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寡头企业能否像垄断者那样行事以及如何行因此,在不采取那些通常是违法的协议的形式进行沟通的情况下,寡头企业要想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做到对其行为的完全协调,就必须实行共谋或者实施一些便于协调的附属性行为。人们通常认为,寡头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平行行为的自然产物,但是研究表明[4],即使在一个高度集中化的产业中,也很难消除竞争,只有通过企业达成明示或协议才能消除竞争。因此,集中化寡头市场中的协调行为比基于对相互依赖性的认识而采取的单方行为需要更多的东西,纯粹的有意识平行行为远远不够。为达到非竞争性效果,寡头企业要么是达成协议,要么是使用一个或更多的媒介物或其他的促进机制。可见,要实现寡头企业之间的协调或合作,仅凭企业间的相互依赖是不够的,还需要竞争者之间采取公开或秘密的沟通,否则寡占相互依赖行为就只是一个纯学术性的东西,而不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由此说来,纯粹的寡占相互依赖行为并不足以使寡头企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进行有效协调,特别是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这些情况对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影响,比如成本条件变化、需求变化、进入或退出条件的变化等。因此,正如夏洛浦所指出的,法律与经济学理论都认为,即使在一个受不可逾越的进入壁垒保护的高度集中的行业,也不能确保价格协调一定会成功。因为寡头企业虽然命运相连,但它们各自的私利却并非完全一致。结果,它们的联合利润最大化点不是一个纳什均衡。
参考文献:
1.杜传忠,寡头平断市场结构与经济效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戚十为,中国现代反垄断经济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王晓哗,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杨治,产业经济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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