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合共治要求在大学建立有利于相互制衡的多方参与治理的模式,推行行政权力、学术权利、民主权利等分权治理,形成教授治学、校长治校、学生参与、社会监督动态制衡治理机制。在大学的各级各类管理组织机构中,尊重学术规律,建立健全教授广泛参与制度;在大学学术治理中确保教授委员会充分享有学术权力,让教授在学科治理和学术治理中能行使决策权利,教授治学与校长治校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达到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分工、协调与平衡。
2.职责划分明晰
在复合共治视域下,各利益相关者都能在体系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发挥各自的功效。其职能包括:实施规划,合理布局以确保针对大学服务的可行性与合理发展性,使大学公共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匹配;投入,通过有效的筹资机制确保大学体系的正常运转;监管,对大学的发展、资金的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用于大学最广大利益相关者。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过程,实质上是大学内部职责的重新分配过程,在大学行政权力泛滥的当下,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高等教育大众化初级阶段的现实情况,将大学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多方参与的复合共治模式,形成党委治党、校长治校、教授治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互制衡的网络型治理机制。大学日益走向了社会的中心,各利益相关者都希望通过参与大学的决策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即通过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文化来协调大学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大学治理权力,以保证大学决策科学化,从而实现大学的使命。
3.权力下移
权力下移对实现大学治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纵观欧美高等教育办学史及我国现代大学短暂的发展历程,其发展的趋势都是向“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发展,逐步构建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各司其责的平衡体。复合共治促使大学与社会、市场、政府的关系不仅限于互利、合作、资源共享,更能实现互动互联互相制衡关系。权力下放到大学中各利益相关者中,能够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对权力过度集中的削弱,使得政府职能由主导转为辅助,赋予大学更多地办学自主权;对民主监督的完善,有助于强化大学与外部环境沟通的桥梁,拓展大学从社会各界获取资源的渠道。复合共治对于权力的分散下移有助于达到大学治理体系内部动态平衡。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各个治理主体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协调、以多种方式来施行共同治理。同时,对大学内部赋予更多的学术权力,提高师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自主性,推进大学发展的民主化,更能发挥大学治理主体的自主能动性和创造性,促使大学治理更加富有成效。
三.完善复合共治体制,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创建
1.保障学术权力运行,推进科学的大学权力共治
大学治理现代化涉及政校分开、社会问责、举办体制、法人治理结构、大学董事会、大学校长遴选机制、学术权力、大学内部组织构架、基层学术组织自治和大学章程建设等方面[4]。政府、社会参与者,大学负责人、教职工、学生群体等共同构成了大学的利益相关主体。复合共治强调协调各种利益的关系,最重要的是是通过权力的分配和协调来实现治理效率最大化。
设置学术权力三级架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我国“学术委员会有学术事务的审议权”。大学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庞大的学术性组织,其权力组成虽然复杂,但都应服务于学术权力。在复合共治的视域下由学术权力引领各项权力,各项权力互相合作,达到互赢的动态平衡。从各个院系中选拔教学及学术经验丰富的人在校级层面组建教授委员会作为一级结构,统筹管理学校师资力量的构建发展、科研项目审批、科研经费分配等。而各个学院可组建属于自己的委员会作为二级结构,对院内科研经费的分配使用、人员调动安排等方面进行治理,但服从一级结构的调配。其他诸如系级教学机构和公共教学部可作为三级结构,承担教学安排、学生管理等任务,服从二级结构的治理,各级结构可相互监督。学术权力三级架构二级治理,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重要性,实行自上而下的治理学术事务方式,学术根基扎实,有利于调动教授治学的积极性,扩大基层学术自主权。大学治理有必要保持学术活力,创造学术优先的治理理念,尊重学术规律,不以行政意志代替学术规律的运行[5]。大学是创造、传播高深学问的场所,需要宽松、宽厚的文化氛围,如果大学校园政治化、行政化、官本位思想观念过于浓厚,就会冲淡崇尚学术的大学精神,不利于大学的发展和繁荣[6]。
2.树立法治理念,推进依法治校
大学治理理念对于大学内部所有利益相关者来说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它是大学治理的评价标准。对于类型多样的治理结构或治理模式而言,其外在的法治性、多元性是以统一的大学治理理念为依归的。因此,相关立法部门应结合各个的大学办校特色,草拟并实施相关制度和法律,培育大学自主、学术自由的独立品格,引导社会性治理的成长,最终形成复合共治的局面,并促使我国大学治理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有了大学法令,大学的兴办及运作的基本框架就已经给定,利益相关者只需从中制定相关政策及计划以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大学法令纵深度高,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剩余契约内容就会减少,交易成本就会下降,而一些制衡权力的合理界定也会提高治理结构的灵活性。因此,适时地制订和依法实行高教法律法规,对限制行政权力的越界,建立和谐的大学治理结构,更加明确了以复合共治为背景的法治建设在当下实施的必要性。
3.建立有效的自我监督和外界监督并行的监督机制
大学形成严密的监督制度对整个复合共治体系起着修正的作用。可以概括为自我监督和外界监督并行的监督机制。自我监督包括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相关者内部的评价与监督,成立如教授互动会、学术评议会等学术组织,对学术事务进行管理,学生代表大会促进本校大学生对学校政策设施的意见反馈,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实现本团体内部成员之间自我监督及对行政部门决策时的“听证”制度;外界监督包括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监督等非利益相关体的监督,如积极接受当下新媒体的财政公开要求,实现公开招标、合理招生等各项决策流程的公开化。政府部门应该逐步放权,积极培育教育中介组织,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复合共治中的作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同时也要不断扩大社会合作,加强大学和行业企业的合作共建,在校企合作时既要保障行业企业的利益,也要明确他们对大学开展社会监督的范畴、流程、权责等,并且实质性的扩大高校信息制度,主动加强和公共媒体的合作[7]。当代大学需要以监督为保障的政策以有效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从而实现各类权力的合作与监督,达到权力的动态平衡,以体现共融性的价值和形成共识性的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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