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进一步研究上述所举会议纪要文末的名单段落,有时与会人员名单只需列出姓名即可,有时跟上述一样,还包含每位与会人员所在单位和职务。有时名单所占篇幅较大,纪要的正文不到一页,名单却占了好几页,理论上或许可以称之为比重失当,但作为实际工作的需要,却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我们发现,大凡比较重要的会议,和有相对独立下属机构的机关,往往会采用这种陈列详细名单的写法。具体来说,频繁采用这种写法的会议纪要包括:代表会议纪要,办公会议纪要,联席会议纪要等,其他类型的会议纪要,采用的情况不一。可以认为,这样的写法在实践中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
公文写作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内容方面,形式上也时常可见。例如,我们观察到,各种公文写作教科书,其中提供的范文,不时可见标题不规范、缺乏落款部分的情况,造成同一本书中,理论与实例之间的矛盾。当然,教科书并未对此有明确的解释。这个形式上的问题,其实原因是例文沿引自新闻媒体。由于公文的特殊性,教科书所能提供的范文有一定限制,新闻媒体上的公文是一个重要的来源。新闻媒体上的公文跟正常渠道的文件相比,不完全一样不足为奇。一些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文件,在撰写时就考虑到了刊登问题,并给予格式上的相应变化;新闻媒体单位也可能对常规文件的标题和落款进行处理,以符合刊载习惯。
新闻媒体刊登有关国家机关的公文,既是新闻单位的权利,也是新闻单位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有过一个执法案例,中间有这样的说法,我们可以参考一下:“新闻媒体就有关国家机关执法解释的公文报道,文中的标题并非一定要与该执法解释的文书标题一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定题目,也可以结合文书中核心内容确定题目。”①除新闻媒体之外,诸如公告通告类公文的标题的变化、还有单位内部公文的标题的变化,等等,公文写作在形式上跟写作理论的差异还有很多,可以当作一个大课题来深入研究。在标题落款的变化上,前人多有思考,这里只是补充我们的视点,已提及的就不复述了。
古人有云: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②。要写好公文,并不容易。公文的写作要在符合国家系列规范的前提下,不拘泥于写作理论,根据具体文种和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当变化。有时这种变化很微妙,有时则比较明显。理论上的公文写作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规律性,实际的写作文本有所不同很正常。辩证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积极介入社会,保持敏悦的洞察力,是每一位文秘写作、研究、学习与教学者的应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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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
2.马永飞、帅学华主编《公文写作方法与技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5月第二版。
3.孙宝水主编《应用写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11月第3版。
4.宋俊华范兰德《应用写作学教程》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5.曾玉宏《新编应用写作教程》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
6.《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