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权组织形式,是建立其他有关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着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无比的优越性。因此,学好并认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帮助中学生提高参与现代社会生活的能力,逐步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同时对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也具有重要意义。教材中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的重要概念比较多,学生误用、混用这些知识的现象也较为常见。笔者通过查阅法律资料并结合自己的一些思考,对这些易混的概念进行了对比解析,力图得出一些比较清晰的认识与大家进行交流探讨。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二者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代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统一领导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它不仅包括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所有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而且包括有关这些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各个政权机关之间、各个政权机关同人民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和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则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而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物质载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机关。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它与无产阶级专政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根本一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能够体现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便于实现最广泛的民主,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充分发挥最大多数人智慧和创造力的一种制度。它通过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从而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达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的,这也是我国经得起各种风险和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另外,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行使职权,在维持社会治安、维护国际和平、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权组织形式,它直接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我国的政体,它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二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三、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表明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区域都共设有5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一切重大问题,县(区)级及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核心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国家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具有全权性,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并接受它的监督。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和它并列。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是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体系,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在这个组织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而且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也居于首要的、核心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四、立法权与立法机关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现。立法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即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机关,它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权与立法机关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通常而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单一制国家大多实行一级立法体制,地方没有立法权或只有有限的立法权。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和一种法律体系,所以立法权必须集中在中央。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样就确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国家立法权。对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授权,不得行使。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如此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而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0多年来,我国的多数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权主要集中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唯一的立法机关。
但是,我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不尽相同,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需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家立法权以及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规章制定权共同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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