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因此,一个成功的寡占合谋行为,必须满足一些基本条件:一是寡头厂商之间要达成一个关于正确定价或分配产出的协议;二是要增强彼此之间在遵守这些协议方面的信任。即没有对合谋行为的忠诚,就不会有维持协议价格或产量水平的激励。如果协议价格或产量是可以观察的,那么协议价格或产量可以在其他成员改变价格和其他成员相关反应基础上通过多个回合博弈达成。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非对称性,单个成员为了谋取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可能背叛卡特尔,实施降低价格的欺诈行为,如果所有的卡特尔成员都如此行动,显然会导致卡特尔的解体。寡占合谋是否能形成比较稳定的结构,取决于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等诸因素的综合影响。
三、反垄断体系中寡占合谋的制约因素
导致欺诈的原因归因于产业结构、产品属性以及销售特点等方面的差异。产业结构显然主要指企业的数目与规模分布,它将引致厂商的成本差异。产品属性主要指产品的差异程度或可替代性程度,包括工厂位置、产品对技术变化的敏感程度、固定成本一总生产成本比率等,具体分析这些因素对寡占合谋行为稳定性的影响[3]。
1、市场集中度 寡头厂商虽认识到彼此之间相互依赖,但是认为竞争对手对自己的产出或价格却不会产生反应。他认为,一旦集中度达到一个关键的水平,寡头厂商将会认识到彼此之间的依赖性,并使市场产出达到一个垄断的程度。这个过程不需要明显的合谋,仅需要厂商对决策的直接(对价格)和间接(对竞争行为)后果有一个简单的认知就可以了。
那么,集中度究竞达到何种程度,才能使市场绩效处于垄断水平?这在经验分析方面还存在分歧。最新的研究认为,关键的集中度可能远低于这一水平,所包含的厂商也要更少一些。一项研究发现[3],当最大的两家厂商的联合市场份额达到25%—35%时,产业绩效就会从竞争向垄断转变。同时,理论上也无法给出一个一般的回答,因为寡占合谋关系因产业不同而异,它还取决于产品差异、成本差异等诸多因素。
2、产品差异 当产品具有差异时,卡特尔成员在价格协调时不能仅规定一个单一价格就能解决问题,因为产品存在差别时,各厂商产品的价格是不一样的,因而需要对各厂商具有差异的产品的相对价格做出复杂的安排。同时,相对价格的变化还取决于随机需要水平,需求的变化会改变利润最大化的相对水平,这就需要不停地调整相对价格,这无疑增加了卡特尔的不稳定性。
3、成本差异 如果寡头厂商间存在成本差异,那么它们就很难通过默示合谋实现联合利润最大化。因为联合利润最大化要求在寡头厂商之间适当分配产出,在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的分配。要想实现联合利润最大化,就必须将产出做有利于具有较低边际成本厂商由于存在成本差异,就无法通过单时,也使其他厂商的利润也能实现最大化。各寡头厂商只有在各自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水平上定价才能实现各自的利润最大化,但它不能以一个单一价格使联合利润最大化,除非联合边际成本与行业边际收益相等,而且在此行业需求曲线上定价。但这样做的结果必定是各寡头厂商的市场份额不相等,而且要求高成本厂商接受一个较低的产出和一个较低的市场份额。为了维持寡头之间的合作关系,低成本厂商需要收宿一定的产量或者对减产的企业进行补偿,否则利润下降的企业肯定会退出合谋,因而威胁到合谋的稳定性。
四、反垄断体系中寡占合谋的主要表现形式
公开、正式的卡特尔行为一般受本身违法原则管辖,各国反垄断法都对其严厉的制裁,而且在行为违法的认定和证据收集方面比较容易,这使得企业之间的正式卡特尔具有很高的法律风险,因此,寡头厂商们一般不会以公开、正式的卡特尔形式来实施合谋行为。但是,寡头市场的易于合谋的特点,使寡头厂商们可以采取多种隐敝的方式来达成合谋的目的。
寡占相互依赖行为[3]是指这样一种状况,即寡头厂商之间不需要明示或然示的协议,而仅通过判断彼此的行为及在认识到彼此相互依赖时作出反应,就能达到与卡特尔一样的结果。因此,它是一种默示协调行为。这种协调行为不需要厂商对其他厂商将如何行为,做出什么承诺或者进行事先的了解。寡占相互依赖行为一般由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或率先变动的领导企业发起,主要以价格领导制为形式。所谓领导者是指率先变动价格,使得其他企业随之变动价格的企业。价格领导制具体可分为三个类型:主导企业领导制、气压式价格领导制和合谋性价格领导制[4]:
(1)主导企业领导制。主导企业领导制主要出现在同质产品市场上,该市场只有一个大企业,而其他企业都很小,不能影响领导企业的行为,因此,大企业可以像垄断者那样制定价格,因而其行动可以显著地影响市场价格,相反,局部竞争者只能以主导企业制定的价格为市场给定价格,事实上它们变成了价格的被动“接受者”。
(2)气压式价格领导制。在这种价格领导方式下,价格领导者的身份经常变换,其初始价格变动是可以缓慢调整的,而且在这种价格领导制下,一家企业的价格变动得到了其他企业的响应,并不能判断该企业就是领导者,而是表明了一种对市场条件变动或成本变动的反应程度。因此,有时,小企业也可以取得领导权,差别在于,小企业的价格行为可能不会被其他企业迅速模仿,而大企业的价格行为则有可能被其他企业迅速模仿。
(3)合谋性价格领导制。这种价格领导制是公开的合谋协议的替代物,其市场条件是:企业数目极少,每家企业的市场份额都相当大,成本相似,产品只有细微差别。给定无弹性的行业需求,每家企业的行动都会影响市场价格。这种情况下的价格领导可以准确地认识到每家企业面对的条件,因而其价格会被其他企业接受。“合谋”就在于其他企业接受了领导者的行动。从福利角度分析,寡占相互依赖行为主要是价格产出合谋,只要所有竞争企业都跟随,提高价格或限制产出的目的就能实现,这在同质产品市场上尤其如此。因此,寡占相互依赖行为在配置低效率、收入从消费者转移到企业方面都存在消极效应,而且其潜在租金可能为非价格竞争所抵消或者为提到高于最低可行水平的成本所抵消。
当然,寡头相互依赖行为并不意味着排除了所有形式的竞争,它们仍然在其他方面如包装、广告、交易条件、服务等方面存在着激烈竞争。然而,寡占相互依赖行为的可行性和稳定性仍然是值得考虑的问题。首先,寡占相互依赖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其他企业是否跟随领导企业的价格行为或产出行为,如果竞争企业不采取跟随的行动,那么发起企业就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因而可能会失去其已有市场份额。其次,要进行寡占相互依赖行为也并非易事,它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领导企业须有类似的成本水平和结构;对需求弹性须有相近的预期;必须披露竞争企业的价格下降;以相同的条件了解或得到技术;其产品须是同质的。再次,即便上述条件都满足了,由于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以及反应的滞后,寡头企业也有很强的动机进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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