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Rochest和Tirole(2004)基于价格的视角粗略地将双边(或更一般的多边①)市场定义为通过一个或几个平台能够使最终用户相互作用,并通过合理地向每一方收费而试图把双方(或多方①)维持在平台上的市场。[13] Rochest 和Tirole(2005)给出了双边市场的一个正式定义,如果平台能够通过对市场一边收取更多的费用,同时使另一边的价格下降同等的数量,从而影响交易量,则市场就是双边的。换言之,价格结构起作用,且平台必须设计这一结构从而将双边拉到平台上。[14]我国学者黄民礼(2007)认为,若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供求双方之间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而使得平台企业将买卖双方同时凝聚到一个交易平台,假定平台企业向买卖双边收取的价格P=Pb+Ps(Pb 、Ps可以为零或负数,P≧0)固定,则Pb 或Ps的变化对平台的总需求和平台的实现交易量有直接的影响。[15]
此外,Kaiser和Wright(2005)认为,双边市场具有拥有两组不同用户,且每组都希望在同一平台上交易,以及两边间的价格结构起很大作用的性质。[16]Wright(2004)指出,双边市场涉及两组不同的用户,每组用户都从和同一平台上的相对类型的用户交易中获取价值。[12]
①例如,wnidows软件平台拥有至少三类不同的消费者:硬件制造商、应用软件开发商和最终用户(Evans和Schmalnesee,2005)[11]。股票市场不仅迎合(希望)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商人的需要,也同时为经纪人提供服务。机场除为航空公司和乘客提供服务外,也为零售商提供销售空间(Wright,2004)[12]。
正如Rochest 和Tirole指出的一样,一些研究文献仅以产业特征来定义双边市场,且有一种“当你看到它时,就知道它是双边市场的感觉”(You know a two-sided market when you see it)。并且“将双边拉到平台上来”是一个有用的特
征,但还不足以给双边市场一个界定。[5]因此,从现有的文献分析中梳理出双边
市场的明确界定是相当有必要的。
本文认为双边市场是在交易双方不直接接触的前提下,由两组不同性质的交易用户组成,其中两组最终用户通过同一平台的连接而形成间接网络外部性,它代表一种“新”的交易环境,其基本的市场结构(见图2)。
图2 双边市场结构
卖方 平台
企业 买方 服务 服务 实物 实物
资料来源:笔者整理。
整体而言,双边市场是由传统的单边市场中交易场所的细化而产生的,他是一种由买卖双方和平台企业共同组成的一种经济体,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服务技术的提高,这种经济形势已经渗入到了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网上购物、宅经济等,且其影响将进一步扩大,如前不久美国宣称的将远程教育全面取代传统教育方式的教育界的“虚拟革命”。为进一步理解双边市场,有必要更进一步地对双边市场成立的条件进行分析。 三 双边市场的识别条件要识别双边市场,就必须分析双边市场成立的条件,最先对双边市场的成立条件进行分析的是Jean-Charles Rochet 和Jean Tirole。 (一)必要条件——科斯定理失效Jean-Charles Rochet 和Jean Tirole(2004)指出,使市场成为双边市场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科斯定理不能应用于双边市场两边间关系的分析中。[13]主要原因是,科斯(1960)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对于效率并不是必须的,如果市场的结果是无效的,则人们会聚集起来,并进行协商以达到最优。科斯定理指出,不论有无外部性,如果产权是清晰确定和可交换的,在没有交易成本且信息是对称的情况下,双方间的谈判结果将是帕累托最优的(Pareto-efficiency)。[17] Parker和Alstyne(2004)指出,该定理在双边网络效应下失效。当一种用户自身为另一组用户创造价值时,产权、对称信息和零交易成本并不足以保证有效的交易量。[18]即是如果市场是双边市场,则科斯定理不适用;但科斯定理不成立,并不能说明市场一定是双边市场。因而该定理对于双边市场的识别其实并没有多大作用。 (二)充分条件——价格结构非中性 Jean-Charles Rochet 和 Jean Tirole(2004),在平台收费是线性的情况下(如单位交易费用), 区分了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他们认为考虑一个向买方和卖方收取单位交易费用aB和aS的平台,如果平台识别的交易量D仅取决于总的价格水平a=aB+aS,则双边间的市场交易是单边的。反之,如果当a为常数的情况下,交易量D随着aB的变化而变化,则市场是双边的。[13]
其中,价格水平是指市场从双边中收取的总费用,而价格结构则是指总价格在市场双边间的分配。因而从该定义可知,价格结构非中性是市场成为双边市场的充分条件。
Jean-Charles Rochet和 Jean Tirole(2001)在产业特征的视角下,详细分析了实践中价格中性条件不成立的三个原因:[5]
(1)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使一边向另一边转移重新分配费用昂贵地广泛摩擦。通常这类交易成本同个别交易的小份额相联系(当应用于大额交易时可以变得足够的大)。考虑这类成本包括转移,签订合同,向另一边做广告以及可能不被允许的执行契约的成本。
第二类交易成本同低成本交易系统的缺乏有关。假设一位学者下载另一位学者的PDF格式论文,这时转移所必需支付的微小数额,可能需要由因特网(Internet)和服务供应商联合开发的昂贵的第三方结算系统。
第三类交易成本是对实际交易或相互作用进行监控和记录的不可能。在门户网站和媒体的例子中,中性意味着当平台(门户网站,电视网络(TV),报纸)提高广告价格时,这一提价转变成广告商由于消费者“听广告”(listening to the ad)而给予的较小数量的货币。但是“听”并不容易测量(除非监控因特网上的点击次数,甚至测量消费者是否给予了真正的关注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实践中,观众或读者不能从广告客户那里得到补偿,因而中性是不可能获得的。
(2)对数量不敏感的成本。当至少市场一边产生受平台影响和同平台的交易量不成比例的成本时,中性同样失败。例如,尽管软件开发商发生某些成本,如由游戏开发商支付的与销售量成比例的游戏版税,许多成本仍然是不敏感的且受到平台的影响:固定开发成本在软件设计方面受到平台的影响,开发工具包的固定收费也是如此的。在用户一边,熟悉平台的用户界面也可能导致一些固定成本。最终用户对交易不敏感的价格和平台的非价格属性影响最终用户或应用软件的数量,但不会直接影响最终用户的交易条款。
(3)由平台决定的转移限制条件。平台也可能采取措施限制转移的程度。在这点上的一个例子是,由信用卡协会(Visa和MasterCard)和盈利机构(Am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