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摘要】对网络图书及网络图书出版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并对网络图书出版侵犯版权行为进行分类,通过比较和案例阐述,从完善版权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版权法律法规、完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度对版权保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网络图书出版 版权 版权保护
【正文】
随着通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不断整合,传统纸质图书出版竞争逐渐呈现胶着,出版业数字化趋势日益明显,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图书出版日渐成为一匹黑马,给出版业带来重大变革,开辟出巨大的出版市场。但网络图书出版在给人们带来全新阅读体验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个极大的困扰——盗版侵权。版权对于以“内容为王”的网络图书出版业来说,恰是其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基石。网络图书的版权保护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网络图书出版
网络图书,就是以网络为媒介手段,实现浏览借阅与管理网络一体化的电子图书
[1]。具体而言,网络图书是指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图书。
[2]从时间上看,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网络图书,历史并不久远,但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速度却让我们始料未及,其产业的覆盖范围已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
网络图书出版既是传统图书出版的网络延伸,也是互联网上图书出版的一种创新形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我们可以对网络图书出版做如下分类:
1. 传统图书出版的网络形态延伸。其内容主要来源于传统纸质图书,利用数字手段进行再复制,制作成网络电子版图书。往往与传统图书出版相辅相成,具有互相推动之效。
2. 互联网上图书出版的创新形态。其内容主要来自于网络原创,如起点中文网等网站的热点原创连载,最终以线上出版的方式集结成册,读者只需在线付费即可阅读或下载。如今,不少知名传统作家纷纷走上了网络创作的道路。
在出版过程中,以上两种分类的网络图书均需要利用计算机技术将图书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加以传输,并在需要时将信息再次还原成字符、图形、图像、声音、甚至视频等形式的电子图书。所以这样的转换技术使得网络图书拥有了诸多传统图书所无法做到的特性:
1.易传输性:点击即可付费阅读或下载,使得网络图书的复制更加迅捷、方便、廉价。以起点中文网为例,迄今已出书近千万册,并与韩、越、美多家出版社进行国际合作,网络电子图书的出版反促实体纸质书的出版,例如《明朝那些事儿》等图书。
2. 低成本性:网络图书不再像实体书那样具有高昂的印刷、存储、分销成本,网上阅读的点击率可相当于先期的市场调研,故而出版风险也大大降低。
但是,正因为网络图书价廉物美、数字化传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了——网络图书版权保护。“在知识产权诉讼里,版权约占到70%以上,在版权问题诉讼里,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又占到70%”,
[3]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公布的数据看,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版权纠纷案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966件,且2009年案件受理量是1999年的22倍。
[4]居高不下的互联网版权纠纷表明,随着网络图书出版的进一步发展,版权保护已跟不上其前进的脚步。面对网络图书这种全新的作品创作形式、表现形式与传播形式,传统的版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网络图书出版涉及的侵权行为
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还较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效的行业保护公约、措施依旧有所缺失,故而网络上随意转载、链接、抄袭、篡改信息资源,从而侵犯网络作品权利人权利的例子屡见不鲜。按照侵权的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1. 一般侵权行为
(1)上传。未经版权人许可,出版无出版权的作品。在此以王蒙案为例:1998年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王蒙、毕淑敏等六位作家同意,将他们的文学作品储存在其电脑系统内,网络用户均可通过登陆该公司的主页浏览或下载这些作品。作家们认为该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版权。此案中,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将已有的纸质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在未得到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发表作品,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权益。
(2)转载。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引起作品载体形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博客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博文作为网络文学的一种,具有和网络图书十分相近的性质,博文的版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以网络图书转载李强诉跳水教练案为例:2010年,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将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告上法庭,称于芬的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博文《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构成了侵权行为。经审理,李强胜诉,博文的版权得以维护。
[5]以全国首例网络文学侵权案云霄阁侵权案为例: 2008年起点中文网诉福建云霄阁网侵权:云霄阁网站自2004年1月1日成立后,在未经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软件链接下载起点中文网等网站的网络文学原创作品,粘贴至云霄阁网站上供用户在线浏览,数量多达1339部,从中获取广告费7-8万元,明显构成侵犯版权罪。
(3)下载。夏季紫罗兰诉《知音》案。新浪签约情感女写手“夏季紫罗兰”曹晓丽写下一篇名为《惊叹老公的小三竟然如此纯净魅惑》的博文,不久她便发现,《知音》杂志上的一篇《幸福坍塌,如仙的钢琴老师让我落荒而逃》对其博文仅改换标题,进行了全文抄袭。明显,《知音》杂志,为其商业目的非法下载使用他人博文,扩大了该博文的传播范围,侵犯了曹晓丽的版权。
2. 特殊侵权行为
(1)滥用修改、删节权
我国《版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可以对作品进行适当的修改、删节,但不能歪曲、篡改作品。而在数字化传输过程中,对网络图书的修改极其易行,因此,如果网站或网络出版者在未经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网络图书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或不能保证作品的完整性,也构成侵权。
(2)非法的超文本链接
超文本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制作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6]超文本链接为大家所熟识,但在海量的网络链接中,大多数链接是未获得被链接者的许可的。更有甚者,将恶意链接隐藏在网页程序中,在用户所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动指向了非法侵权网站进行访问。如王辉诉起点中文网山寨罗浮案。该起案件也被称之为“中国网络文学第一案”,网络写手王辉(笔名无罪)也被称为网络文学维权第一人。王辉的原创小说《罗浮》于2009年12月1日首发于在纵横中文网,得到极大成功、好评如潮,并且迅速蹿升为点击量前两名的作品(目前累计点击量已超过2000万)。但四个月后,起点中文网也推出一部作者署名为“黄鹤九曲”的《罗浮》,王辉指责起点中文网购买百度链接中的关键词“罗浮”进行推广。那么,百度中搜索“罗浮”首先跳出的是山寨版的链接,百度是否有责?盛大文学诉百度案,亦是如此,一纸诉状列举百度“七宗罪”,将搜索引擎告上了法庭:2009年12月中旬,在 “网络文学版权研讨会”上,盛大文学陈列百度“七宗罪”,并宣布将在2010年1月对百度提起诉讼,盛大文学指出,百度在搜索结果及贴吧中收录了大量的网络文学盗版,这些作品侵犯了盛大文学的权益,索赔金额上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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