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5】可见,在学校教育中,教育惩罚有重要的伦理道德价值,没有惩罚的教育可谓不完整的教育。
2、心理学的解释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华生、斯金纳等用实验的方式,在微观层次上解释了奖励和惩罚在强化和纠正人的特定行为方面的作用。他们认为,强化在反射形成和消退过程中有重要作用。如果人们做出某种行为后得到奖励 ,人们以后就倾向多做出这类行为;如果人们做出某种行为后导致了惩罚,人们就倾向于回避这种行为
【6】。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进一步论证了在儿童青少年道德发展的较低阶段恰当地使用奖励和惩罚,对他们的道德发展和社会性发展具有其他教育方式(如说理)难以替代的作用。均以有效实验论证了恰当的使用惩罚的教育方法常常会取得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3、伦理学的说明惩罚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不惩罚也不一定意味着尊重。马卡连柯指出:“如果没有要求,那就不可能有教育。”
【7】“我的基本原则永远是尽可能多地要求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
【7】“对我们所不尊重的人,我们不能提出更多的要求。当我们对一个人提出很多要求的时候,在这种要求里也就包含着我们对这个人的尊重。”
【7】这就是所谓的“尊重和要求相结合”的原则。从伦理的角度看,无条件地回避惩戒权的使用,不仅不会更“道德”,相反倒可能是一种有违师德的教育渎职行为。
三、推进教育惩罚合理实施的对策思考教育惩罚作为一门高超的教育艺术,是顺利开展教学活动和促进学生成长所必需的一种手段。基于教育生态学全面、联系、公开的思考方法,下文将从教师与学生两大生态主体及惩罚事件本身这一生态环境三方面提出一些改进策略。
(一)基于教师生态主体——遵循限制因子定律生态学中的限制因子是指达到或超过生物耐受限度的因子,由李比希(Justus Liebig)提出。后来人们把这个定律拓展到教育学领域,在课堂教学中,几乎所有的生态因子都可能成为限制因子,都会起限制性副作用。而限制作用的产生也不仅仅是由于某些因子的量太少或低于临界线,有时因子的量过高也会起限制作用。因此,教师在实施教育惩罚时,切不可盲目惩罚,不考虑惩罚后果及教育目的的盲目惩罚就成为教育惩罚的“限制因子”。为了摆脱“限制因子”的束缚,教师可以遵循尊重性、公正性与目的性原则。
教育惩罚首先要在尊重学生的前提下进行。正如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他。只有在尊重学生的前提下,惩罚才有可能使学生产生对过失行为的认识、理解,这是重塑他们敬畏规范、道德养成的关键;其次,教育惩罚要体现公正性,对犯错误的学生一视同仁,无论是成绩好坏,有无背景,在教育惩罚面前必须做到人人平等,不能由教师的偏好来决定对哪些人进行哪些惩罚。只有这样,教育惩罚才具有威慑力;再次,教师要遵循目的性原则,教育惩罚归根到底是一种教育手段,目的在于保证教学的顺利开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教师切不可为了惩罚而惩罚。
(二)基于学生生态主体——把握生态位原理生态位是指在一个群落中,每个物种都有不同于其他物种的时间或空间位置,他们在生物群落中都有不同的地位和功能。生态位的问题广泛存在于整个教育生态系统中。就教育个体来说,每个学生在班级这个教育生态环境中,都有自己的生态位,这种生态位的形成受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自我效能感、周围环境、他人评价等诸多因素影响。狭义的生态位是学生所处位置不同;广义的生态位指学生个体特征不同。生态位的不同,决定了学生个体在教育生态环境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教师在实施惩罚时,首先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选择惩罚的合适时机。小学高年级学生自我意识显著增强,由被动依附于他人向主动争取独立转变,逆反心理与自尊心急剧增强。面对此阶段的学生,实施惩罚教师应当考虑制定惩罚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而不是对大多数学生进行集体惩罚,尽量避免产生负面效应。其次要根据学生个体的心理承受能力选择惩罚时机。有的学生对教育惩罚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强,对这样的学生要及时惩罚,使他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有的学生对惩罚的承受能力比较弱,有时因为一些客观原因而违反了纪律,对这样的学生,教师应先了解情况,再根据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和方式进行惩罚,既要保证惩罚的公平公正,又能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爱心。
(三)基于惩罚事件本身——遵循“耐度”与“最适度”原则耐度定律是谢尔福德(Shelford)在1911年提出的。该定律认为,一个生物能够出现并且能生存下来,必须依赖于一种复杂条件的存在。而如果要使一种生物灭绝,只要使其中的一个因子超过它的耐度就可以了。生态因子的作用可以通过三种状态发挥出来,这三种状态分别是最小量、最大量和最适度。最适度的“度”是生态因子质和量的统一。教育生态系统也遵循耐度定律和最适度原则,根据“耐度”定律和“最适度”原则,在教育生态系统中,某种生态因子成为限制因子,不仅仅是因为这种生态因子的量过少,相反,如果这种生态因子的量过多,也会使其成为限制因子。因此,对实施教育惩罚的度的把握是非常重要的。
费斯廷格的认知不协调理论也认为,惩罚的强度达到刚能唤起所需要的行为和阻止不需要的行为而又会消除不协调时是最理想的。根据学生违纪、违规的程度适度惩罚,让学生感到教师的惩罚不是随心所欲的。如果惩罚太重,可能会引起对抗情绪;如果惩罚太轻,又可能不足以使学生有深刻印象,教育意义不大。根据班杜拉的观察学习理论,成年人对儿童的奖惩必将会成为儿童的学习、示范榜样,对一个儿童的惩罚将会以替代学习的方式而影响到所有能观察到这一行为的每一个人。教师在实施教育惩罚过程中应当把握合理的惩罚标准,如对惩罚的频率、力度、时机、方式等方面适度把握。
参考文献:
[1]冯义,汪文.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N].中国青年报,2002-10-28
[2]王夫艳.涂尔干的惩罚观及其教育启示[J].天津市教育科学学院学报,2007.26(1):57-59.
[3]顾明远.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177.
[4]刘克兰.现代教学论[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45.
[5]涂尔干.爱弥尔[M].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62.
[6]叶浩生.西方心理学历史与体系[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118、217
[7]全国比较教育研究会,全国教育史研究会编.马卡连柯教育思想研究论文集[C].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140,132,138.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