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民办幼儿教育机构有了相应的投资,就要接受政府的相应监管,但这种监管是政策和方向上的,对于内部事务有相应的自由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政府对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办学情况的把握,也会防止诸如办园场所不达标、校车私自改装超载、饮食安全无保障、教师虐待幼儿等事故的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一定的办学自主权,进而规范了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4、对政府承担学前教育公共责任的义务是一种督促
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办好学前教育,关系着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的发展是有重大欠账的,无论是在可见财政资金的投入中,还是在无形的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上。我国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就强调,“小学教育是建国之根本,幼稚教育尤为根本之根本。”学前教育虽未纳入义务教育中,但是政府履行的责任并不见要少于义务教育,由于学前教育的对象是幼儿这一特殊群体,学前教育的发展理应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特殊关照。
而事实上,各部门只有发生相应的责任事故时才想起自己的监管不够,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在民办幼儿园出现重要的事故后,相关部门会纷纷跳出来指责该幼儿园没有取得办园资格、各种条件不达标等问题,但是这实际上是政府自己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不到位,没有真正落实,有时更是一种失职。在没有出现事故前,一切风平浪静,甚至表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但是一旦出现问题,纷纷和自己撇清关系,强调是该民办幼儿机构自己的责任。其实,民办学前教育承担学前教育任务,一方面是赢得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是在承担政府应尽的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责任,更何况是在得不到政府任何资金补偿的前提下。
教育券的实施要求相关部门要对相关幼儿教育机构进行提前评议、不定时检查、积极了解家长意见、提供教育券资金等,这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是一种工作督促,迫使政府更好地履行承担学前公共教育责任的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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