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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汉德公式诠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qikanw | 王泽霞 谢冰
【分  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
【关 键 词】 汉德公式  B值  一般理性注册会计师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过失的数学分析——一方当事人的情况
 
x*
y
O
L=wx+p(x)D
wx
p(x)D
 
x预防
本坐标图中,横轴表示行为人的预防量,纵轴表示支出成本的数量。直线wx表示预防成本随预防投入的增加而增加。曲线p(x)D表示随预防投入增加而导致的负外部性下降。曲线L表示,一定量的预防投入下,事故发生的社会成本总额。
曲线的形状表示,在低水平预防时,预防的微弱增加导致事故概率大幅下降,从而导致行为的外部性大幅下降;在预防处于高水平时,预防的微弱增加只能导致行为外部性的小量下降。L曲线即事故的社会成本曲线,它是直线wx和曲线p(x)D相加的结果。L’=[wx+p(x)D]’为零时社会成本最小,即存在一个x*,使得L’=0, x*就是最佳的事故预防成本。在该成本的作用下,事故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可以将[wx+p(x)D]’=0变形后,得出w=–p’(x)D,这也是汉德公式的一种形式,更清晰的体现了汉德公式是在边际意义上,确定责任归属的真正意义。
因此,当边际预防成本等于预防的边际收益时,潜在事故的社会成本最低。使得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预防的值为x*,即坐标系中L曲线的最低点。在x*的左边,每投入一个单位的预防成本,将会获得大于该成本的收益,每一个边际的投入总会有所收益,效率要求行为人一直投入预防成本,直到x*点,边际收益变为零。在x*点的右边,每投入一个单位的预防成本,由于事故概率已经降到非常低的水平,所以进一步降低变得非常困难,获得的收益开始小于投入的成本。效率标准要求行为人放弃预防的投入。结论是,在x*点,预防投入的效率最高,x*为最佳预防。
汉德公式的激励作用也可以通过建立以下的坐标加以分析:
.
x*
y
O
L=wx+p(x)D
wx
 
x预防
最佳的预防x*将侵权人的责任分为两个部分。当其投入的预防大于等于最佳预防x*时,按照过失责任原则,行为人不承担行为产生的责任。此时,行为人的成本就是其预防成本,即坐标中wx直线中的实线部分。当其投入成本小于最佳预防成本x*时,按照过失责任原则,行为人成为侵权人,需要将造成的负的外部性内部化,承担行为所产生的所有社会成本,即行为人的成本就是社会的成本,即坐标中L曲线的实线部分。这样行为人的成本出现了一个突变的门槛,当他没有尽到社会要求的最佳预防时,他的成本会突然上升。这样,理性的行为人会选择采取达到最佳的预防x*,以使自己的成本最小化。
由于成本门槛效应的存在,过失责任可以激励行为人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或使事故的发生达到社会可以接受的水平。在实际的法律设定中,将x*规定为过失责任的成立标准有助于激励行为人采取最佳的预防,从而将事故的社会成本降到最小。如果确定的门槛值未达到x*,即过失的确定标准失之过宽,则会产生过多的事故,表现为预防不足。如果确定的预防标准大于x*,则会有太多的预防投入,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这种现象称为预防过度。
如果不让行为人承担责任,则行为人的成本曲线为wx(包括虚线部分),为了获得最小的成本,行为人将选择零投入。行为人将不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将行为的外部性全部转嫁给社会,这时社会就会有太多事故。
如果让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此时行为人的成本曲线为L曲线(包括虚线部分),即社会成本就是行为人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依然会选择x*,因为此时的社会预期成本最小。这一结论与我们一般认识有些不同。常识下,我们认为,加大的处罚将导致行为人加大预防投入,即使随着处罚的加大,行为人的预防投入的边际增长将降低,但应该始终在增长。然而这里的分析表明,制定大于x*预防标准的过失标准,并不能增加对行为人继续投入预防的激励。
 
< >促进社会成本最小化的解决方案
(一)客观过错标准以及“一般理性注册会计师”的提出
在英美法中,确定过失的一般程序是:如果过失非常明了,则由法官来决定。否则,则由陪审团决定,  因为法官觉得自己没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来准确确定过失,而来自生活中的12人可以实现这一目的。在大陆法下,对过错标准的认定一直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原则上,注意的衡量是一种客观标准,因而确定必要的注意义务时不必考虑个人的特点。另一种观点,既要考虑活动的特点以及具体的环境,也要考虑个人的特点,分别适用不同的确定过失的方法。对于非专业人士采用低标准,而对于专业人士就采用高标准。
客观标准固然具有便于操作的优点,但如果对客观标准一以贯之,则难免会出现僵硬的情况,由此产生不合理的状况。反对客观标准的人认为,如果采用客观标准,事实上就会使那些能力低于标准水平的人也承担责任;又会使那些能力高于标准水平的人免除责任。因此采用客观标准时,除了应当准确确定不同类型的中等预见水平外,对每个具体行为人还要尽可能作具体分析。主观标准此种原则赋予法官适当的裁量权,寓藏着灵活性。但主观标准固然反映对个别正义的关注,但同时也产生相当的危险性,危及了法律的安定性及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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