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存在性别盲点,全文缺乏性别视角,即便在“教育公平”着墨的条款中也看不到“性别公平”的影子。在教育的性别公平还未实现的情况下,教育规划缺乏性别公平的意识和理念,女性易沦为利益无关者。为促进性别平等、社会和谐,应在教育规划中构建性别公平审评制度。
关键词:教育规划;教育公平;性别公平;性别盲点
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七月底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是中国进入21世纪之后的第一个教育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纲要由国家教育部制订,在正式公布前,经过了两轮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也历经近百次的修改、讨论。但是,笔者发现,即使是“四全”(全民参与,公民全纳,人生全程,全社会视野)[1]的教改纲要,也存在性别盲点,缺乏性别公平的意识和理念。
一、《教育规划纲要》性别公平意识缺失的表现
在《教育规划纲要》的全文当中,找不到“性别”、“男女”等相关字眼,包含“女”字的仅有“子女”一词。文中提到的教育公平(其中“教育公平”出现6处,“公平教育”出现1处,“平等”出现5处[①]),涉及到了城乡、贫富、民族等方面,唯独缺乏性别公平的意识和理念。以第二条工作方针为例,“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该条例貌似性别中立,然而,以中性面目出现的政策实际上带给男女两性的利益结果并不相同,如果缺乏性别均衡的意识和措施,女性很容易就沦为某项教育政策导致的利益无关者。
再如,文中的表1 “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目标”和表2 “人力资源开发主要目标”笼统地列出2009、2015、2020年各阶段受教育者入学率和受教育年限的数据,但没有标明男女各自的现状和发展目标,这就遮蔽了女生弱势[②]的现状和持续时间,掩盖了性别差距。
二、《教育规划纲要》性别公平意识缺失的原因探析
为什么集思广益的《教育规划纲要》缺乏性别视角,尤其在“教育公平”中缺乏性别意识?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可能:一是社会的进步掩盖了性别问题;二是传统父权制文化导致性别无意识。 社会进步对性别问题的掩盖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妇女解放是跟阶级解放、社会发展一同进行的,妇女解放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和政府都为推进妇女解放、促进男女平等做了大量努力。因此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等于阶级解放,也等于妇女解放;既然中国妇女已经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与巨大的发展,妇女受教育程度更是大幅度提高,那么中国妇女应该知足了,似乎没有必要强调教育的性别公平问题。而实际上,性别压迫并没有随着阶级解放和经济发展而自动消除,根据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我国还没有达到性别平等的理想状态[③]。 传统父权制文化导致性别无意识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弗雷德里克·詹姆逊在他的经典著作《政治无意识》中认为,任何文化文本都积淀着政治无意识,即文化文本是容纳政治欲望、阶级话语、文化革命的多元空间。政治无意识同时渗透在性别自觉层面,这主要由两性间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所造成。[2]男尊女卑、男主女从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在中国绵延了几千年,至今作为制度虽已分崩离析,但作为一种思想观念仍渗透在社会的方方面面,根深蒂固。所以,要使人人都明白并理解“女权及人权”的道理,且真正付诸于实际,又是难度相当高的,故而也被称之为是“最漫长的革命”。[3]规划的决策者和制定者主要由男性构成,除了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还会受自身经验和立场的影响,这就使得《教育规划纲要》以男性经验为基础,存在隐性的男性化倾向,缺乏性别视角。
三、我国教育[④]的性别公平实现情况
教育公平是指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公平。所谓教育的性别公平,不仅仅指两性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即教育的起点)的公平,在当前社会其更重要的内涵是关于教育过程、内容和教育结果方面的公平,即两性平等地享用教育资源、教育环境,接受公平化的教育,获得公平的发展条件、学业成功机会和就业机会。
我国在提高女性教育公平,尤其是在教育权利公平、入学机会公平[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教育过程以及教育结果等方面依然存在各种显性和隐形的不公平现象。近年来,大量的研究指出,我们当前的教育系统与教育环境,离教育公平的理想依然还有较大差距,在教育政策、教育资源配置、教材、课堂教学、学校的组织环境、教师的观念、师生互动以及校园文化等方面都存在性别偏见和两性不平等现象。[4]教育过程的不平等,直接导致了教育结果的不平等。农村女童辍学、女大学生就业难,女性发展的“玻璃天花板效应”等现象的存在,是教育结果不公平的体现。
四、教育性别公平的必要性
教育的性别公平是国际普遍关注的问题。早在2000年9月《联合国千年宣言》发布的千年发展目标中[⑥],第二条普及小学教育(确保不论男童或女童都能完成全部初等教育课程) 和第三条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最好到2005年在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中消除两性差距,至迟于2015年在各级教育中消除此种差距,消除两性间在教育方面的不平等现象)[5],就明确指出了性别公平的发展目标。2010年9月9日至1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希腊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在雅典共同组办了主题为“性别平等:缺失的环节——反思千年发展目标”的论坛。论坛强调不仅要有性别平等的目标规划,更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弥合政治宣言和具体行动之间环节的缺失”。论坛指出,“性别平等不仅是目标本身,它还是一项实现国际公认的发展目标的战略措施,解决女性的福祉和平等问题将大大加速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我们应当全面系统地改进我们的政策工具,从而将性别平等的观念更好地整合到发展的方方面面”。[6]反之,缺乏性别公平的意识和理念,女性很容易就沦为某项教育政策导致的利益牺牲者或利益无关者。 [7]在国际妇女运动中,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以中性面目出现的政策和法律实际上带给男人和女人的利益结果并不相同,要想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决策时必须考虑性别均衡,即在男女权益定位和完善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不同性别相应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克服历史与现实的缺陷,防止男人和女人在同一事件上的不同遭遇,更要防止同等对待带来的对一个性别的持续性不利后果。[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