监督制度,尤其要建立省对县的监督管理制度,避免省级政府因管理半径的增大而造成“监督真空”的问题。具体地说,是要实行省对县财政预算的审查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县级财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全面掌握县级财政的基本情况,指导县级财政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客观评价县级政府的运行情况;健全信访和举报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权力行使的监督。其次,要建立县级政府重大决策的备案制度,并适时地指导和监督决策的实施工作,防止随意决策和执行中的违法行政和不良行政等现象的发生。再次是监督关口前移。权力监督应该移至权力生成的源头。要对整个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适时的全面监督和调查跟踪,真正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权力监督就跟到哪里,切实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行为。最后是严格实施问责制,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供公共服务既是政府的法定权力,也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自觉地回应社会和民众的要求,并采取积极的行动加以满足,是包括县级政府在内的地方政府应尽的职责。政府的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和政策,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道义乃至政治责任,相关责任人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或责任处罚。
完善法律法规。1999年,中央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对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职能作出规定:“省一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区域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打破地区、条块分割;政府机关不再办经济实体,已经办的要限期脱钩,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切实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改组;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市一级政府要逐步管理从企业分离出来的社会事务,实行属地管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搞好社区服务,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和辐射功能。县一级政府要切实把职能转向服务与协调,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逐步发展小城镇,促进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这可以说是我国第一次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比较明确地阐述了省、市、县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其基本方向和思路是正确的。但是,这一规定仅属于行政性立法,未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而效力层次较低,须在目前各地试行省管县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政府法》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一步明确省、市(地)、县的职责权限,构建新型的地方政府体制结构和运行模式。此外,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或修订,对不利于省管县体制实施的法律规定予以取缔或修改,使新体制的运行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环境。
总之,省管县体制的推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操作层面上的技术性难题,也面临着体制转轨过程中旧体制的惯性和障碍。本文只是提供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具体操作起来可能远比理论的探讨要复杂和困难得多。为此,体制的创新和新体制的不断完善,尚需要广大的有志于地方政府体制研究的学者和政界人士不懈的努力与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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