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这一原则可以指导教代会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对领导、执行者、组织者的选定进行民主评选,对领导者的权力要有一定的制约。教代会实施过程中,各级工会代表、小组组长及成员的组成都应该在阳光下进行选评,工会小组组长作为最基层的负责人也必须要由组员选定,工会主席及具体事务执行者也要由小组长在听取组员意见后代表投票选定。在有的学校,教代会的领导者、组织者、决定者都事先定好,普通教职工几乎对这一评选过程一无所知,至于他们后续会怎样开展工作、是否按照民主制开展都无法得知,更不能限制权力。因此,教代会的各级组织、成员必须要经过民主公开评选,对他们的职责和工作成果要时刻经受教职工的检验和监督。
(三)多数原则。即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我认为这一原则的实现应该是以完全遵从了前两个原则为前提,不热则是既得利益者的狂欢,是否是合法、正义、公平的我们不得而知。在此前提下,我们可以认为多数人的意志能够代表总体意志,因此教代会开展过程中的意见收集、讨论及结果可以由大多数人议定。
(四)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在开展教代会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不同意见,组织者必须要充分给予参与者发表意见的空间和时间,不能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理由来限制意见的表达。此外,这样的意见在最初期应该是没有高低之分的,可以在后期不断完善归纳集合,但不能扼杀在摇篮里,只有说出口的意见、只有让大众听到的意见才能被决议。要鼓励群策群力,要支持多方辩论,要给群体讨论的机会。因此,从这一原则上讲,领导对待教代会的态度首先是不怕麻烦,不怕耗时间,否则就会出现意见表达不完备、不完全的假民主现象。
(五)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这一原则可以指导教代会的参与者,既然在一个集体之中当然应该首先树立集体主义思想,不能过于自私自利,过于注重个人私利。我们要时刻注意提出的意见是否是抛开私利而为了学校未来发展,既不能随波逐流,也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披上追求民主的面具。
综上所述,教师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事务管理及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通过完善实施过程,使其能真正发挥作用更是重中之重和当务之急。由于受到传统文化、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多数人规则意识薄弱,权利意识不强,既然现在我们要依法治国,实行民主制,就必须要合理利用规则维护各方权利,保障民主的落实。教师作为培养祖国未来花朵的园丁,更是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民主的、真实的教代会中工作,也要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传递给学生,让我们真正能够享受到依法治国带来的喜悦。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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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永明。现代教师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197-201.285.
[3]亨利▪马丁▪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袁天鹏等译,上海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中文版序”第二页,第19-39页,第5页。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国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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