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摘 要: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中的重要作用,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201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章立制脚步,使行有所依、动有所据,按章办事。目前国内已有不少高校学术委员会颁布了章程。美国的学术委员会和我国的学术委员会具有类似的学术管理功能,但又有很大的不同。文章选取了中美6所一流高校章程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高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寻求借鉴。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章程;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一、中美学术委员会章程比较的重要意义
建立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实现大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是建设世界一流高校的重要使命,也是提高办学水平和研究水平的必然选择。《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管理教学和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还存在明显的制度不足。美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其学术委员会(Academic Senate/Academic Council)(也有译作学术评议会,在此为了方便比较,统一称为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发展、学术事务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其章程的完备性和适时调整适应新变化的灵活性,健全和完善了学术委员会的制度保障和组织机制,促进了学术繁荣,增强了大学实力。文章选取了南加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Academic Senate Bylaws of USC)、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委委员会章程(By-laws of the Berkeley Division of the Academic Senate)、杜克大学及其学术委员会章程(The Academic Council of Duke University Bylaws)、北京大学学术委员章程、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对比,美国学术委员会与我国学术委员会在功能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对我国学术委员会建设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二、中美6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比较
(一)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结构比较
从六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构的对比发现,国外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内容没有固定结构,内容全面、包罗万象,且各有所侧重。杜克大学侧重对委员会委员的规定,占总章程的63%,南加州大学侧重对常委会规则的规定,占总章程的26%,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则侧重对常委会下设的两个二级委员会工作的规定,占52%。
与美国这三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包罗万象相比,我国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结构则较为统一,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规定必须包含的内容较为一致,如总则、委员会职责、委员组成、产生与职责、议事规则(工作规范、工作制度),有的有附则,如规定了生效时间和如何修订,有的则没有。这也明显地体现了我国大学的“受控性”
[1]。即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法律、规程等文本形式规范大学的办学和运行。
(二)学术委员会职责
通过对比发现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纯学术类机构,如南加州大学规定学术委员会是南加州大学的全体教职员工的代表机构,委员会作为全体教员的发声机构,与大学管理机构一起,致力于推动大学学术的发展,使大学成为学者、艺术家、专家们致力于追求学术知识的共同体。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致力于解决广泛的学术和管理问题,主要包括教师权利、利益、和职责、并为南加州大学发展为一个学术繁荣发展的机构提供支持和资源。
[2]杜克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杜克大学教授治校的主要机构。章程邀请全体教员选举出他们的代表组成学术委员会来讨论关于每个学院的利益问题。
[3]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发展、学术争议、学术不端、教学、科研、教师与学生的学术权力等职能。
[4]另一类除处理学术相关问题外还有部分行政职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委员会代表着伯克利分校全体教员共享加州大学管理权,其职责就包括学院和科系的设置、直接向校长提交任何有关大学发展的决议、向董事会提请纪念日活动等。
[5]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为学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6] (三)委员组成
从文本结构分析来看,我国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来自专业人员(即各个学科有代表性的教授)和管理人员(校长、党委书记、院系主任等),最高职务通称为主任,一般由校长担任,也有的学校规定党政领导不参与学术委员会,如复旦大学和吉林大学都规定党政领导不再参与学术委员会,真正实现学术自治。而国外由于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不仅局限于学术管理,还有部分学校治理功能,因此参与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如来自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退休教师代表、图书馆代表等,共同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杜克大学学术委员会包含校长、大学教务长,学术委员会主席为当然委员,和从艺术与科学学院三个系、医学院两个系和专业院系中选举出的委员。
[8]三、启示与建议
(一)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可操作性需加强
学术委员会的相继设立,体现了高校对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评判学术不端等行为的较高期望。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存在就是为了有法所依。但是从现行章程的结构分析来看,相对于美国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内容来说,一是我国章程的内容规定比较笼统和粗糙。如复旦大学在委员选定时,只是简单规定了任职资格为“学术造诣深,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4]北京大学对委员的规定为“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
[12]这种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弹性比较大,这种笼统的表述在运行时并不具有一个具体的考核标准,如具体面对某一件事情时怎样的处事方式才为顾全大局办事公道等,换句话说,章程的权威参考性还有待加强。二是章程的依附性太强,缺乏独立性,首先大部分章程的结构都大体一致,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规定的必须包含的内容相对一致,而国外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内容包罗万象,分章分条具体明确。审批制度对政府部门的依附性。其次章程中规定的委员会的评审评定工作之后还需经过学校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换句话说学术委员会还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
(二)学术自由的相对性思考
哲学上讲自由是相对的,学术自由也一样。“法律、政治对学术的干预始终难以避免,大学永远都不可能摆脱它的直接或间接的监督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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