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8]对于这种现象,有学者认为,“从链接的技术过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本意来看,链接并没有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7]也有学者认为:“搜索引擎的技术本身不够成侵权,并不等于掌握了技术的人们使用这一技术实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特别是作为网站——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某些深层次链接且有主观动机,该行为也难逃侵权行为之嫌。”
[9]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中指出:“在发生版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中亦有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两个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23条里,《条例》也有豁免性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毋庸置疑,恶意嵌入不可见的链接,是侵权的,但是普通链接,如若链接了侵权作品是否算是侵权?对于普通链接,应该区别对待,若被链者明确表明了未经许可不准链接,则设链者便必然侵犯了被链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版权保护
虽然网络图书版权和传统印刷图书的版权一样具有具有署名权、发表权、演绎权等各项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但由于其独特的产生和传播环境,使得对网络图书版权的侵权行为更易发生,也更难以防范和归责。所以要想切实地对网络图书出版进行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相关版权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网络版权立法主要有:国际公约——包括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法律——2001 年修正的《版权法》、《刑法》中相关规定;行政法规——2002年施行《版权法实施条例》、2005 年施行的《版权集体管理条例》、2006 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司法解释和相关的部门的规章。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出版市场而言,有些法律法规已经“年代久远”,时有无法适用或满足网络版权维权需求的情况出现,修改并细化具体条文,增加网络适用的法条极其重要。
如若将我国网络图书出版和传播密切相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美国在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DMCA明确了商业软件中规避反盗版措施的刑事责任、限制了不对信息进行筛选就进行传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责任。美国对数字出版中侵权现象的应对措施较为完善和细致。
[10](2)技术措施DRM和水印技术
对于转载复制等侵权行为,还可以使用技术手段进行防范。所谓技术措施是指作者出于防止他人滥用其作品的目的而采取的一些保密方法,比如,加密、扰频和口令等。
[11]常用的对数字信息使用密码加以保护是版权保护手段之一,但密码仅能在数据从发送者到接收者传输过程中进行数据保密。在解密后,所有加密的文档就与普通文档一样,将不再受到保护,无法防止被盗版。
[12]所以仅采用密码技术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于是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便诞生了。确保了用户只能在自己的阅读设备上对网络图书进行阅读,而不能对其进行转存或复制等操作,有效预防了侵权现象的出现。
(3)完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版权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通过保护人类具有独创性的精神成果,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因此,版权制度有两大价值目标: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全社会的共同进步。
[13]如今的网络图书出版中,一方面存在诸多侵权问题,给版权人带来了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害怕被侵权,许多出版社和作者并不愿意将版权进行授予,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乐网络图书出版业的发展,也制约了信息和知识的传播、侵害着受众的权利。故而,如何更好地将权利人、出版社、受众的权益都最大化,便是版权制度的关键所在,也是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
在网络时代,为了使权利人更好地了解并直接行使版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运而生。网络图书出版涉及版权作品数字化方面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具体的授权,无疑是一种高效的方式。但与美国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相比,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才刚刚起步,较不完善,借鉴美国版权集体管理模式之长,引进市场机制、多创造自由竞争的环境,将更加有利于版权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网络图书出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1]
http://baike.baidu.com/view/1625757.htm[2]张廷广.黄美香.网络图书版权保护的实践意义.大学图书馆学,2002(2).44
[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在“2010新文化·新媒体·新版权峰会”上的发言。
[4]
http://www.gapp.gov.cn/cms/html/21/530/201009/70266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
[5]
http://www.gapp.gov.cn/cms/html/21/530/201009/70266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
[6]甘立权.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若干思考[z].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7]梁清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13.
[8]
http://tech.qq.com/a/20100316/000172.htm[9] 乔生.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8.78.150.
[10]: 谢伊·汉弗莱,童雯译.美国对数字出版中侵权现象的应对措施.出版科学,2007(1)12~15
[11]金勇军.知识产权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李庆诚,李瑷珲. 网络出版中版权保护技术--文本数字水印的研究. 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4,40(18) 163~211
[13] 李娟. 略论网络版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7(8)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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