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则:恰当引导公允价值模式使用,以提高相关性
CAS3第9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第 10 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经过上文对准则实施情况的分析,结合国际趋同形势,并考虑到目前我国有部分企业可以取得公允价值的事实,本文认为可以对上述规定进行改进,以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即改为:企业“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样的改进,一方面没有改变准则以前的审慎规定,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地引导公允价值模式被更多已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采用,同时也缩小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
(二)指引:补充和完善应用指引,以提高可操作性
本文认为,在操作指南或准则讲解中可以进一步明确:一是通过哪些途径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可以鼓励企业聘请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但对于有能力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企业,也可允许这些企业自己确定,但必须设定相应的计量办法,并对外公布可比项目价值清单;二是对公允价值定义进行更具体的界定。可以在借鉴国际研究成果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更具体的说明。一方面可以使相关人员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概念,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这一重要概念,促使资产评估行业与会计行业进行更好的合作;三是可以效仿IAS40的做法,将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以层级的方式明确提出,并确定其具体操作方法。
(三)配套:鼓励评估估价并辅之严格的配套措施和相关规定,以提高可靠性
1. 鼓励企业聘请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于CAS3没有明确如何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所以企业可以选择获取公允价值的途径。但从上市公司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统计 (依据年报、公告、网站信息等资料)来看,上市公司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大多直接或主要采用了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或参考第三方调查报告,但也存在公司董事会参考同类同条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自行确定公允价值,甚至照搬照套,含糊其辞的情况,这些方法显然不够客观和公允。本文认为,准则应指引企业根据第三方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的独立价值评估结果确定公允价值是有必要的。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评估界在提高透明度和工作质量等方面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尚不具备像香港那样强制使用评估价格的条件。因此,本文认为,准则可以鼓励企业聘请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公允价值,但对于有能力的企业,也可允许其自行确定,但必须制定相应的计量管理办法。
2. 建立与公允价值模式相关的计量管理办法。本文认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同时定期进行对外披露,并由董事会对其实施效果负责。本文认为,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价相关的计量办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内容:(1)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允价值计量适用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并制定出公允价值计量与信息披露的程序,建立完善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各相关管理部门对公允价值的准确计量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2)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同层次,明确公允价值的获取途径,选择恰当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3)公司通过培训专业人员,以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水平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3. 改进披露模式,增加披露的透明度。本文认为,以评估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的上市公司应对外公布所采用的评估报告,而对于自行确定公允价值的上市公司则必须披露可比项目价值的具体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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