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子宫切除术
这个办法和剖腹产术只有一个不同之处,整个手术是为了谋杀胎儿,不是为了救他。这个手术是把肚子切开,直入子宫,取出婴儿,不照顾他,让他死去,或者早在母亲体内先勒死他(胎儿是不能在子宫外被勒死的)。
从生理学的视角看,受精卵形成的那一刻开始,他就成为了人显然,从各种堕胎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堕胎本质上是对孕妇体内的胎儿的谋杀,是对一个个体的谋杀!尤其是从现代的堕胎手术来看,我们都会直觉地判断这是“不道德的”,是“恶”的。但当我们运用理性(Vernunft,德)思考时,发现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三、堕胎决定权与责任的所在——生存权问题
从生理学的视角上看,自受精卵形成的那一刻始,人便形成了。但是,这个存在着的个体有没有自己的生存权呢?因为,人之所以为人,一个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就是生存权,有了生存权,一个人才能谈得上尊严、人格、人权等等。如果没有生存权,便无所谓个体的其他权利。这种生存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天的。但是作为先天的生存权又必须以生存的可能性作为基础。一个自己无法生存的个体,即便赋予了生存权,也是虚无(néant,德)。作为胎儿,他生存所需要的质料都是通过母体获得的,胎儿自己无法向自然界获得任何质料,自然界也不会主动的向胎儿提供任何质料,否则胎儿就可以自己独立成长了。从这点看,胎儿是没有生存权的。胎儿从诞生开始,就是男女交配的结果,在未出生以前所有的生存资料都必须由另一个客体来提供,也就是说,胎儿的肉身在未出生以前,并不属于他自己的。胎儿可以作为一个新的客体存在,但是却没有生存权,他只能从另一个客体中来获得生存的能力。既然作为最基本最原始的生存权,胎儿都不具有,那么就无更多的权利了——更不用讨论胎儿的尊严、人格、人权等等的东西了。
胎儿没有生存权,没有其他一切作为人的权利,有的只是个个体的壳,那么,堕胎的权利就不在于胎儿。决定堕胎的主体便成了社会中的人。然而,社会中的人中,谁才有决定堕胎的权利呢?
婴儿在未出生以前,完全依赖于母体的生存而生存,如果母体都无法生存,那么也无所谓婴儿的生存了。虽然一个胎儿是由于男女双方交配后的受精卵所产生,从所负担的责任上来看,男女双方都逃脱不了对胎儿的责任,都有权对此指手画脚。但是,当在婴儿未出生以前,他是属于母体的一部分,母体是胎儿根本依赖的主体,母体对此有自主权。假设,堕胎是属于男女双方或更多人共同才能决定的事,那么女方是否要堕胎就很难做出仅仅出自自己意愿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女方受到了另一个个体或者群体的限制,从而严重侵犯了女方作为个体的自主性。
受孕者拥有选择是否堕胎的权利,便意味着受孕者负有选择其后果的责任。
四、道德绝对命令下的堕胎问题分析
康德认为,责任包含着善良意志的概念,是见之于理性的善良意志,责任是道德行为价值的根据和标准,一切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才有道德价值,否则就没有道德价值。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所要达到的目标,而是取决于所被规定的理性的绝对命令(Katcgorischerlmpcrativ,德)。人作为自由意志主体,从康德的纯粹理性出发,拥有选择是否堕胎的受孕者堕胎的行为是否道德?
第一种形式的绝对命令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②如果受孕者选择堕胎——承认了堕胎可以成为普遍的道德准则去行动——那么她就必须以此准则去行动,并且同时允许他人也能够以此准则去行动。
首先,第一种情况是考究作为受孕者的她是否有生存的权利。因为当她出生的那一刻以前,她的母亲仍然可以通过堕胎把她杀死,如果她正在享受着她现在的美好生活,相信她无论如何都不想承认这一切,因为这里关系到她的个人价值。马克思认为,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在于人能够运用他的智慧与双手,制造劳动工具,从事生产活动,改变生活环境,凡人皆有一种潜在的创造力对他人对社会有利,凡人把内在的价值发挥出来,方能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物质和精神的财富。同样,对于未出生的婴儿,他也有内在价值(人的价值在于人有自由意志,在于人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在于人有许多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去追求个人的利益和幸福;胎儿虽然没有这种人的价值,但是这种价值潜在于他这个个体里面,这种价值我把它叫为胎儿的内在价值)。受孕妇在此要感同身受,母体内的胎儿有实现自己内在价值的潜在能力,如果选择了堕胎,那么就否定了他的价值。当这个被接受为道德的普遍准则时,那么作为孕妇者的价值也会受到动摇,整个人类的存在价值都会受到怀疑,每个人都无法肯定自己的价值,因为这个价值来自于母体对胎儿的内在价值的肯定,没有这种肯定便无所谓人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有人会提出,当预见到孩子出生后无法生存下去或者死去比生存更快乐的时候,堕胎不是更好的选择?因为使其一生痛苦不如早早结束生命看来是合乎道德合乎人性的,但这经不起人类理性批判的。对于未来的事情我们只能预知不能确知,当你作出此种决定时,很显然,你是在替他人作出本不属于你的职权范围之内的决定。对于出生后的婴儿的生活,应该交给已经成为社会中真正意义上独立的人——出生后的婴儿——来决定,如果我们过早的为此做决定,我们就侵犯了将来存在的人的权利(胎儿的潜在性权利),当这个成为人们道德的普遍行为准则的时候,每个人将有决定另外一个人的生活权力,那么个人自由将不复存在,人们将会失去自我,导致人的异化,这是完全背离人性的。
再者,为了逃避潜在的痛苦,寻求一种快乐的生存法则,有夸大“快乐原则”的嫌疑。作为社会中的人,他会不惜代价去体验现实。在现实中快乐与痛楚交织,当痛楚不是过多时,它还是有着重要作用的,因为它向我们展现了生活中的危险,有助于我们的自我生存。让我们做一个假设,即存在着一个快乐的大机器箱, 只要人进去,将会得到通过机械的刺激神经所产生的无限的快乐,使人的欲望得到充分的释放,但是进去的人没有自愿出来过的,都在箱中度过他们最为快乐而又很短的一生。那么,现在请大家自问一下,是否自己会开心的准备进入到这种箱子中去?我们可以从反对参与中得出这样的结论,自我存在的追求虽然限制了对快乐的追求,但不是一个简单妥协的意义上而言,因为赢得快乐明显不是我们最想和最根本想要的重要东西,而只是一个所希望的伴随的希望。相反,现实体验根本无意去阻止生活的满足,它却更是其本质内容。我们的自我生存充满变数,甚至最终肯定会以致命的结局终止,奇怪的是,这个事实却给我们带来生活的意义③。作为人的意义关键在于对现实的自我存在的最求,而不仅仅是快乐。选择堕胎将会阻碍了将来存在的人的自我实现。当堕胎成为道德普遍的行为准则,那么将会导致对社会普遍的对自我存在的追求的否定,将会对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