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基础地位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利包括:追求安全的权利、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监督批评权。这些法定权利为消费者对受监管主体的监管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据。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他们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动力最强,呼声最大,所以说,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具有基础地位,同时,社会公众参与对推进我国公民社会建设,提升社会自我保护能力也起到关键性、基础性作用。
但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单一,也以分散的个体行为居多。其实,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其他食品安全攸关者施加压力:通过公民的投票权、结社权推动国家政府监管;消费者代表的利益主体最广泛,利害关系最明确,他们可以通过消费者购买指数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进行影响,使生产者和经营者认识到食品安全关系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利润而实现监督;同时食品消费者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实现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监督,加大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使他们在巨大的成本压力下规范运作。[5](117-120)
3.生产者和经营者责任监管的关键地位
食品产业链的生产者、加工企业和流通业者、经营者是维护食品安全体系有效运转的核心。目前,这些环节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首先我国种植、养殖环节农牧生产者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的现象以及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现象较常见,从“红心蛋”的苏丹红到这次的三鹿“毒奶粉”的三聚氰胺;其二,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产生的问题也比较严重,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极差,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比较严重,食品营养指标达不到要求等;其三,食品流通秩序也比较混乱,全国食品经营企业多达300余万家,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经营管理落后,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最后,在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条件也是较差的,一些餐饮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几乎所有的餐饮部门都不会对食品原料进行科学检查,缺乏对疾病预防的控制措施。
面对我国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现状,更加突出了他们在食品安全中的关键地位。温家宝总理最近提出“企业家要流着道德的血液”,这就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强化对消费者的责任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目前,提供安全产品,关注公众安全和健康是我国“企业公民”最迫切的主题,这也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地位所决定的。
4.社会中介组织监管的辅助地位
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以供给准公共产品为主要取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不具有强制性,实行自愿和自治式运作,独立于政府主体和私人主体之外的组织机构。它具有准公共性、非强制性、独立性专业性等特征。社会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特征,使它在供给(准)公共产品时更具有效率性、公正性、适应性、可接受性、专业性、独立性,降低食品安全监管执行成本、交易成本、监管制度均衡成本和减少政府监管的成本。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消协、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及大学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起到辅助性作用。
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特别是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授权、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赋予了我国消费者协会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所以,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应努力构筑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救助等“三大体系”,积极从消费维权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做好各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和行业监管作用。不安全的食品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声誉,进而影响行业的生死存亡。因此,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既有积极性,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鼓励行业组织的发展及其监管能力的提高。
鼓励科研院所和大学中的一些专业组织和机构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服务。这些机构有较多的专家资源,具有较强的科学判断能力,可以为消费者组织、产业界和新闻媒体提供专业咨询。
5.新闻媒体社会监管的催化地位
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起到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约瑟夫·普利策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新闻媒体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健康消费理念,及时揭露食品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信息,为透明监管奠定基础,同时,也监督生产者和经营者行业自律,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消费者共创互利双赢的局面。诚然,近年来的“福寿螺”、“瘦肉精”、“红心鸭蛋”、“大头娃娃”、“毒米毒面毒油”、“三鹿奶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都是由新闻媒体首先发难和披露,催化了社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起到很好社会监管催化作用,但信息不公开和新闻媒体监督缺失仍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大难题,因为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新闻管制仍普遍存在,如这次“三鹿奶粉”事件中,在毒奶粉事件即将被媒体曝光前,石家庄市政府却收到三鹿集团关于“请政府加强媒体的管控和协调”的报告,并真的这样做了。
三、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治理机制的优越性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体制是所谓的“环节管理”,即分解“农田到餐桌”中的供应链环节来进行“分段管理”,就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提供奶源的奶农及企业是由农业部监管;牛奶生产商的加工过程由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奶粉的市场销售中的安全抽查由工商局负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而对这一分解式管理最重要的非议就是“片段管理、不能联动协作和立即溯源追查”,进而影响整个监管的效率,最终导致悲剧性的“人体检验”之后,才开始真正的大规模、深究式的查处。面对这些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挑战,我们不得不追问和反思我国这种科层制和市场制脱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有三种治理机制:其一是传统的科层节制机制,以权威作为秩序维护和协调的工具,核心价值为稳定、理性、技术、效率、控制等;其二是市场机制,以价格作为维护秩序和协调的工具,核心价值为竞争、理性、交易、效率、回应力等;[3](293-294)其三是组织间网络机制,以信任作为秩序维护和协调的工具,强调社群的概念,核心价值为民主理论、策略理性、公民精神、合作模式、对话理论等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