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是以1958年的《户籍登记条例》为核心,严格控制公民自由迁徙,并与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退伍安置等制度紧密联系起来的管理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控制人口自由迁徙和确认公民世袭身份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存在着严重的违宪性。当代中国户籍制度依然与劳动、教育等多种社会福利待遇存在着不合理的“附加”。目前我国政府推行的以小城镇化为价值导向的集权式的户籍制度改革和大城市分权式的户籍制度改革都陷入了困境。
深化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首先应当确立实现公民迁徙自由和平等的目标,取消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各种社会福利,恢复户籍制度作为统计人口信息的原有功能。其次,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模式应该是以社会稳定为取向,逐步推进,避免激进的改革方式。最后,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户籍法》为核心,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的法规体系,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的法治化。
关键词:户籍制度 迁徙自由 平等 改革
户籍制度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人户的出生、死亡、迁徙、婚姻等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它在证明公民身份、提供人口资料和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户籍制度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户籍登记、户籍统计、户籍档案、户籍证件等为内容,以反映人口基本信息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广义的户籍制度除了包含狭义户籍制度的应有之意外,还包括与户籍制度相关的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在我国当前所提到的户籍制度,一般情况下就是指广义的户籍制度。本文所研究的就是广义的户籍制度。
文章所要探讨的“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一套以户为单位、以人为对象的户口管理制度。它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由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组成。
一、当代中国户籍制度的确立与演变
在探讨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它是在什么样的一种背景下被建立起来的。
1.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的建立阶段(1949-1958)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户籍制度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1950年公安部制订的《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就是为了加强对反革命分子或可疑分子的监视和控制。1956年的第一次全国户口工作会议也明确户口管理的三项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发现和防范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密切配合斗争。”
这一时期,国家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户籍管理法规。该条例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的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至此,城乡分割的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正式确立,并且首次以法规的形式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迁往城镇。
2.“二元”特征的中国户籍制度的强化阶段(1958—1978)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在消费品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所实行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紧密联系的一种制度安排。从1958年到1978年的近20年间,国家通过发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对1958年确立的严格限制人口自由迁移的二元户籍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当代中国户籍制度也越来越脱离其本身的统计人口信息的基本功能。户籍成为界定人们身份,分配权利、利益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同时它也更加强化了“城里人”和”乡下人”,以及城市户口的等级意识和城市户口的价值意识。
3.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阶段(1978—至今)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是基于新中国特殊社会背景下,进行秩序重建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它在当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户籍制度全面渗透到教育、就业、住房、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供给、劳动安置、退伍安置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使得户籍功能开始向利益分配功能异化。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改革当代户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开始改革户籍制度,特别是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我国在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其中最主要的是确立和强化了身份证制度。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200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身份证制度使我国的户籍管理由原来单一的以户为单位的静态管理,实现了一人一证、人户结合的动态管理。
二、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二元的户籍制度结构依然没有发生本质改变。在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存在着一定的违宪性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从建立之初就具有明显的违宪性。其违宪性主要表现在它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两大最基本权利——自由权和平等权。
它侵犯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虽然《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一直赋予了公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我国的户籍制度却严格控制人口的自由迁徙。虽然1975年宪法删除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我国宪法中一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居住和迁徙自由是人身自由权的延伸,因此我国公民一直享有宪法上赋予的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
它侵犯了公民的职业自由权和劳动平等权。为追求本市人口的低失业率,各城市政府严格限制农村人口从事城市的职业,城市职业只留给城市中的本市人。这使得一类国民(农村农业人口或外地人),其中主要是农村的农业人口丧失了选择职业的自由。同时它也侵犯了公民的劳动平等权。
它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平等权。在义务教育阶段之后,城乡就学机会的差距越来越大。“例如1999年,初中升普通高中的比率,城市是55.4%,县镇和农村是18.6%,相差36.8个百分点。……2002年,这两者间的差距扩大到46个百分点。这意味着,高中发展的瓶颈问题在农村更加严重,而高等学校扩召带来的机会主要由城市人群所分享”。
它侵犯了公民的平等选举权。按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农民是市民的八分之一和四分之一。流动人口无法在其居住的城市行使其选举权。同时,由于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面临时间和金钱的成本支出,因此,使得他们不得不选择放弃选举权。这种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他们在宪法上所享有的选举权的限制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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