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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学视域下的高校学生自伤害事件化解机制研究
来源:互联网 sk004 | 蒋 涛
【分  类】 教育科学
【关 键 词】 大学生 自伤害 化解机制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潮流之中,而这一潮流于高校中不良一面的体现即,传统文化、西方文化、网络文化等“多元”文化的相互交织和激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导致高校系统中各主体要素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冲突和紊乱,高校安全稳定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社会各种观念的冲突和融和,又对我国大学生生命价值观冲击很大,严重影响我国大学生生命安全意识,其结果是现阶段大学生生命安全事故频发。其中,尤以学生自伤害事件居多,如何正确选择化解这一事故的机制,对学生及其家长、高校、社会而言都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一、高校学生自伤害事件以内部化解为“常态”

  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结果显示,自伤害死亡是青少年的前三项主要死亡原因

  之一,在中国则是15~34岁年轻人死亡的第一原因,其中大学生自伤害尤为突

  出。

  而对于发生自伤害事件后的处理机制,多数如下:

  1、封锁消息

  具体行为有:(1)监视学校论坛,禁止教师、学生关于此事的评论;(2)阻止报纸或新闻媒体介入(一般都是学生或其他人打电话给报社或电视台爆料,而门卫就负责积极阻拦记着拍摄或记录);(3)在公开场合对于学生的提问老师闭口不答,知道内幕的老师一般会私下和学生聊聊。

  2、内部化解

  即等到学生家属找上学校责问时,学校的通常做法是先安抚家属;问责当

  日的值班老师,或是辅导员;最后,就是协商赔钱息事。而在这一过程中基本上都是选择了赔钱了事这一方式,而不论学校是否有责。

  二、内部化解机制选择的逻辑及效果分析

  (一)内部化解的逻辑

  通过以上的描述,大学生自伤害事件发生后,多数学校以封锁消息,然后

  内部化解这样的途径解决。采取这一选择方式的原因,更多基于以下“自身设计”的逻辑:

  学校在与学生家属因协商赔偿问题上如果陷入困境,往往会导致事态扩大,影响学校的名誉。具体如下:

  1.生源下降,下学期报名的人数会降低一定的百分比,也许更多。具体看附近有没有相竞争的其他学校,如果方圆就一家学校,这个百分比就会小一些,反之会更大。

  2.名誉下降,即全社会都知道你们学校死人了,至于细节,民众才不会去管呢,心里就觉得这地方晦气。

  3.几年内评不到省里市里或是区里的荣誉学校。

  等等或许是“自身设计”的结果。

  (二)效果分析

  在陷入内部化解这种模式之后,无论学校有责与否,赔偿即是自然,这便是这种选择下的效果。

  而至于是否避免了“自身设计”逻辑的效果,却难以考究。

  三、可选择化解机制的传播学透视

  (一)内部化解的透视

  上文我们已经提到了内部化解是通常方式,而且这种方式所产生的积极效果

  我们难以考究,至于其消极效果即赔偿息事,我们从传播的角度来简单考察一下。

  前提是学校对责任不清晰或是没有责任情况下的赔付有异议。但是,由于担

  心学生家属在学校闹事,影响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又担心网络媒体的夸张或不

  真实的报道影响学校的声誉,再担心诉讼冗长。因而不得以用“慰问金”形式安

  抚家属,力求尽早解决事情。岁虽然我们说,学校在学生自伤害后,给予其家属

  一定数额的慰问金,也是一种人文关怀。然而,现实情况中的“慰问金”已经演

  变称为学校被迫无奈下给的变相赔付或是学校为了“无责”的一种代价。这种做

  法暂时平息了矛盾,掩盖了学校的责任,换取了校园一时的安静和社会稳定,其

  后果却可能是加重和泛化高校责任,加重家长和社会对高校的不信任。当此后再

  有此类事情发生,家属亦会只为赔偿向学校的讨要说法,社会亦把责任推向校园,

  导致的效应是对于学生的教育,尤其是生命教育只是学校的责任,社会、家属不

  再负有义务。

  (二)社会化化解的透视

  迪尔凯姆在其《自杀论》中提出,自杀的原因要到社会结构中去找,并且根

  据不同的社会结构类型总结了三种自杀类型:利己型自杀,发生在个人主义盛行

  的社会;利他型自杀,发生在高度整合的社会;失范型自杀,发生在动乱或秩序

  混乱的社会中。这一理论,扩大一点,也可适用于学生自伤害的整体。现阶段,

  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和转型期,使得大学生身处社会、文化、价值的流变之中。

  这其中,大学生既要面对学业、就业的压力,又要面对感情的困惑、人际关系的

  紧张,假如不能很好地协调自身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和冲突,就很容易产生迷茫感

  和无助感,进而产生挫折感和自伤害行为的发生。

  于是乎,我们看到社会在学生自伤害事件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社会

  化化解机制比如社区、政府的介入,或许更能从心理、救济上对此事情的解决起

  到促进的效果。让家属、社会意识到学生自伤害不只是学校的责任,更是整个社

  会的义务。这样的效果亦可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投身致力于青少年的共同成

  长。于学校而言,对于能够理的清的责任,通过一种公示化的方式,对于学校的

  改进是一种激励,然后通过改进后的宣传于名誉而言或许倒不会成为一种损失。

  (三)司法化解的透视

  司法化解决途径有一种无可比拟的公示性作用。当发生学生自伤害事件后,

  如果能够依靠这种方式加以解决,将司法本有的原则体现与此,那么在学校无责

  的情形下对学校而言或许是最好的选择机制。因为司法化选择机制遵循的原则象

  征着其公开、透明的本旨。

  即1、依法处理原则 依法处理是当今社会处理一切事务必须遵守的原则,

  也是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因此在处理高校学

  生自伤害事故时,必须首先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

  通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相应的规定,对学生自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

  定、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处理方式等予以确认。

  2、客观公正原则

  学生自伤害事故的处理,由于直接涉及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客观公正是

  保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基础,因此,高校学生自伤害事故责

  任的认定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即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定造成

  事故的原因,同时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时也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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