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强大学生的法纪观念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鉴于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体法治意识不强等原因,大学生法纪观念的增强在社会整体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着法治困境。这需要我们从整体性和差异性着眼探寻我国高校法治的建立,找出大学生法纪观念缺失的解决方略,建构了一套增强大学生法纪观念的管理机制,以期建立现代整体法治社会。
关键词:大学生 法纪观念 困境分析 管理机制
大学生的法纪观念是指大学生关于法现象的思想、知识、心理的统称,是大学生认识、遵守和自觉维护法制的思想意识,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一直以来中外法学家都非常重视对法律意识的研究:俄罗斯法学家伊.法尔别克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的教育作用的对象,因而也是科学认识的对象,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心理(社会心理,即集体的、群众的心理)的结合。大学生作为中国社会未来的主体,作为广大青年中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群体,其法纪观念明晰与否,不仅直接影响着我国普法教育的成效,而且最终会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水平和方向。
一、现状剖析:当代大学生法纪观念的理性思考
当代大学生所处的时代,正逢世纪转换,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国际人才竞争日趋激烈,中国经济体制逐渐转轨,科学技术不断创新发展,多种文化相互融合,人们的思想观念急剧变化。这些时代特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渗透进了当代大学生的思想。从国内情况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大学生亲身感受着祖国的发展和进步,他们的政治思想倾向的主流是积极的、健康的。但是,改革过程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争论和讨论,如腐败问题、贫富差距问题、违法犯罪问题、大学生就业问题等等,都对大学生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产生着冲击性的影响。在总体上,处在当今这样一个社会环境异常复杂时期的大学生普遍关心国内外发生的政治、经济等大事,思想主流是好的,对国内外发生的事件的评价比较客观,认识的主流是积极和健康的。他们的法纪观念、民主意识、诚信意识以及以人为本的观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越来越重视个人的发展。然而受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少数大学生的法纪观念还很薄弱,个别大学生出现了行为失范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对大学生法纪观念缺失现状的分析是高校法治走出困境的基础性工作。法治社会是在法治国家基础上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它需要相应的基础:主体意识、现代文化、社会和谐等。我们分析当代大学生法纪观念的现状主要从主体方面入手。
第一,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非常的淡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关于法律的心理、知识、观念和思想的总和,体现大学生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与评价。青年大学生的法纪意识比较薄弱,他们对于自己行为性质的判断并不明确,行为也往往处于“违”与“不违”之间,或表现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眼看着违法乱纪的同学一步步走向深渊,却“见死不救”;或抱着“侥幸”心理随波逐流,试图打法律和纪律的擦边球,以为可以蒙混过关。凡此种种,虽为数不多,影响却极为恶劣,不容忽视。对这部分学生如及时加强引导和教育,有可能转入遵纪守法之列;如放任自流,则可能步入违法乱纪的深渊。还有极个别学生虽然平常一贯遵纪守法,从无违纪现象发生,但这并不能充分说明他们的法纪观念就比较强,他们一旦在适当的环境和条件下,也可能做出违法乱纪的事,从而造成一些人才的浪费,这种情况切不可忽视。
第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就是法治力量。在法治化过程中,在预先的良法规范下,人们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既影响对自己权利的合法维护,又影响自己对法律的遵守。大学生缺乏法律知识不仅严重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其行为。在对湖北各大高校大学生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绝大部分的学生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知晓程度与其所受教育的水平是不相称的。法纪知识是形成法纪观念的基础,并对后者起着直接的制约作用。一般来说,法纪知识水平高,就能形成正确的法纪观念,而没有足够的法纪知识储备,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的法纪观念,当然更谈不上法律素养和法治精神。因此,增加当代大学生的法纪知识积累,是树立正确法纪观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第三,大学生的法律能力不强。大学生法律能力是指大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借助法律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实现自己利益的能力。“书本里的死法”要变成“现实中的活法”,需要大学生在现实中很好地运用法律。大学生法律能力不强集中表现在: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漠视法律,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无视法律,以及法律实践的缺乏导致的害怕法律。
二、困境分析:当代大学生法纪观念缺失的合理解读
(一)高校管理理念落后——客观困境的解读
基于传统法律文化与管理文化的影响,我国目前高校管理带有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以义务为本位,重在强调学生的义务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且权利救济途径缺乏。[1]由于缺乏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秩序规范及应有保证制约机制,学校在内部管理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的许多权利和自由难以得到尊重。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纪宣传教育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四五”普法的目标和任务。全民法纪宣传教育的目标,已经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提升为提高个体公民法律素质。然而,在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下,目前高校法纪教育仍以做守法大学生、守法公民为目标,法纪教育重在讲解法纪知识,强调法纪的威严,培养对法纪的绝对服从,这样只能形成学生对法纪的惧怕、远离或单纯的服从。在依法治国已成为治国方略的态势下,这样的教育目标必须转变,否则法纪教育将是低效的,甚至是负效的。
(二)相对剥夺感——主观心理困境的解读
相对剥夺感是人们在比较中所产生的一种心理失衡状态,当他们实际得到的和期待得到的之间、自己得到的和他人得到的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时,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对此,马克思曾形象地比喻:当大家都坐在茅屋里时,并未察觉生活怎样困苦,但是当茅屋旁边出现了宫殿,就会反衬出茅屋的简陋与寒酸,再坐在茅屋里面就会感到不堪忍受了。社会学家认为,相对剥夺感是导致社会犯罪现象大量发生的重要因素,当然也是大学生法纪观念淡薄甚至频频出现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从宏观上看,大学生的相对剥夺感是由不断拉大的社会贫富差距所促发的。现阶段,大学生就业形势也非常严峻,很多学生不能好好地平衡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差距,其职业选择、经济收入、福利待遇等明显低于自己的期望值,相对剥夺感油然而生。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威胁,具体到大学生身上很有可能产生对他人及社会的敌视、不满和仇恨心理,对法纪漠视甚至会引发犯罪。