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可以对部分资产进行整合,但是由于我国税制的不完善,一些企业却以并购做“幌子”达到避税的目的,这些避税行为与我国的税制相抵触,一般是国家所限制或者禁止的。如在增值税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同样的销售额和增值额按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计算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利用并购改变纳税主体自身的属性是一些企业的偷税、漏税以和避税的手段。
(二)通过跨所有制并购避税。
我国对外资企业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政策,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可以调整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因此税收政策是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手段。某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收购国内的公司,或通过将国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做亏”,或通过将利润集中在享有优惠的外资企业中,利用我国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这种做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我国国内的企业,在港、澳、台等周边地区设立一些“壳公司”,再通过国内收购、兼并或重组内资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了享受国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这些避税动机极为强烈的并购中,我国那些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被利用,成为其避税的“天堂”,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并没有发展起来。
(三)利用并购中“盈亏相抵”避税。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少。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通过亏损的递延,如果两个净资产相同的目标公司,假定其他条件都相同,后年度弥补的亏损,而另一个公司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推迟纳税。同时,如果也就是说,一个公司有允许在以那么亏损企业往往成为并购的首选目标公司。 解决我国企业并购税收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目前的税制格局
针对我国并购规模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布不合理的情况,以及跨所有制并购避税,制定完善的税收差别政策,发挥税收对并购活动的导向作用。2008年1月1日将要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会减少利用跨所有制并购避税的行为,这是完善我国并购税制格局迈出的重要一步。在今后在税制格局上,也必须转变“区别对待”的视角,将主要标准可以放在产业或特定地区上,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来设置税收制度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实现上述目标,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在制定详细的产业结构、地区发展计划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产业方案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引导重点、适度、限制发展的产业。如针对我国西部经济不发达的状况,可以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再加大力度,活跃西部地区的并购活动,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对无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不利于地区发展平衡的并购行为,可以通过高税加以限制。如针对并购可能导致的一些垄断行为,可以采取高税率限制一定的规模,鼓励竞争;对规模不经济的行业,可以运用优惠税率引导并购的正常、快速地发展,实现规模经济。
(二)完善免税规则并引导并购方向
免税并购主要发生在公司采取以股票换股票的方式实现并购的活动中,但是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发展较慢,同时针对像联想收购IBM PC业务这样的避税现象,需要对免税规则进行规范。随着公司并购理论的深化发展,各国政府逐步认识到如果公司并购活动仅仅使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发生改变而并没有产生实质上的资产或股票转让,那么政府征税就是无效率的。税收因素不应妨碍公司旨在改善经营管理的正常的并购活动,这己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因此,各国公司并购税制发展的重点均转向完善免税重组的相关税收规则。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分税的程度远远落后于地方经济的独立发展,导致了并购重组在全国范围内分布不均,因此改革财政体制是解决目前并购税收问题的根本。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给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将具有宏观调控意义、在全国普遍开征的税种,其立法权、解释权、税率税目调整权、开征停征权等归中央,而具体的税收征收权、税款支配权划归地方,税收减免权可以适度下放到省和计划单列市一级,便于地方根据各自实际贯彻实施;对于税源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区域间流动且具有明显收益性的税种,如城建税,除立法权归中央外,其他权限可下放给地方,便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对税源零星分散、纳税环节不易控制、征收成本大的税种,其税收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等全部下放到省一级,对具体适用税率、一定数额减免税等可下发给你到省辖市一级。
2.调节地方税种,改变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的财税体制。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缴纳所得税的现行财税体制己不能适应企业资产重组和企业改革的需要。因为地方企业所得税归地方政府所有,使地方企业的发展状况与地方政府的财源有了直接的关系,地方政府为保证其财政收入,必将制约优势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和阻碍优势企业跨地区、跨部门的兼并,为此鱼待改革现有的财税体制。国家可以将现行的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缴纳所得税,改为同源课税、分率计征,同时逐步建立弹性化、法制化内部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补助、返回、上解等方式,确保各级政府财源不因所属企业的兼并而发生较大的变化。这将有助于实现优势企业间跨地区,跨部门的大规模合并,彻底改变我国企业组织结构和国家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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