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确定基建经费的分担比例。基础教育不仅是省级政府的责任,由于学校最终都在地方管理,因此也应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在确定由省级财政负担基础教育的公用经费以后,基建经费可适当交由县级政府承担。具体来说,“一片”地区,可由县级政府全部负担;“二片”、“三片”地区,地方财政往往比较困难,可以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负担。
(二)宏观管理以省为主、具体管理以县为主
在一个多级次政府架构的国家中,基础教育的管理事权与供给事权一样,同样存在一个政府之间的划分问题,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事权的划分应坚持“规划管理以省为主、具体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将基础教育有关区域规划方面的职责交由省级政府承担,而具体生产管理方面的任务则可以由县级政府承担,这一原则实际上也正是新《义务教育法》有关“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体制”规定的具体体现[5]。
“规划管理以省为主”,主要是利用省级政府在本省范围内统筹平衡的能力,由省级政府承担有关基础教育发展布局规划等方面的事宜。具体来说,省级政府主要可以承担如统筹制定全省范围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布局规划;核定全省范围内的教师编制,确定年度教师的引入和培训计划;审核本省范围内的学区调整计划以及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的合并计划等职责。
“具体管理以县为主”,则是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础教育管理均由最接近基础教育学校的基层政府承担的经验,将基础教育生产、教学、管理方面的任务交由县级政府承担。具体来说,县级政府主要可以承担如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中小学校长的聘任和管理;本县范围内教学计划及学期计划的确定;年度基建计划的申请及具体建设;年度教师引入计划申请;学区调整及学校合并计划的申请等职责。
[参考文献]
[1]国家行政学院.基础教育:政策与制度热点[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153.
[2]贺春兰.义务教育谁买单[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79.
[3]张秀英.城乡二元义务教育体制与乡镇负债[J].兰州大学学报,2005,(2):102-105.
[4]孙绵涛.教育政策论[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01.
[5]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N].中国教育报,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