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受孕者选择了堕胎,使堕胎成为人们的道德的普遍行为准则,那么将会导致社会的虚无。从堕胎的过程,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堕胎实质上是一种谋杀行为,是一个个体对另一个个体的杀害。如果这可以成为道德的普遍行为准则,那么便宣告人们并不否认谋杀或杀害他人是不道德行为,那么允许了这个社会的人杀人的勾当和行为,人类将不复存在,将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虚无,这严重地违背了人性。只是一种对生命不尊重的行为,是对创造我们的圣神的上帝的不尊重,是对整个人类自己的不尊重。
第三,如果堕胎能够成为人们的道德的普遍行为准则,那么将会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崩塌。一旦堕胎成为道德的普遍行为准则,那么就放纵了人的性欲望,就把人的责任和义务放在了道德链条上最薄弱的地方。我们判断道德的标准,是从责任和义务出发的,通过道德,我们把每一个利己的个体通过契约团结在一个好的社会中,通过道德来抑制部分的欲望来实现作为人的最大价值从而获得最大的快乐和幸福。当把责任和义务都抛弃的时候,人类就会丢开道德的枷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把自己的欲望最大限度地释放,这个社会将会成为破碎的玻璃,将会不复存在,将会变成欲望的火狱。
第二种形式的绝对命令是:“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④一个孕妇为什么会选择堕胎?无疑,她是想避免一些自己所不乐意接受的东西。当因遭受强暴而怀孕,如果生下孩子将会受到族群的唾弃的时候;当堕胎关系到孕妇的生命安危的时候,那么孕妇选择堕胎貌似是合乎道德之举,但当我们用我们的理性去审判的时候,结果并非如此。当孕妇在未受孕之前,她仍可以作此决定,但是从怀孕开始,她便不应该作此想法。因为,胎儿的存在已经成为现实,并且他是隶属与孕妇,那么孕妇就必须对此负起人的责任和义务。当孕妇为了生存、名誉等原因而选择堕胎,其实孕妇已经是把胎儿当作了自己求生的工具;当孕妇为避免族群唾弃而选择堕胎,其实已经把胎儿当作了维护自己个人尊严和人格的工具……其他的情境可以以此类推。所以当母体中的胎儿已经成为客观存在后,孕妇无论因为什么原因选择堕胎,她都正在把胎儿当作工具来使自己避免自己不想面对的现实。
五、生存权的优先性
从康德的绝对命令来考察堕胎,无论如何,它都是不道德的,很多时候也是不符合人性的。但是,笔者在这里想对文章中第二种形式命令的结论进行一些补充。当然,在这里不是否定“堕胎是不道德的行为”这一结论。
“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它的原则必定表现为绝对命令,包含着意志的一般形式,任何客体都不能规定它,它就作为自律性 。”⑤在这里,康德提出了他的“意志自由”学说。按照康德的哲学系统,作为道德准则的两条绝对命令是从人的纯粹理性制订出来的,它是产生于人的善良意志,它的产生是先于人的产生——即所谓的先验的——不随时代的变迁和道德主体的变化而改变,但是道德的评判是要后于人的产生的。在人的理性看来,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有价值,单纯的东西离开了人就没有价值。当孕妇的生命受到胎儿的威胁的时候,道德准则不会失效,但是道德评判将会失效,当作为人的个体不再存在的时候,道德评判又有何用?前文所论述的人的生存权的必要性在这里仍然是适用的。我们先做个假设,假设无论如何即使以生命为代价,我们都必须遵循康德的绝对命令,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矛盾。
其一是,从道德绝对命令的普遍性原则来看,每个人都有责任为了维护准则而在面对生命与堕胎的抉择中放弃自己的生存权,那么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将无法掌握自己的生存权,生存权成了哄人的幌子,个人生命权掌握在了其他客体的手上,依次推论下去,便会得出可怕的结论:人没有生存权,对自己生活无法作出自决,失去了自主性(Selbsttätigkeit,德),成为“上帝”或“虚无”的工具。这里,很显然,违反了道德绝对命令的人的目的性。
其二仍然从道德绝对命令的普遍原则出发,在生命与堕胎的抉择中,人的生存权将被无情地抛弃,人将以生命作为代价选择不堕胎,当这成为普遍的准则,就存在这样一种潜在情况,人人的生命变得无足轻重,当人人都放弃自己生存权的时候,人将不再存在,人的社会将不会存在,道德的准则和评判将失去它的主体和对象,即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所在。由此推论,这个人的社会里,根本就不需要道德准则和评判,根本就没给道德的存在预留空间,因为人无法承受生命之轻。
从以上假设推导出的矛盾看,极大地冲击着脆弱的人性之门,道德的准则失去它的存在价值,等待人的将是毁灭和虚无。这是作为具有善良意志的人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是纯粹理性所不允许的。那么,否定先前的假设成为了必然的选择,生存权仍将是人的权利的始基,地位无可动摇。当被剥夺了生存权的人类,道德范畴将不再存在。道德范畴建立在有生存权的的善良意志的人的基础上。
六、结语
从整篇的概述中,我们推出了未出生的胎儿没有作为人的生存权,他只是作为一个个体的壳而存在着;对于是否堕胎的决定权属于孕妇,同时孕妇对此要负担选择后果的责任和义务。最后我们把康德的纯粹理性中的道德绝对命令作为道德准则,对堕胎这一行为进行了评判,对孕妇的决定进行道德评判。从两条绝对命令的道德准则中,我们可以得出,堕胎的这一行为在任何时候都无法构成道德行为,孕妇在道德的范畴里无法选择堕胎,但是这并不是说孕妇没有其自主权和生存权。因为生存权的优先性,道德的评判要建立在具有生命的人之上,要以人的生存权作为始基。对此,孕妇可以在道德范畴以外做出自己的选择,但是在道德的范畴内是举步维艰的。
. ① 【唐】李延寿.《南史》卷十五《徐孝嗣传》,卷三十二《徐文伯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 ② 【德】Kant:《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P38-39,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③ 【德】Robert Spaemann:《道德的基本本概念》,沈国丹、杜幸之、励洁丹译,P19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④ 【德】Kant:《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P52,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⑤ 【德】Kant,《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P98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 [主要参考文献]
[1]【德】Kant:《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2]Robert Spaemann:《道德的基本概念》,沈国丹、杜幸之、励洁丹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3]宋希仁:《西方伦理学思想史》,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
[4]Marx,Angels:《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2007。
[5]翟振明,刘慧:《论克隆人的尊严问题》,载《哲学研究》200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