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当今美国最广为认可的议事规范,是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琢磨而设计的。正是这种对细节把握得精致完美的规则,才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我国教师代表大会制度的从2012年正式实施,在制度、工作落实上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在教代会制度的实施中吸收借鉴这一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规则,能够提升实施效率和实效,保障学校的民主管理,分享依法治国带来的公平、公正、公开。
关键词:罗伯特议事规则;教师代表大会;议事原则;
教师代表大会制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教师代表大会制使学校组织中的非领导成员有机会对组织的决策、计划和工作进程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改进和加强对组织和组织工作的管理,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归属感。[1]教师代表大会的核心职能是确立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和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作用,[2]从而促进教师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不断提高管理绩效。由此可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应该是民主集中制,本质上是让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教师队伍、教育教学研究等各类事物管理,以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职业诉求,最终通过集体智慧办好学校。
《罗伯特议事规则》起初由美国陆军工程兵长官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编写,经过后人不断发展与完善,是当今美国最广为承认的议事规范。有的学者认为罗伯特议事规则可被概括为“三大权利”和“五大基本原则”。“三大权力”即多数这的权利(多数者的一直可以约束少数者)、少数者的权利(尊重少数意见)以及缺席者的权利(必须满足法定人数、提供事先告知)。“五大基本原则”包括:基于保障个人权利和平等自由的理念而确立的一人一票原则;以进行真正的对话性论证和充分审议为目的而确立的一时一件原则;为节约会议成本,提高决策效率而确立一事一议原则——已经决议的事项不再重复讨论,除非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再议;多数票决定原则,即过半数可通过具有全体约束力的议案,重大事项应提高多数通过的量化标准;法定人数生效原则,即出席者在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做出的表决没有效力。[3]
教师代表大会(以下称教代会)既然也是以集体会议为形式,以商议为主线的一项重要民主管理活动,罗伯特议事规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结合我国民主制管理实情广泛运用于教代会中。
一、教师代表大会制实行现状分析。
2011年11月9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由教育部协定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定于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四年过去,纵观多数学校教代会制度实行的实际现状,我们不难发现确实存在校领导、普通教职工对教代会认识不足,程序混乱、敷衍了事,制度不完善,以及甚至利用教代会达到小群体利益目标的“伪民主”现象,校领导没有合法合理实行教代会制度的理念和思维,普通教职工由于缺乏了解更是全程走形式,完全违背了民主管理的初衷,在某些学校甚至因为教代会而出现尔虞我诈、勾心斗角的局面。目前,教代会制度实行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领导没有实行教代会制度的自觉性。由于受长期传统管理制度的影响,学校各类事物的决定权都在管理层,尤其是在校长一人之手中。开一次教代会可能会花费较长时间,也会对管理层的决议有反对意见从而导致违背管理层意愿,因此校领导更倾向于越过教代会,直接下决定。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虽然很多学校开始实行教代会制度,但依旧受困于领导的“专制”管理思想,导致会议“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根本没有围绕民主而展开。
(二)普通教职工对教代会制度认识不足。正如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以人民当家做主为治国核心,普通教职工应该是一所学校的主人翁,当我们要求教职工对教育教学工作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之时,却极少想过他们也同样拥有参与学校管理、提出意见、捍卫利益的权利。普通教职工同样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加之工作繁忙,导致对教代会制度的认识不足。有调查问卷表明,有88.2%的认为“教代会只是走形式”;有91.2%的认为学校管理层都是有上级部门或校长直接任命的,并没有通过民主评选;有73.5%的认为学校领导表面上欢迎教师参与学校的管理决策,实则是极度拒绝甚至厌恶。可见,教代会并没有在普通教职工心中坚定地树立起自觉参与、民主决议的地位,反而成为普通教职工对学校事务管理的又一大不满,更失去对追求民主的信心。
(三)教代会在学校事务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由于学校领导的不重视、普通教职工的认识不足,教代会在学校事务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调查表明,仅有26.5%的教师认为“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发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85.3%的教师认为作为学校教代会的组织者和相关部门在维护教师权益和执行学校监督方面起不到多大作用,或者根本不起作用。
(四)教代会制度在普通教职工心中已有信任危机。由于教代会流于形式,普通教职工已对此项制度失去信心、信任。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教师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想法,对参与教代会并不感兴趣;有的教师虽然心中有意见,但是碍于情面或认为势单力薄而闭口不谈;有的教师甚至担忧学校领导层会在后期打击报复而选择漠然态度。
二、罗伯特议事规则在完善教代会制度实行中的指导作用
托马斯▪杰斐逊说过“只有有了规则,组织的决定才能够协调一致,前后统一,不会随着领导人的反复无常而反复无常,也不会被某些人的强词夺理而操纵左右”。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琢磨而设计的。正是这种对细节把握得精致完美的规则,才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从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来看,可以对教代会有以下完善:
(一)平衡原则。即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在现实教代会的实施过程中,夺取话语权的往往是领导层或者符合领导层心意的普通教职工,更多的发声机会给了他们,甚至在统计出席人数时,会选择性忽略“异见者”,会极力保证“同意者”出席会议。在纷繁复杂的学校事务中,多数者的意见往往是既得利益者的满足,而非真实的正义,那些“异见者”就会被视为不服从大局、不顺从大局的异类,在与领导、平级同事的交往中自然会被贴上“闹事”的标签。平衡原则所保护的权利不仅是能够出席、投票的权利,更多的是能够有途径表达自己意见并在之后不受任何歧视、偏见的权利。因此,教代会应该遵从平衡原则,切实做到广纳意见,既能听好话也能明白忠言逆耳,此外作为学校领导层——教代会的组织者,更应该树立民主的正义风气,不带头批评、批判“异见者”,保护他们的隐私,不在后期通过分班不均、绩效工资发放等形式实施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