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4],故政府应加强信息披露:一是在销售前要求开发商申明所有物业产权归属;二是若是分期开发,则应就进一步开发权作出说明,特别是对于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所有披露之信息应视为要约的组成部分,一旦合同成立,若开发商擅自更改所作出之承诺,则归于违约处理。
4、提升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
不管是台湾住户规约草约、香港公契、抑或美国设立物业小区总协议书,其皆可以视为临时管理规约,或为临时管理规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后续阶段都将成为全体业主共同遵循之规约,而其在前期皆承担定义专有和共有范围之功能,而大陆地区临时管理规约在明确界定小区专有和共有部分问题上则显示缺位(依据《物业管理办法》(2007修正版)第22条),故本文建议临时管理规约中应明确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在房屋销售预售时一并提交给购房者。从而使《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与《物业管理条例》之间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促使其各自有效地发挥法律效力,以使业主权利得到法律客观公正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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