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企业的问题的实质与产权学派的方法论错误
无庸置疑,国有企业对中国建国初期的社会、经济恢复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以后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发展也有历史性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曾经是国家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基本活动和权利都被国家(政府)控制,是一种公有古典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如政府直接经营企业必然导致政企不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企业缺乏自主经营权、外行管理企业,使企业难以有效经营,“等,靠,要”的企业文化必然让企业缺乏发展动力等,从而导致我国国有企业运行效率不高。鉴于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改变过去那种权力集中的现象,让国有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的经济实体,由此拉开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序幕,国有企业也就经历了一系列产权制度的改革。
然而,我们应该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决不是放弃公有制,而是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否则就会偏离社会主义的方向,也因此我们必须反对那些认为国有企业应该私有化的理论与言论。 主张国企私有化的人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模糊的,没有界定清晰,名为全民所有,实际上“无人所有”,产权主体缺位,产权不清,因而造成企业效率低下。这完全是对产权理论理解不深,将私有产权神话的结果,完全是脱离实际的主观想法。国有企业属于全民及其代理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主体非常明确,根本不存在产权主体缺失的问题,也不存在产权模糊的问题。难道产权明晰就是要把所有的产权界定到每一个个人吗?在西方产权学派的经济学家们看来,产权明晰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明确的,即财产归谁所有,产权的主体是清楚的;二,在财产主体明确的前提下,在产权实现过程中,各个不同权利主体的责、权、利是明晰的,从而使各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习惯行为关系能规范化、正常化。西方经济学家之所以提出要把产权界定到个人,与他们的经济学方法论有莫大的关系。他们向来推崇经济学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否定经济学整体主义方法论,更加没有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互动的方法论。在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条件下,把产权界定给个人当然是最好的,因为人的利己性会促使人们用私有产权来谋求最大化的利益。然而就如李建德教授所说:“当分析人与人之间不发生反馈关系的社会现象时,个体分析无疑是恰当的研究规则。然而,当分析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正负反馈关系的社会现象时,整体就不再可能是个体的简单加总。这时,如果仍然采取个体分析的方法,将出现信息的失漏,从而得出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结论。面对这类现象,整体分析才是适当的方法。”因此,当共有产权存在一些问题时,认为只要私有化产权就能解决一切问题,那就大错特错了。我们应该用个体主义与整体整体主义相结合的方法看待问题,尤其要吸取俄罗斯把产权细碎化的前车之鉴。
四、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与措施
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就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指出了我国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在于“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舒畅”。中央提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绝对不是指所有权制度的变革,也就说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是要将国有企业私有化,而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进行。
针对当前国有企业存在绩效低下的问题,很多人把它归结为共有产权,认为要彻底改革国有企业就一定要把国有企业私有化。国有企业真的是因为共有产权而效率低下吗?本文认为这不是问题的实质。共有产权不是效率低下的充分条件,私有产权也不是提高效率的充分条件。产权会影响效率,但决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更不是决定性的影响因素。效率受很多因素影响,产权只不过是一个相对重要的因素,我们不能盲目推崇产权私有化,不能让自己陷于“产权神话”的陷阱当中,认为只要实行私有产权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正如世界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波斯那所指出的那样:从法理上私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从财产归属角度来看都是明确的,对于企业制度的效率而言,这种最终产权的性质并不能对企业资源配置的效率起决定性的作用,治理结构的建设以及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关系安排才是企业效率的核心。所以,我们应该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决不是放弃公有制,而是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内容在于对收入分配权、支配权、转让权、使用权、剩余索取权、经营决策权、经营监督权等各项经济权利在不同的经济主体方面的合理配置和组合,通过这些权利的配置和组合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效率。这些经济主体包含生产资料所有者、管理者和劳动者等等。
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其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更重大的贡献。而要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就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实现内部组织机构的合理设置,权力的合理配置,激励与约束的有效安排;同时积极营造竞争的外部市场,(如产品市场、经理人员市场、平均利润率形成等)。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上文已经说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是要改革所有制,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进行收入分配权、支配权、转让权、使用权、剩余索取权、经营决策权、经营监督权等各项经济权利在不同的经济主体方面的合理配置和组合。要实现这些经济权利在不同的经济主体方面的合理配置和组合,首先就是要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就是要有效地解决当前存在的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在中国“如何对内部人加以控制”,也已被看作是“保护国有资产,实现改革项目的重大现实问题”。
清华大学教授钱颖一在他的《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一文中说:“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于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①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②如何评价和监督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员工;③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他的《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文中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上述三者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这实际上是标准的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定义。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合同,功能是配置权、责、利。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做到合同设置合理,权、责、利配置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