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权力协调机制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间网络治理机制,就是要重构一种新的权利分享观念。这种权力协调机制主要包括权力分享与权力补偿机制。所谓权力分享机制是指在平等、互利、协作的条件下形成利益主体间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通过利益主体间权力的分享来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所谓权力补偿机制是指主要通过规范的横向权力分配,来实现利益主体间的权力横向转移,从而实现监管权力在利益主体间合理分配。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权力协调机制,也是对监管主体间稳定合作关系的一种激励,更能积极的发挥各自的作用和效果。在这次“三鹿奶粉”事件中,就充分暴露出相对于政府而言其他利益攸关者的弱势地位,只有政府这唯一的强势主体才对整个事件有监管和处理权力,受害者的利益补救问题、消费者协会的沉默,都说明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权力协调机制。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约束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属于一种公共权力,应该受到监督和约束,需要在利益攸关者间建立约束机制来监督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防止监管腐败和监管不力。加强责任追究系统。通过这次“三鹿奶粉”事件处理来看,虽然三鹿集团的董事长、石家庄市的党政主要领导都受到了处理,甚至国家质监局的主要领导也因此辞职,但都是一种事后的补救工作,所以,建议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内容和范围,确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方法,严格责任追究的程序,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管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
五、结语
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科层制和市场机制不健全并脱节的情况下,要建立其有效的监管机制,需要引进组织间网络理论,把涉及我国食品安全的各个利益攸关者,政府、消费者、产业界、社会中介组织和新闻媒体构建成监管网络,形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间网络机制。公民社会是多元组织化的社会。因此,构建组织间网络机制,需要推进公民社会建设,提升社会自我保护能力。公民社会力量的兴起,将促进社会自救,推动制度变革,进而形成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此为基础,社会才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领域可能出现危机,即使出现危机,也能够得到及时的化解,保障社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紧跟.组织间网络理论:公共行政学的新视野[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7) ;480 -486
[2 ] 李长健 张 锋.一种社会性监管模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理性回归.[J].重庆社会科学2006(3):117-120
[3] 吴琼恩等.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4] 张紧跟.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横向关系协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